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袁仲德冤案驴年马月纠(转载)
听信党和政府话无奈司法太腐败有功无过被判刑含泪申冤十九载
——申诉人冤案不平至死不休
申诉人袁仲德,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苏省响水县头罾盐场中层干部,现暂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北侧。
申诉请求: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职依法撤销最高法院立案一庭(2012)刑监字第54号“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
二、依据国家的盐业政策,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简要案情:1997年至1998年间,申诉人响应响水县人民政府(1995)115号文件号召(见附件1),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以下简称国家两委)(1995)1872号文件“取消工业用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的政策规定(见附件2),为响水县人民政府联系推销工业用盐(其中包括工业粉盐,无一两加碘食用盐)1760吨(申诉人所推销的工业用盐中,均由客户到三圩盐场运销站直接办理开票、交款、出库等相关手续,运输船只由运销站统一安排,申诉人从未签过一个字,未从中获得分文好处),应得政府奖金17600元(注:该奖金于申诉人冤案刑满后得以领取,见附件3:响水县盐务局、江苏三圩盐场及运销站,证明、说明、附件4)。可见,申诉人为响水县政府推销工业用盐作出了一定贡献。
2001年,盐都县法院从申诉人联系推销的工业用盐中,认定申诉人非法经营工业用盐270吨,食盐235.1吨(将其中未加碘的工业粉盐75吨<见三圩盐场运销站1997年8月22日工业粉盐发货登记表,刑事卷宗96页,附件5>,85吨<见三圩盐场运销站1998年8月23日工业粉盐发货登记表,刑事卷宗材料100页,附件6>,认定为食盐;将船民陈福宜,纪太前从东辛农场东滩盐场运往苏州的未加碘的工业中粗盐,船行至盐城段时被撞进水,为减少损失,申诉人经陈福宜恳求帮助推销给当地村民腌毛猪皮(制革)用的75.1吨<见刑事卷宗材料王平,吴成英,吉佩芬等人证词,附件7;东辛农场东滩盐场1999年12月17日未加碘工业中粗盐出库单,附件8;船民陈福宜证词,附件9>,也认定为食盐)。以申诉人非法经营工业用盐和食盐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见原审判决书,附件10)。
申诉人不服判决,立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法院,市中院谎称上诉逾期被驳回。后申诉人在狱中坚持维权不断申诉,刑满后进京上访达170多次,申诉信件四千余封,信件回执单重达23多斤,申冤十九年,至今未纠。
一、申诉人乘扫黑除恶的强劲东风,重申申诉事由。
盐城市盐都县法院(2001)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为了加罪申诉人,不顾一切滥用审判权,歪曲事实,涉险作出对抗国家工业用盐的政策规定;对抗党和政府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制定的一系列“食盐加碘”的政策和江苏省政府的“碘盐”规定。具体表现在:
1、原审判决歪曲了政府行为的客观事实。响水县人民政府(1995)115号文件,为了增加县财政收入提高全县人民的生活水平,号召全县干部群众为政府推销工业用盐作贡献。县政府文件符合国家两委(1995)1872号文件规定“工业用盐放开经营”的政策。申诉人经盐场领导多次动员后,响应响水县人民政府号召,先后为政府联系推销工业用盐1760吨,获得政府奖金17600元。期间申诉人没有非法经营工业用盐或食盐的目的,没有获得分文非法收入,申诉人是有功无过更无罪的人。原审法院为了加罪给申诉人,将申诉人为响水县政府联系推销工业用盐的行为,认定为申诉人个人非法经营行为,明显歪曲了政府行为的事实真相。
2、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推销工业用盐有罪,是直接对抗了国家两委文件规定的“工业用盐放开经营”的政策。
3、原审法院判决将申诉人为响水县政府联系推销未加碘的工业粉盐,以及未加碘的工业中粗盐认定为食盐,该越权认定后果极其严重:一是直接对抗国务院(1994)163号令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以下简称碘盐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全国食盐加碘”的规定(见条例,附件11);二是直接对抗国务院办公厅(1994)88号文件批复执行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规定的“碘盐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严禁冲击食盐市场”的政策规划(见纲要,附件12);三是直接对抗江苏省人民政府(1996)72号令颁布的《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13)和江苏省盐业公司为落实江苏省政府(1996)72号令作出(1996)50号文件,规定“江苏省从1996年3月20日起食盐全部加碘”的政策(见附件14)。
该判决将未加碘的工业粉盐,工业中粗盐认定为食盐,明摆着支持了工业盐可直接冲击食盐市场,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党和政府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而制定的“食盐加碘”的政策、《碘盐条例》、《规划纲要》、《实施办法》,侵犯了党和政府机关的执政行政权力;起到了反党反政府反人民的作用,是典型的枉法判决书。
二、冤案纠正难,难于上青天
申诉人明明白白的冤案,申诉十九载至今未纠,申诉人深刻体会到了有难以攀越的障碍“拦路虎”。
1、司法黑暗,上下沆瀣一气,没有公平和正义,是冤案难纠的第一“拦路虎”。申诉人列举党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盐业政策,证明自己无罪。法院系统的上下法官不讲法,不讲理,不讲原则,不讲政策。盐城市中院、江苏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明知申诉人无罪,却不审查,不纠正。上下法院都草率地以原审判决书为范本驳回申诉人请求,而且都刻意回避申诉人列举的国家盐业政策(见盐城市中院、江苏省高院,最高法院的不再审通知书、附件15)。
2、冤案拖而不纠,相互推诿,是冤案难纠的第二个“拦路虎”。本案申诉人奔走到2012年时(11年之久),最高法院张卫兵才以立案一庭的名义,借以代表最高法院作出(2012)刑监字第54号: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以下简称张卫兵的通知)。申诉人对最高院立案一庭的职能部门是否有权代表最高院作出决定存疑;对张卫兵通知书有无效力存疑!该通知,为了对申诉人冤案拖而不纠,客观上与原审判决一样对抗了国家盐业政策,与原审判决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还对抗了国务院法制办(2002)260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家两委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两委规定执行的复函(见附件16);更是直接否定了最高院(2008)刑他字第86号:1995年国家两委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批文(见附件17)。张卫兵的通知不是给最高法院使绊子吗?让人民群众骂最高法院前说后翻,“批文”一套、“通知”又一套吗?是张卫兵打了最高法院的嘴巴。
申诉人不服张卫兵的通知,重新找出原审刑事卷宗认定申诉人有罪的证据材料,逐一对照国家盐业政策,国务院法制办(2002)260号文件和最高院(2008)刑他字第86号批文来反证申诉人无罪,后经不断上访,感谢张卫兵重新立案复查。同年7月5日,张卫兵调阅申诉人所有刑事卷宗,认为申诉人本无罪,但又不愿意撤销自己的错误通知,又不向组织请示另行组织合议庭复查,选择自己给自己擦屁股。2014年间,张卫兵、王连强、王娜先后三次到盐城市中院核查。2015年张卫兵先后三次通过盐都县法院视频接访申诉人,表示抓紧时间处理,但一直不了了之。
2016年张卫兵为纠正申诉人冤案,另辟新路,通过盐城市中院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的孙卫权,请全国人大代表刘玲律师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建议对申诉人冤案复查(见附件18),据孙卫权讲,刘玲律师把建议已寄出,但至今张卫兵没有任何答复。
2017年最高院为了便民申诉,派第三巡回法庭进驻南京,申诉人多次到巡回法庭申诉,他们对申诉人冤案既同情又无奈,反复强调:你案情有冤,但因最高院已作出过“不再审”通知,这个通知不撤销,我们无权也无法启动再审程序。要申诉人直接找最高院原承办人张卫兵处理,或直接找原审盐都县法院自纠。申诉人请求巡回法庭与张卫兵联系,他们答复不好联系。申诉人请求巡回法庭出具信函给盐都县法院自纠,他们答复不便出信函。申诉人找盐都县法院领导,他们回答:明知你冤案,没有最高院或第三巡回法庭的信函也不好纠正。申诉人认为,巡回法庭与张卫兵、盐都县法院不应当借口相互推诿,对冤案不纠。
3、张卫兵的通知,是纠正申诉人冤案的最大障碍,最后“拦路虎”。近几年的奔波申诉人没有百忙,盐都县法院、盐城市中院、江苏省高院、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几乎都一致提出,申诉人的冤案,只有撤销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不再审”通知书,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申诉人在各级法院指导下,目标明决心大,看到希望,重新提出申诉要求:一、请求最高法院依职依法撤销立案一庭(2012)刑监字第54号“不再审”通知;二、依据国家盐业政策对本案进行审查,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程序,以还申诉人的公平,还法律公正。
申诉人:袁仲德
身份证号:320921195106200034
联系电话:153711211113921800622
2020年2月1日
附件(复印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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