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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平等人涉嫌受贿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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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15: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最近了解到米绍鹏实名举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的“贾建平”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中院)的“田苗”审判长及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高碑店法院)的“袁军鹏”审判员涉嫌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受贿等恶劣行为。

  “贾建平”利用省高院立案第一庭庭长职务和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之便长期对保定市中级人民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所判决的且到省高院申诉的冤假错案进行维持原判,从而对一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法官充当保护伞并收取保护费。她专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决,恶搞黑白颠倒等。

  贾建平在(2020)冀民申825号一案中与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苗和袁军鹏相互勾结,涉嫌受贿并为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苗和袁军鹏等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保定中院的“田苗”审判长和省高院的“贾建平”如出一辙,他对高碑店法院所判决的且到保定中院上诉的冤假错案进行维持原判,从而实现对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的法官进行保护,在(2020)冀06民终207号一案中与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袁军鹏相互勾结,涉嫌受贿并为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袁军鹏等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田苗”在此案中为了偏袒被上诉人,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定为“情势变更”,并主动适用“情势变更”,违反最高法规定,已是枉法裁判。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和《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最高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非法院在审理合同变更、解除案件中可以主动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以此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原则。(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规定行业政策在行业经营者合同关系中的限缩适用。行业内经营者因与行业经营直接相关的政策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经营者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

  “田苗”故意偏袒被上诉人,避开被上诉人的违规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他的枉法裁判给上诉人造成二十多万元的差价损失,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枉顾事实,显失公平,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高碑店法院的“袁军鹏”依仗保定中院的“田苗”,“田苗”依仗省高院的“贾建平”,他们长期不依据法律和事实判案,更是故意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在(2019)冀0684民初3657号一案中他与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互勾结,涉嫌受贿并为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在起诉状中原告没有提到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原被告双方对剩余购房款的给付时间,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袁军鹏”在却判决书中以被告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原被告双方对剩余购房款的给付时间,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却对被告答辩时已经同意一次性即时全额支付并承担暂时只取得物权,没有取得所有权的风险,并原谅了原告的所作所为的答辩置之不理。“袁军鹏”故意偏袒原告,他依据的事由完全超出起诉状审理范围。

  “袁军鹏”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定为不可抗力,并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案,适用法律错误,进行枉法裁判;

  “袁军鹏”故意偏袒原告,避开原告的违规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他的枉法裁判给原告造成二十多万元的差价损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枉顾事实,显失公平,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记者同时了解到米绍鹏已经通过EMS快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二督导组河北省保定市第七指导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以上三人,快递单号、网站举报情况及实名举报信附后。

  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个领导的举报信快递单号

  给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二督导组河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举报信快递单号

  给保定中院领导的举报信快递单号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受理情况

  

  以下是给各个相关部门的实名举报信。

  实名举报信

  致: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及各位领导、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二督导组张志军组长及各位领导、

  河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及各位领导、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明耀院长及各位领导

  本人“米绍鹏”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央企)正式员工,电话13910622680,现实名举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的“贾建平”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中院)的“田苗”审判长及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高碑店法院)的“袁军鹏”审判员存在违规、违纪及违法行为并涉嫌受贿,具体如下:

  多年来,她利用省高院立案第一庭庭长职务和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之便长期对保定市中级人民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所判决的且到省高院申诉的冤假错案进行维持原判,从而对一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法官充当保护伞并收取保护费。她专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决,恶搞黑白颠倒等。保定中院的“田苗”审判长和省高院的“贾建平”如出一辙,他对高碑店法院所判决的且到保定中院上诉的冤假错案进行维持原判,从而实现对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的法官进行保护。高碑店法院的“袁军鹏”依仗保定中院的“田苗”,“田苗”依仗省高院的“贾建平”,他们长期不依据法律和事实判案,更是故意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田苗”更是口出狂言到“民事案件到我们保定中院就终审了,你别去申诉了,申诉也没有用,我们在高院有“贾建平院长”撑腰。”典型案例如下:

  一、高碑店法院一审

  原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米绍鹏

  原告起诉状内容:2016年9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英伦名郡-牛津郡19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屋,缴纳购房首付款291306元,后因政府购房政策原因,导致被告不具备在高碑店市购买商品房的资格,无法办理网签备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合同无法履行,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解决未果。故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2017年3月1日,被告与刘微协商一致,刘微将其2016年9月1日所购高碑店市英伦名郡小区18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屋,在原房价291306元的基础上加价271695元,转让给了被告;2017年3月16日原告收取被告5千元更名费,重新为被告出据了2016年9月1日的收款收据;正如原告在诉状中确认的那样,自2016年9月1日起,被告完全继受了刘微与原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虽然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故意隐瞒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但后来已经取得;首先如果签定合同时原告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在房屋限购政策发布以前,双方早已完成备案登记等手续,完全不会出现后来一系列问题,导致这些情况的发生,完全是原告造成的;其原告出卖商品房的目的是收取购房款,只要收到了购房款其已达到合同目的,至于暂时不能办理备案登记、房屋取得后暂时无法拿到产权证明,被告取得了物权,暂时不能取得所有权虽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但所有风险只有原告单方承担,如果原告愿意承担这一风险,合同不能履行的因素并不存在,原告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在高碑店法院一审时袁军鹏与原告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做出了(2019)冀0684民初3657号判决书,判决书中“袁军鹏”存在如下徇私枉法行为:

  1、起诉状中原告没有提到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原被告双方对剩余购房款的给付时间,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袁军鹏”在却判决书中以被告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原被告双方对剩余购房款的给付时间,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却对被告答辩时已经同意一次性即时全额支付并承担暂时只取得物权,没有取得所有权的风险,并原谅了原告的所作所为的答辩置之不理。“袁军鹏”故意偏袒原告,他依据的事由完全超出起诉状审理范围。

  2、“袁军鹏”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定为不可抗力,并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案,适用法律错误,进行枉法裁判;

  3、“袁军鹏”故意偏袒原告,避开原告的违规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

  4、“袁军鹏”的判决给原告造成二十多万元的差价损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枉顾事实,显失公平,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袁军鹏”在此判决中涉嫌受贿。

  二、保定法院二审

  上诉人:米绍鹏;

  被上诉人: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田苗”与被上诉人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做出了(2020)冀06民终207号判决书,判决书中“田苗”存在如下徇私枉法行为:

  1.“田苗”为了偏袒被上诉人,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定为“情势变更”,并主动适用“情势变更”,违反最高法规定,已是枉法裁判。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和《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最高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非法院在审理合同变更、解除案件中可以主动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以此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原则。(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规定行业政策在行业经营者合同关系中的限缩适用。行业内经营者因与行业经营直接相关的政策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经营者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

  2.“田苗”故意偏袒被上诉人,避开被上诉人的违规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

  3.“田苗”的判决给上诉人造成二十多万元的差价损失,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枉顾事实,显失公平,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田苗”在此判决中涉嫌受贿。

  综上所述,“袁军鹏”、“田苗”之所以和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互勾结,偏袒过错方,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都是由省高院的“贾建平院长”撑腰。

  政法队伍作为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队伍不纯、不公、不力,在省高院出现“贾建平”、保定中院出现“田苗”及高碑店法院出现“袁军鹏”这等违法乱纪,害群之马,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之人,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本人已于2020年11月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现已立案(立案号(2020)冀民申825号),为了防止递交的申诉材料落入“贾建平”之手造成冤假错案,本人强烈要求“贾建平”回避此案,烦请黄明耀院长等领导过问此事。

  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伊始,我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二督导组张志军组长、河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明耀院长和其他各位领导肯定会依据事实、法律及最高法的规定严肃处理“贾建平”、“田苗”、“袁军鹏”这等徇私枉法,害群之马,维护党和国家形象。我本人将继续向政法委、中央督导组等上级部门举报并向媒体反映监督!

  附件: 1、民事起诉状;

  2、一审判决书;

  3、二审判决书;

  举报人:

  举报人单位: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09日

  1、民事起诉状

  2、一审判决书

  3、二审判决书(有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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