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公司经理田显荣与妻子白凡凡、团伙巧骗他人千万巨款
举报人: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689号2层5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915001016635767217。举报人:公司股东易良碧,女,45岁,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海螺村4组47号,身份证号码:511202197303214302,联系电话:13896396168。
被举报人(一):田显荣,男,年龄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系央企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分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新溉大道888号一幢一单元8-5,联系电话:13908337988。单位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单元11-1。
被举报人(二):白凡凡,女,35岁,系田显荣之妻,身份证号码:500242198309123308,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新溉大道888号1幢1单元8-5,联系电话:15723204425。
被举报人(三):曾真,男,32岁,身份证号码:500112198712254814,身份证住址:渝北区龙兴镇天龙路500号附308号, 联系电话:18084048008。
被举报人(四):廖家林,男,年龄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址不详,联系电话:13996956777。
被举报人(五):舒凡,男,年龄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址不详,联系电话:15983292887。
被举报人(六)杨咏发,男,年龄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址不详,联系电话:13883034411、15002344111。
被举报人(七)游勇,男,年龄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址不详,联系电话:13752813458。
被举报人(八)卢远周,男,年龄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地址不详,联系电话13668168566。
报案请求:对八被举报人涉嫌黑恶势力诈骗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追回举报人被骗资金1200万元整以及公司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田显荣、白凡凡纠集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曾真、廖家林、舒凡、杨咏发、卢远周、游勇虚构田显荣可以将“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溪大道工程”交举报方承包施工和有房屋出售给举报人的事实,将低价房屋高价出售的形式,骗取举报人“好处费”1200万元,在举报人向被举报人追回被骗款项的过程中,还纠集20多名黑社会人员殴打举报人及其工作人员(附视频)。具体经过如下:
2017年11月被举报人经策划后,由被举报人卢远周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工程在贵州遵义市,是五矿二十三冶投资并由五矿二十三冶施工总承包的市政3P项目,总造价40多个亿,其中桥梁占10多个亿,前提条件是用高价买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分公司负责人田显荣老婆白凡凡的低价别墅(以3800万元购买实际价格约1000万元的别墅),差价作为田显荣、白凡凡两口子的好处费。当天晚上卢远周带了一个姓廖(后来知道叫廖家林)与我见面。卢远周介绍说廖家林是该项目的指挥长。廖自我介绍是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分公司的副总,兼任该项目的指挥长。廖同时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介绍了一遍,廖强调要做该项目就必须先买他们单位白老大的别墅,通过高价购买低价别墅变相给田、白两口子好处费,同时他提出他个人要额外得该项目总承包额的1个百分点的好处费。随后卢、廖等人就带我们去看项目。当时我们看到五矿二十三冶在遵义有建好的厂房,还有在建的厂房。又去南溪看了他们说要包给我们的项目。南溪项目的标头、标尾都有五矿二十三冶立的牌子,同时也去了五矿二十三冶的项目部。回来后卢远周、廖家林、杨咏发共同又来介绍这个项目的详细情况。卢、廖、杨多次强调要做这个工程(南溪大道)就必须高价购买白凡凡在北部新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12栋别墅(现经调查该房业主既不是白凡凡,也不是曾真,真正的业主叫徐晓梅,徐联系电话:13637830625,徐亲口告诉我们,她没有委托白凡凡或曾真或其他任何人出售该房屋,徐根本不知道房子要卖给举报人易良碧的这件事)。期间,卢远周说该项目的桥梁有12个亿元左右的工程量,要我筹集1000万先去把房屋定金1000万交了,另外给廖指挥长100万元。在2017年11月13日上午9点多,廖家林约我到白凡凡在重庆天江鼎城的会所谈承包工程和买卖别墅的事情。白凡凡当着我和我老婆易良碧以及廖家林的面,给我们说他们在遵义的项目工程总量约40多个亿,只要买我的别墅,就可以做这个工程。还说我们是央企,我老公是央企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公司的负责人,如果你们做,我安排曾真来具体负责房屋买卖这个事,由曾真出面来跟你们签合同、出面收款。当日白凡凡他们就要求我们签协议、交定金。白凡凡说一个月内保证你们进场。后来我们在与田显荣、白凡凡、廖家林等见面时,他们又说安排我在2017年11月25日进场施工,还让我签了一个委托支付协议,协议约定先只付1000万,剩下的2800万通过委托支付方式付清(委托五矿二十三冶南溪大道项目部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田显荣、白凡凡他们,该协议被白以需工程项目部盖章为由拿走),他们保证在房款付至1900万时将房屋过户给举报人易良碧。按照他们的要求我们在:2017年11月13日支付300万,2017年11月21日支付200万,2018年4月12日支付100万,2018年4月23日支付200万,2018年4月24日支付200万,共1000万元都打给曾真银行账户。我们在2017年11月21日又按他们要求支付了200万元房款。
在此之后,廖家林又天天找我要钱,为此我又给了廖家林123万元。详细付款时间和金额如下:
2017年12月1日廖家林又找我要钱,在君豪酒店的金源时代广场停车坝上,我从我车上尾箱取出50万元现金和一件茅台交给廖家林(放在廖家林的宝马车尾箱),在场人有我们两口子、杨学文、杨咏发和廖家林。
2017年12月,杨咏发要我给廖家林15万,我给了廖10万。
2017年12月28日,我按杨咏发要求又给廖家林10万。
2018年1月26日廖家林又找我要钱,傍晚时在黄泥磅金色印象楼下,我在我开来的车里拿了50万现金和烟放在了廖家林的车尾箱,在场人有我们两口子、廖家林、游勇(廖家林司机)、杨咏发。
另外,廖家林要求我每个月给他小车费用1万元。2017年11月-2018年1月期间,我分三次付2.5万元现金给廖家林的司机游勇,另外,我通过微信给游勇转了5000元,共计3万元。
在谈业务期间,卢远周说必须要给杨咏发100万。2017年12月4日在杨咏发的多次催要下,我通过我老婆易良碧工行账户转入杨咏发老婆20万元,后来由于我们没有接到约定的工程项目,后面杨咏发再要我就没有给。
2018年4月我们就去贵州时,举报人易良碧与何明志两人找廖家林、舒凡谈承包项目的相关事宜时,廖家林让我安排吃饭唱歌,舒凡找我要了2万元现金,我在歌厅外面给的钱。
2018年4月10日田显荣、白凡凡跟我说:你把原说好的买别墅的钱付给我们了,承包工程的事我自然晓得该怎么安排。
2018年7月19日我要求白退200万元。白就写了个《解除合同协议》和一个新的《房屋买卖协议》,要我解除2017年11月13日的《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购买联排别墅的《房屋买卖协议》,我没有办法只有按白的要求在《解除合同协议》和新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
在2018年7月举报人易良碧去查了一下,田、白要卖给我们的两套房子(独栋和联排),业主都不是田、白,也不是曾真。举报人易良碧又找廖,廖说你放心,田、白在凡尔赛有一套价值1.1个亿的独栋别墅,装修都要花1.5个亿,还赔不起你呀。
为避免违约,2018年8月5日易良碧按照白的要求又支付200万元。
2018年8月16日我要求廖家林他们按新《房屋买卖协议》过户房子,但他们一直没有过户。
2018年8月27日,易良碧给曾真打电话要求退钱,曾真说钱没有,房子在走流程。
至今为止,经多次要求,八个被举报人均未退还举报人一分钱诈骗款,为此,举报人曾经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回复房屋买卖行为和虚构工程发包是两个案子,不能并案处理,应当分别举报。为此,至今未能立案追究被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现因八个被举报人的诈骗行为,举报人的企业濒临倒闭,企业及个人账户被查封,欠巨额民工工资,民工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等严重后果。
特别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徐晓梅亲口告诉举报人易良碧说,从来没有警察找过她,她根本都不知道卖房的情况,也从来没有委托白凡凡或曾真或其他任何人出售该房屋,徐根本不知道房子要卖给举报人易良碧的这件事。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谢军警官告诉举报人易良碧说,他找徐晓梅核实了情况,徐说委托卖房是真实的。
二、举报人易良碧认为2018年10月25日两江新区经侦支队曾真的询问笔录中,曾真的签名与曾真本人在《房屋买卖协议》等卖房手续上的签名不一样。举报人易良碧认为2018年10月25日两江新区经侦支队对曾真的询问笔录上的签字,不是曾真本人的签字,该询问笔录不真实。
三、举报人的钱都是按田、白的要求打给曾真的,这些钱最终经过多次转账,最终转到田、白账上,详见公安机关查获的曾真银行流水明细(附曾真银行流水明细表一份14页)。
四、曾真、廖家林、舒凡、杨咏发、卢远周、游勇向公安机关说不认识田显荣、白凡凡,还说曾真卖房行为与田显荣、白凡凡无关,纯属撒谎,不是事实。
五、被举报人用同样的方式多次骗取其他多人的资金(附其他被骗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被骗金额)是客观事实。
六、在举报人向八被举报人追回被骗款项的过程中,被举报人多次威胁举报人并纠集20多名黑社会人员殴打举报人(附视频)。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田显荣、白凡凡纠集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曾真、廖家林、舒凡、杨咏发、卢远周、游勇虚构田显荣可以将“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溪大道工程”交举报方承包施工和有房屋出售给举报人的事实,将低价房屋高价出售的形式,骗取举报人“好处费”1200万元是客观事实,被举报人的行为已造成举报人及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等严重后果。已经涉嫌构成黑恶势力诈骗犯罪。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对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公司田显荣等人一伙犯罪行为、害群之马应予以依法惩处。
2.请求依法追回我企业受损的资金1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因此,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属于徇私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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