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涛领钱的证据来证明我“贪污”
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用的是哪个国家的党纪国法?自治区纪委监委各位领导,大家好:
在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大好形势下,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丁军、张磊等人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阳奉阴违、欺上瞒下、保护黑恶势力,放纵真罪,诬陷正义,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给反腐败工作蒙上了另外的色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现将他们的劣行之一(用马涛领钱的证据来证明我贪污)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如下:
马涛侵占国家资金、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3年12月23日,我由宁夏环保厅任命到下属企业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院长。刚到任不久就发现新任规划科研部主任马涛,时而报销的专项课题票据,都是以前遗留项目的费用,让人无法核实俱查,但又找不出具体不能报销的理由。我要求会计对结题三年有余额的课题进行收账(2015年3月31日会计账务凭证),这样收紧了马涛套取资金的路子,马涛开始怀恨在心。
但是偷腥的猫改不了贪吃的习惯。马涛等人,打着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幌子,行虚报冒领之实,由来已久,习以为常,还日趋猖獗,我和财务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核实每笔报销的真实性,同时他们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等,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却不能在专项课题里列支,全部由环评收入承担,全部在企业经营收入中列支,进入经营成本;而他们自己却以专项课题专款专用、不能有结余为由,大肆虚列业务套取课题经费。为了堵住这个漏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2014年下半年,我打算对环科院内部各部门进行成本核算,马涛知道这就堵住了他套取现金的财路,背地里却手下找我闹事、吵架。挑拨技术部门与办公室、财务室之间的关系,挑起矛盾,制造混乱。办公室主任董孝章被马涛地痞流氓式的耍无赖气的浑身发抖,病发回家休养。同时,马涛还拉帮结派、制造混乱,为了恢复他们对专项课题的专属权,向我和财务会计发难。2015年4月,马涛将两个科研项目的外协单位的发票要报销,我和财务会计发现问题,我就把马涛的报销票据扣住,不与报销,马涛恼羞成怒开始闹事。
我顶住压力,逐个给副院长、部门负责人、部分职工讲明利害,讲明单位实际情况,企业目标管理与成本核算的必要性等等,2015年度目标考核与成本核算办法初稿出来以后,我又分别逐个组织每个部门召开会议,广泛征求意见,与技术人员沟通探讨,讲明利害,征得大多数人员同意,由于马涛等人的阻挠,直到2015年4月25日,历时4个月的时间,才将2015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下发执行(宁夏环科院《2015年绩效考核办法》为证)。
2015年5月份,马涛等人在单位挑衅闹事,威逼报销,我将马涛叫到我办公室,严厉批评教育,马涛气焰才稍微有所收敛。(丁军、张磊等人将此事给我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
我将马涛等人拉帮结伙套取资金的情况两次向环保厅纪检组写信反映,但当时已明确环科院要移交国资委管理,正在做移交工作,没有引起重视(金凤区扫黑办已调取宁夏环保厅纪检组档案)。
马涛在阻止这次改革的伎俩失败后,又玩出新花招,2015年5月马涛向我提出辞职报告,但对外放风说,他负责的科研课题离开他无法完成,以此来刁难我。而此时,在2014年我们在全国各地招聘了十几名注册环评工程师、环保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工作状态、人品素质比他强出百倍,马涛早就心虚没底气,把持项目资料,不让这些人接触项目,不让这些人参加与项目有关的会议,压制隔离这些能力强的新招聘的科研人员。因此,我与几个副院长通气后,决然在马涛的辞职报告上签了字。
马涛离职时其负责的《沙湖流域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宁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两个专项课题,在马涛离职做移交时,给接交的技术人员王春霞、闫景明只移交了监测资料,马涛称只用这些资料,差啥后面找他。接交人员对项目不了解就做了交接手续。做项目时,什么资料都找不来,什么成果也没有,也没有给环保厅上交过任何成果性的材料;单位安排找来电脑专业技术人员将马涛使用的电脑硬盘进行恢复,根本没有任何资料,没有任何成果;找马涛也不来。马涛负责的《沙湖流域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宁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两个专项课题,一年多来,什么工作也没有做,却靠欺骗的手段,对上忽悠环保厅领导,在单位忽悠财务和单位领导,虚构各种业务量,套取专项资金,按照这种办法套取两个项目绩效工资累计达10万元多元,会计和我多次催要,马涛不是不接电话,就是说过两天就来退还,然后就不见踪影(有交接手续和科研成果为证)。
2015年6月,马涛等人被迫辞职后,仍然打着宁夏环科院的旗号在社会上招摇撞骗,我以宁夏环科院文件形式给各地市环保局发文,申明马涛等人已从宁夏环科院离职,他们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再代表宁夏环科院(有文件为证)(张磊在“两规点”骂我“侵犯了马涛的合法权益”)。
2015年下半年我安排会计戴学燕将马涛等人可能套取资金的部分报销凭证票据进行了复印。2016年又安排后任会计将专项资金、银行、现金明细账进行复印,准备移交到国资委后,向国资委纪检组反映问题。
我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内部控制制度,断了马涛套取资金的财路,对因此我怀恨在心,他所有的伎俩用尽以后,任然不思悔改,拒不退还套取资金,却纠集黑社会势力砸毁车辆、盗窃财物、寻衅滋事、恶人先告状,
马涛离职后,对我和单位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5年下半年马涛纠集黑社会成员,先后两次作案,将停放在国贸新天地停车场内宁夏环科院宁a-69959丰田越野车,后窗玻璃砸坏,并盗走车内物品,两次财产损失共计5万多元。我安排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并同时向派出所报案,但马涛势力大,直到马涛将我诬告陷害入狱,一直没有结果。(金凤区扫黑办说已立案,但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后来马涛集团内讧在2017年春节前后的一个晚上聚餐时,马涛带领黑社会马仔一帮人将正在饭馆吃饭的原环科院职工王怀香、柳辉等人进行殴打,并砸毁餐厅餐具具若干后,扬长而去,气焰嚣张,不可一世。
2015年底,宁夏环科院移交宁夏国资委管理,马涛诬告我,说将其虚报套取的101909.65元钱给了我,2016年8月宁夏国资委纪检组不问青红皂白将我“两规”,抛开马涛当时领钱签字的事实,抛开原始会计记录,对我刑讯逼供,对出纳员威逼诱导,(录音证据)以两年后特定条件下自相矛盾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反认定我“贪污”,将我判刑二年半,罚金15万,真是不分是非、黑白颠倒!
二、用马涛签字领钱的证据来证明我“贪污”,纪检组用的是哪家的法纪?是何居心?
1、2014年7月4日出纳支付现金时的“情况说明”(支付现金凭据),(79778+960=80739元)马涛签字领了钱;
2、2014年7月22日会计孙文娟(财务软件)账套现金日记账摘要栏清楚的记录“付马涛报销款”四笔3518元,1129元,565元,80738元,计85950元;
3、2014年6月23日出纳康萌手工现金日记账“支付马涛差旅费22131.65元”;2014年7月“付马涛购图书材料”、“付马涛餐费”、“付马涛燃油费”、“付马涛专家咨询费”、“”“付马涛业务费”1680元、1129元、565元、3518元、20000元、27000元、52778元,“付孙文娟税金960元”计129761.65元;
4、2014年7月22日会计账套现金日记账“付马涛报销款80738元”与马涛7月4日领钱签字凭据(情况说明)(79778+960=80739元)是一致的;
5、此笔马涛报销款中代报会计“孙文娟税金960元”,在2014年7月4日出纳康萌的手工现金日记账如实记录“付孙文娟税金960元”,足以证明出纳康萌记账是谁领钱记谁的账,日记账记录是真实可信的。
所有的事发当时的原始证据,都可以证明是马涛领了钱,原始证据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那么两年以后,国资委纪检组办案时为什么又变成我“领钱”了?
马涛作为当事人、与我有怨仇的人(案发时已离职一年多),按照《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规则》其证言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证言与原始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明显不合常理(签字不领钱),其本身就是怀恨在心、逃避责任、诬陷嫁祸他人,丁军等人不做调查研究,不了解实际情况,却偏袒偏信马涛的谎言,蓄意制造冤假错案。
出狱后我与康萌、孙文娟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康萌、孙文娟的证言在侦查、起诉、庭审阶段都没有经过与申诉人辨认、核对确认、质证、对质,其证言明显存在被欺骗引诱、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不是本人真实的陈述,且孙文娟的笔录且与本案无关,不能起到证据补强作用;很明显这是纪检组在蓄意制造证据。
至今我都搞不明白,马涛2014年6月份报销,为什么当时没有报销完?为什么要挂账“其他已付款——马涛”?挂账数字是多少?纪检组明明知道马涛签字领钱了,财务手续完备,为什么还这么明目张胆地嫁祸与我?
大量证据证明,纪检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亮明身份、刑讯逼供、威吓恐吓、威逼利诱、不如实记录当事人证言、隐匿主要证据等违法行为,因此,所采用证言内容与主要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违背常理(签字不领钱),无事实依据,这些证人证言都是纪检组蓄意制造的。
事实与证据:1、聂惠军申诉自述(申诉材料2018.9.30)
2、聂惠军在银川看守所有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姓秦的检察官做的同步录音录像(约2016.10)
3、聂惠军一审开庭写的陈述词(2017.1.8)
4、聂惠军在银川看守所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及要求弟弟更换律师的笔录(2017.6.22)
5、聂惠军、张兵二审时的陈述及书面材料(2017.8.21)
6、张兵申诉书(2019.5.12)
7、张兵被刑讯逼供照片(2016.9.21)
8、聂惠军与原会计戴学燕谈话、通话录音(2019.4.8,2019.9.10)
9、聂惠军与出纳康萌通话录音(2019.5.7)
10、聂惠军与原会计孙文娟通话录音(2019.12.14)
11、聂惠军与原安徽三建项目经理郑涛通话录音(2019.8.31)
12、聂惠军与原宁夏环科院副院长徐美荣通话录音(2019.9.3)
我请求自治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还原实事真相,洗清我这“莫须有”的罪名,惩办真罪,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让这天大的“讽刺剧”早日谢幕,让反腐败斗争回归到客观公正、依法治国的法律轨道上来,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反腐斗争的正能量!
此致
敬礼
举报人:聂惠军
2020年元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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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纳康萌现金日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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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4年6、7月会计财务软件现金日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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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马涛2014年6月26日领钱签字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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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马涛2014年7月4日领钱签字的原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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