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晒体验 发表于 2019-7-6 11:26:13

安徽临泉县公安民警韩旭提供虚假照片伪造证据(转载)

安徽临泉县公安民警韩旭提供虚假照片伪造证据

  网上曝光之一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责,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

  网上实名举报人:常洪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宋集镇杨洼行政村常杨庄65号,联系电话:18755867918。

  被举报人:临泉县公安宋集派出所原副所长,韩旭,警号42775。电话:1386627XXXX

  被举报人:临泉县公安督察大队韦涛明目张胆包庇韩旭,充当“保护伞”。

  一、被举报人韩旭违法违纪

  1、2016年6月5日举报人与邻居常洪海因宅基纠纷两家发生肢体冲突,打110报警后,由宋集派出所副所长被举报人韩旭接警到场处理。举报人妻子刘素英被韩旭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做完笔录后被举报人韩旭把刘素英送大门外讲“案子是我办的,把钱花到刀刃上,索要2万元给他”。又把他老婆的名子告诉刘素英,叫苏红侠,手机号码:13866279160。两天后举报人在临泉县城百盛门口给韩旭索要的2万元,一万元有信封,一万元没有信封。

  2、2016年6月12日被举报人韩旭亲笔写的“付款条”内容是“我叫韩旭,宋集派出所民警,今在宋集派出所询问室退还常桂玲(举报人的妹妹),当时常洪海是(举报人的邻居)在2016年6月12日常洪海给韩旭老婆苏红霞的一万元(人民币10000元),付款人韩旭,收款人常桂玲(代签),见证人袁曼曼”。(收款条内容)

  3、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举报人在临泉县公安局大门口碰到被举报人韩旭,韩旭说:“明天下午你给我拿2万元,我给你三盘光盘,明天下午5点多钟你在宋集派出所门口等我”。第二天晚上我在宋集派出所门口给韩旭索要的2万元现金,他给了我三张光盘,告诉我回家好好看吧。当时,有个朋友陪同我,朋友开玩笑说:“花2万块钱买3张光盘,值!”。被举报人共向举报人索取4万元,并退还一万元,还有三万元被贪污归己所有。以上举报人所举报的事实证据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对方常洪海在2016年6月17日经临泉县公安法医室为常洪海伤情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被举报人韩旭帮助常洪海提供一张2011年1月2日6点43分虚假照片,用到2016年6月6日的案件中。被阜阳市公安局法医拉办金钱案,给鉴定为轻伤二级。给举报人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虚假照片附后)

  二、公安局督察大队民警韦涛充当“保护伞”

  举报人多次向临泉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举报民警韩旭违法乱纪要求调查处理。此案分到韦涛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人经多次追问向韦涛要处理结果,但拒绝不给。后被举报人韦涛拒不依多项事实证据处理,拒履行职责,明目张胆办关系案,包庇被举报韩旭,口头对举报人讲“韩旭没有参与此案处理”。充当“保护伞”。是目前扫黑除恶、深挖“保护伞”最佳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临泉县人民医院骨科医生马建、刘晓军没有接诊却违法向病号出据虚假情况说明

  1、被举报人马建、刘晓军并没有参与接诊病号常洪海的冶疗,于2016年7月1日利用自己的权利出据了“虚假病情情况说明,并盖有科室印章”。违反了职业道德及良心道德。

  2、举报人向临泉县卫生委反映二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问题。2019年4月12日临泉县卫计委给举报一份“情况说明,对被举报二人马建、刘晓军出据的情况说明,并签名盖有科室印章,未经过临泉县人民医院盖具公章,对出据的情况说明不知情”。临泉县卫生委拒不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并推诿到阜阳市卫生委,让市卫生委依法撤销。

  3、被举报人向阜阳市卫生委提出复核申请,阜阳卫生委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关于常洪生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不予撤销。阜阳市卫生委官官相护,拒履行职责,互相踢皮球,公权私用。2019年6月20日安徽省卫生委并责令阜阳市卫生委依法履行职责,重新立案依法处理。

  综上,举报人所举报的事实证据,负法律责任。举报人从2016年7月份开始举报被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今三年因官官相护,没有得到任何结果。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举报人在依法治国的年代,冤案三年无结果,无奈求助新闻媒体帮助网上曝光,让全国人民网上关注,为举报人的冤案伸张正义,求公道!

  举报人:常洪生

  电话:18755867918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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