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丁军、张磊等人诬陷他人的事实
宁夏自治区纪委监委各位领导,大家好:我叫聂惠军,原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身份证640221196809010019,电话14795003838;宁夏国资委党委宁国资党发55号<<关于给于聂惠军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所列违纪事实,是宁夏国资委纪检组先给我定罪,也就是先给我扣“帽子”,然后再采取高压强势给我搜罗“罪证”,用60个人的专案组,用半年多的时间非法给我强加到我的头上的。2016年7月15日早8:00,国资委纪检组通知我召集企业职工开会,会上纪检组组长丁军宣布我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宣布我停职检查。会后我到国资委找丁军谈话,问丁军:“我违反了这么多纪律,也不给我个文件,并且证据都是什么?”丁军气狠狠地说:“证据以后会有的,以后会让你签字的。”自始至终,到现在连个立案通知书都没有给我,下面我将国资委纪检组事后违纪违规给我搜集的所谓“罪证”部分(由于篇幅有限)事实情况和理由如实陈述如下:
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认定“严重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9月,未经招投标程序,将环科院装修工程承包给其同学郑涛。”
事实与理由:1、工程是严格走的招投标程序,这项工作具体有宁夏环科院原财务科长席存忠具体负责的,所有的事项由席存忠作为甲方代表具体负责。因为宁夏环科院老办公楼过去的装修就是席存忠负责的,大家认为老楼装修的效果很不错,席存忠找过去的装修公司说不好找,就挂网招标了,郑涛的合法身份是安徽第三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所有的招投标程序都是合规合法的,招标过程还进行了法律公证,装修工程的全部档案至今还存在安徽第三建筑公司里。并且,工程还专门聘请了监理公司,全程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每一项变更都有监理公司核实签字盖章,最后工程还进行了决算审计,专门组织了工程验收。我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亲自做这些事,也从来没有想过从中捞取任何好处,并且直到我被诬陷入狱后工程质保金也没有付(就是工程验收一年半以后),在我关押期间,安徽三建将宁夏环科院起诉至法院,才将质保金付给人家。既然“未经招投标程序”那么宁夏环科院为什么败诉,还要给安徽三建支付质保金?法院是依据什么判的?
2、在纪委“两规点”里,纪检组郑耿威逼我承认操纵招标公司,事实上我连是哪个招标公司都不知道,在哪里招标、开标更不知道,招标公司的人我一个也没见过面、一个也不认识、一个电话也没打过。他们明明知道工程是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却睁着眼睛说瞎话“未经招标程序”,这不是陷害是什么?在他们的思维定式里可能一直想不通这么大的室内装修怎么可能一分钱的受贿都没有?没有受贿也要无中生有给我制造一个罪名出来?
3、在这件事上,我关注的是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没有想过贪图个人私利,在我关押期间,纪检组将安徽三建项目经理郑涛押到银川市检察院审询(刑讯逼供)的结果也证实,我并没有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向郑涛提过任何个人要求,更没有拿过他一分钱。装修工程程序合规合法。那么说我将“工程承包同学郑涛”意图是想说我贪图私利、收受贿赂吧,我贪图了什么私利?事实上根本没有存在他们想要的这种情况,他们这不是无病呻吟,栽赃陷害又是什么?这样的事都能栽赃陷害,难怪硬要给我扣上贪WU的罪名,他们还有什么事做不出来?严格经过合法手续进行的招标程序,并经过法律公证,他们都能视而不见,颠倒是非、指鹿为马,他们还有什么事干不出来?其他刑讯逼供下给我制造的罪名可想而知!这就是他们蓄意诬陷,先给我定罪将我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给我制造的罪名!他们的党性人性哪里去了?他们能代表组织吗?
我请求自治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还原实事真相,洗清我这“莫须有”的罪名,惩办真罪,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让这天大的“讽刺剧”早日谢幕,让反腐败斗争回归到客观公正、依法治国的法律轨道上来,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反腐斗争的正能量!
申请人:聂惠军
2019年5月8日
附: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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