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股割韭菜引发“血案“,智诚国际期货亏损背后,是谁动了你的奶酪?
香港智诚国际期货平台怎么样?香港智诚国际期货平台无法出金?香港智诚国际期货平台出金不到账怎么办?香港智诚国际亏损怎么办?期货亏损可以挽回吗?香港智诚国际无法出金可以维权吗?香港智诚国际出金困难怎么办?智诚国际炒期货一直亏损正常吗?智诚国际名师荐股可靠吗?某某群友拉我到荐股群是不是骗子?网络荐股属于非法荐股,荐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诈骗团伙有专人负责充当投资讲师、直播讲解,各业务员负责通过拨打电话或直接加微信等方式引诱被害人观看直播,进而诱骗被害人在智诚国际平台投资"炒指数"。
http://i5.jrjimg.cn/202007/02/blog_attach/blog_attach_15936747916481.jpg
曝光平台:香港智诚国际期货 操作产品:期货 直播间:财经课堂直播间 喊单群:VIP客户内部交流群 文章作者:广末法援-凌云团队 咨询方式:(v:h1507212,Q:3344705191,T:131-2995-1536)
潘先生在一个网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个老师,并且被拉入了一个股市交流群,并且群里还有分享直播间,有着网名:感叹号老师在讲股票,根据交流群里众人的反应来看,这几位老师都是非常有实力的大佬,我也有关注几位老师的直播,感觉非常实用,老师推荐的股也都不错,小有盈利。本着一颗学习的心没事就来听老师讲课。
一段时间之后,VIP客户内部交流群里和财经课堂直播间氛围就有所改变,然后网名:感叹号在财经课堂直播间的时候就说要转战富时股指期货,希望大家能够跟上脚步,说这个和股票有较大的差别涨跌都可以盈利,操作也更加便捷,由于之前的洗脑潘先生也就没有怀疑,也跟着在一个名为的香港智诚国际期货平台注册开|户了。
可随后的操作就让潘先生傻了眼,投入了3万美金在之前小盈利了几次,随后非常明显的反向喊单直接让潘先生爆仓,老师借口说是正常的行情波动,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扛住,要求潘先生再次入金。本以为能跟着“老师”操作能发大财,但没想到后面的事情让我始料未及,“老师”好像跟换了个人似的,带单频繁出错,很快就让其本金亏得七七八八。并且每次亏本后,“老师”都会继续讲术语画大饼,诱导潘先生继续操作。
经查询港智诚国际期货为黑平台,盘面都是虚盘,所做的单根本没有进入市场。网银所有的入金记录,全是流入私人账户和一些皮包公司。针对这些具体情况,广末法援凌云团队收集了诱导开户老师指导截图等详情取据,最终在团队为期一周的斡旋了,替受害者挽回了投资损失。截止到今天7月1日,香港智诚国际依旧在运作骗人,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到正在浏览的诸位! 文章作者:广末法援-凌云团队 咨询方式:(v:h1507212,Q:3344705191,T:131-2995-1536)
http://i5.jrjimg.cn/202007/02/blog_attach/blog_attach_15936750423661.jpg
非法期货活动的表现形式
1.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吸引投资者从事期货业务。 由于期货交易有别于股票交易的杠杆效应,投资者只需缴纳低至2%-4%的保证金,即有可能获得超额收益,这满足了部分投资者需求。
2.以跨境期货业务作为推介卖点。 由于大陆的外汇管理体制,投资境外期货产品还受到一定限制,而香港则有发达的期货交易品种,且大陆投资者亦较为信任。不法分子即以跨境的恒生指数期货和黄金期货作为推介产品,并宣称获得香港期货公司授权,以获取投资者信任。
3.大多为虚假交易平台。 由于外汇管制等原因,境内居民从事跨境期货业务尚有较大障碍,不法分子往往选择在大陆虚设期货交易平台供投资者从事恒生指数期货、黄金期货等交易。
4.部分涉嫌诈骗。 期货交易涉及的账户开立、交易过程等均在境内进行,交易资金一般不流向境外,不法分子所称的香港期货公司与客户并无联系,且期货交易保证金交纳比例极低,所谓跨境期货交易很可能是虚盘交易,不法分子涉嫌诈骗投资者钱财。
http://i5.jrjimg.cn/202007/02/blog_attach/blog_attach_15936750791011.jpg
日光之下无新事,只要人性永不变,针对于普通大众人性弱点设计的套路就永远不会消失。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人的欲望是堆砌未来的砖瓦,不要让自己成为他人的搬砖工。 我们行走在金融的逆旅,切记要小心提防恶意陷阱,注意区别非法黑平台。 已经受骗亏损的投资朋友千万不能坐以待毙,要立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广末法援在这里告诉你,维权最重要的就是抓紧时间,千万不要等到不法平台跑路了才追悔莫及! 打击金融诈骗,科普从我做起。我是广末法援,希望能通过此文章对那些在金融市场受骗亏损的朋友有所帮助。如需维权帮扶,可以联系向我咨询相关维权事宜(V:h1507212,Q:3344705191,T:131-2995-1536)。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