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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房产未保全家属拿不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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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16: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因申请保全不到位,无法得到赔偿。被告在上诉期间将房产低于市场价进行出售,判决生效后又进行离婚,致使赔偿无法执行。死者家属怀疑所聘请律师违反职业道德。

  突发事故 顶梁柱没了

  2018年8月25日15点21分,在潍坊市潍安路北方物流园发生

  

  一起交通事故。尹某亮驾驶小型轿车沿潍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方物流园处,与沿潍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于某东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于某某死亡。

  经潍坊市交警队认定,尹某亮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的发生的次要原因。

  据死者爱人刘某讲,事故发生后感觉天塌了一般,我没有工作,经济来源全靠于某东的微薄收入,还要养育两个孩子未成年,正在读书的孩子,顶梁柱没了,我们怎么生存啊?

  "交友不慎"自己的律师不帮自己

  事故发生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山东茂勇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永。

  郑某永了解案情后,于2018年9月14日与死者家属签订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书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并预交律师费,写明待诉讼完成后按照赔偿数额百分之五给付代理费。并交了五千元律师费及三千元保全费。

  2018年9月17日律师郑某永拟定了一份"诉前保全申请书",请求事项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尹某亮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抵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可是不知为什么,过后郑某永将上述拟好的"请求事情"40000元改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尹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XX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40000元。并让委托人刘某按了手印。该申请被法院受理并执行。

  未按程序对房产申请保全,后期执行障碍重重

  据当事人刘某讲,我当时因为爱人的死亡过度悲伤,况且文化水平低,出于对律师郑某永的信任,授予全权委托。在这过程中,我查询到被告有房产,我多次口头告诉郑某永:将被告房产进行保全。

  2019年3月11日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对此次交通事故做出判决,由被告方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部分116584.93元;被告尹某亮赔偿430777.18元。

  2019年3月28日被尹某亮以,"死者不是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错误的,死者也有过错判令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不当;对死者在城区工作、生活事实不认可"为由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提交的"上诉状"显示没有新证据可以提交(怀疑被告为了转移财产赢得时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尹某亮上诉请求,并与2019年6月6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原告在申请法院执行时得知,委托的律师郑某永没有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诉前保全,被告保释金也不知所踪。

  上诉期间被告将房产进行交易,律师法院相互推责

  经调查,被告在上诉期间,将自己唯一一处房产进行转卖。交易记录显示,买卖交易时间为2019年4月4日(上诉期间),地址位于潍坊市永安巷8号莹俊-理想华庭,面积91.13平米。交易金额22万元(实际是68万)。

  刘某对房产进行没有保全的问题去进行法院询问,法官给出的答复是:你委托的律师郑某永没有提交房产保全申请。郑某永说你经济困难,交不起保全房产费用,上诉费都是他给垫的。

  刘某提供的与郑某永录音显示:

  ——刘某,我当时要求保全被告房产,为什么没进行保全?

  ——郑某永,是法院不同意,不信去问法院。

  ——法院说是你没有提交房产保全申请。你告诉我哪个法官不给保?

  —— ……

  ——为什么不保全被告房产。

  ——我是不是尹某亮(被告)保护伞,我有没有与尹某亮串通?是法院不给保全,走一起去法院。

  为此,刘某和郑某永来到法院进行对质。刘某提供的录音显示,法院立案庭一位女法官接待的他们

  ——刘某,我们当时提出诉前保全为什么不给保?

  ——女工作人员:你们提交的"保全申请"里没有对被告房产提出保全,只是提出保全四万元,后期又提出保车辆,我们已经执行了。

  ——他(郑某永)说法院不给保全房产。

  ——我们没有权利说不给保,是你们没有提出申请。如果是律师责任,他们接的委托代理合同,工作中出现失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

  郑海某全程无语,最后走出法院。

  执行局某法官对刘某说:当时申请房产保全就好了,也不至于到现在。你之前投诉到司法局,郑某永在司法局说是法院不给保。而郑某永和我们说,当事人没钱,代理费都是他垫付的。你申请50万法院不给保,是法院的责任,你申请四万,法院给对方房产保全了,法院就违法了。我当时一看房产没有保全就感觉不对,我都不敢相信一个律师能干出这种事情来……

  

  疑点重重 被告涉嫌恶意转移财产

  刘某表示,这起诉讼很蹊跷,首先我一次次的叮嘱郑某永保全被告房产,再者查封其银行账号。不知道为什么50多万的案子,当时只保全4万元?这些都是作为一名律师在案件诉讼前应该履行的程序,是常识,他没有做。被告两万元保释金,我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提醒他,他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过后该笔钱在法院不知去向。

  郑某永和法院说我生活困难,给我垫付律师费,没钱缴纳保全费,完全是编造的。我当时给了他8000元,其中5000元是律师费、3000元是保全费,最后我为了感谢还多给了他2000元。如果他认为我拿不出来保证金,或者法院不同意房产保全,应该及时告诉我。而不是,判决生效才告知。

  被告尹某亮在上诉期间将其位于潍坊市永安巷8号莹俊-理想华庭,面积91.13平米的房产进行转卖,交易金额仅22万元,后经过法院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该处房产以68万元成交。该行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偷税漏税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与其爱人离婚,涉嫌逃避债务。

  刘某说,之前经济来源全靠其丈夫于某东买些中草药的收入,丈夫的离世给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我们养育两个孩子,大的13岁,小的10岁,孩子们正在长身体、需要补充营养阶段,我没有工作,两年来没有一分钱收入,能让孩子们吃饱饭,我就满足了。再苦再累,我也要把孩子抚养长大。

  律师说法

  被告诉讼期,低于市价将房产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关于被告夫妻在法律判决生效后离婚,也应承担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律师责任造成损失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规定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建议原告诉至法院,判决被告房产交易无效;夫妻在判决生效后离婚应共同承担夫妻续存期间的债权债务;如发现被告有恶意转移财产、偷税漏税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律师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律所先行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dnnygroup.com/new/2021/guonei_0122/2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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