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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骑电瓶三轮避施工区侧翻致龙凤胎遭货车碾死被定主责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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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3 12: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李世伟,身份证号:510521197606034717,2020年12月28日,根据当事交巡警现场照片,执法记录视频,肇事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还有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成因鉴字第181号),大货车后面第一辆轿车行驶记录仪视频以及我妻子后来的记忆,本人妻子庞加春骑粉红色电瓶三轮车送龙凤胎儿(才7岁零两个月)女像往常一样去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走马镇小学读书,在早上7时38分许,经过何家铺小学路段,路边没有路灯照明,此时正是黎明前的黑暗,有一正厅级国企施工单位(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在路边埋下水管道,把弃土堆于道路上,当时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没有对障碍物进行应有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路面到处都是碎石泥土!也没有把施工造成的坑凼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警示!在完全占了半条道路的情况下更没有派专职人员指挥单边放行!我妻子见对面很远才有车过来,就借道先行驶入障碍物区域,而这时对面驶过来的大货车(贵CE785*)在明明看见我方已经在障碍物区域行驶的情况下,在超载57吨的情况下,没有减速让行!没有关闭远光灯!直接向我方三轮车驶来!我妻子在两边都堆有弃土的情况下见对方又没有让行无处可躲,而且在大货车远光灯的强烈照射下根本看不清前方路面情况,那时她正处于施工区域的末端,只能选择往右打方向,然而不幸的是三轮车左后轮落入因为施工造成的坑凼当中!三轮车发生向左侧翻,此时大货车才刹车,然而为时已晚,我两个可爱更可怜的孩子双双倒于货车后轮下!脑部均被碾压当场身亡!我和我老婆简直是悲痛欲绝!

  然而在2021年2月7日,重庆市高新区交巡警支队给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00198120200000148号)更是人神共愤!居然以莫须有(操作不当)的罪名定我老婆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货车司机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真是岂有此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没有对障碍物进行应有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路面到处都是碎石泥土!也没有把施工造成的坑凼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警示!在完全占了半条道路的情况下更没有派专职人员指挥单边放行不但属于严重操作不当!更是严重违法违规!这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第十六条第(1)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二)(五)之规定,货车简直就是行驶的危险品!货车驾驶人没有让行已经驶入障碍物区域的三轮车,没有关闭远光灯,非法改装驾驶车辆严重超载导致刹车距离延长那致命的一米距离,更属于严重操作不当!也更属于严重违法违规!也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一),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之当事办案警察没有全面审查与本次事件有关的客观因素,遗漏了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重要事项,更是故意回避施工单位和货车驾驶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故意夸大我妻子在此次事故当中的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公平公正!我个人认为当事交巡警也是属于严重的操作不当!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一),以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地交通执法部门以及当地安全责任部门以及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闻链接:

  母亲开三轮避施工区侧翻致俩儿遭货车辗死被定主责,已提复核

  两个月前,重庆市高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庞芳(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送两个孩子上学途中,为躲避一段施工区域短暂借道行驶,在返回原车道后,三轮车因路面不平发生颠簸并侧翻,刮碰到对向车道驶来的重型货车,导致车上两名7岁儿童被货车后轮挤压当场死亡。

  2021年2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警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简称“《事故认定书》”),上写明,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因没有相应驾驶证及操作不当等问题,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因超载导致刹车制动距离加长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施工区域施工单位因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同样被认定为负次要责任。

  2月23日,庞芳的丈夫李伟(化名)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于高新区交警支队所做出的责任认定无法接受,并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复核审请,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结果。他和妻子认为,妻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避施工区借道对向车道又遇超载货车

  事故发生在2020年12月28日一早。李伟告诉澎湃新闻,当日妻子庞芳像往常一样送两个孩子上学,没想到发生了惨剧。

  重庆市高新区交警支队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12月28日7时38分许,庞芳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高新区X727白马路走马镇何家铺小学施工路段时,因一段路施工封闭而驶入对向车道,驶过障碍路段返回原车道后,三轮车向对向车道一侧发生侧倒,刮碰到对向驶来的重型货车,车内2名儿童被货车左后轮挤压导致当场死亡。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交通事故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经过对相关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画面分析,电动三轮车在变更行驶轨迹时经过了多个坑凼,发生颠簸、侧倾后失稳。对于三轮车当时的车速,显示为无法鉴定。

  重庆高新区交警方认为,庞芳持准驾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搭乘两名未满12岁的乘客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大”。

  货车司机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导致刹车制动距离加长,“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事故认定书》记录,经对该辆货车过磅测重,该辆货车总质量为88200公斤。澎湃新闻查询该车品牌型号发现,该款货车最大总质量应为31吨,即31000公斤。另根据上述司法鉴定中心结合相关材料分析,当时货车时速约为26公里(路段限速40km/h,货车未超速),由此计算出货车当时的最长制动距离约为4.84米,而货车在现场遗留下的一条制动痕迹达5.8米。在检测货车制动系统正常情况下,判断系超载导致制动距离变长。

  此外,《认定书》认定,施工区域的作业单位——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

  综上,重庆高新区交警认为庞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胡某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复核

  在收到高新区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后,庞芳和丈夫难以接受,于2月8日向重庆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了复核申请。申请撤销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交警支队此前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依法改认定庞芳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认为施工方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货车超载导致制动距离变长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没有那1米,孩子可能就不会被轧到”。截至目前,庞芳尚未收到复核结果。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向澎湃新闻表示,他认为,因三轮车操作不当侧翻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大货车负次责是适当的,但把施工方认定为次要责任不合适,“施工方的过错在本次事故起的作用大,而非小”。施工方应向三轮车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三轮车驾驶人有权起诉施工方。

  上海大邦律师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认定三轮车为主要责任,值得商榷。固然,三轮车驾驶人有违法之处,包括驾驶不当造成翻车,自己有责任。但仔细从因果关系分析,三轮车的翻车,是因刚刚绕过障碍物,而此时货车又逼近,三轮车驾驶人心里紧张造成翻车。换言之,如果没有障碍物或货车不太靠近,一般不会发生事故。所以对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还要考虑障碍物管理人有无尽责,货车司机有无尽到瞭望义务,并靠右减速慢行等因素。

  国内某地区的一名交警也向澎湃新闻表示,从货车行车记录仪画面来看,货车在前方有施工路段的情况下,并没有明显的减速等举措,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动三轮车的行驶,但事故具体成因等还是需要当地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后综合判断。 (澎湃新闻记者 戴越)

  来源:澎湃新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44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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