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寒冰:用此招有效遏制猥亵幼童犯罪!
房地产大鳄、新城控股集团董事长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的事件,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怒。我对比了过去若干年许多类似的事件以及这些事件的报道,发现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请大家根据报道区分异同:
报道一:
58岁的孙业龙,是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东黄庄村民。18年前,他认识了在当地一家饭店打工的李小曼。孙业龙说,当年李小曼14岁,跟自己女儿同岁,自己也一直把李小曼当女儿看待,两人相处一直很愉快。然而,1997年11月的一天,两个人这种融洽的关系,被彻底改变了。
出门买东西的孙业龙被派出所传唤,原因是李小曼告诉派出所孙业龙和自己有不正当关系,2000年,孙业龙被以“奸淫幼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孙业龙多次上诉,又不断被驳回……(新闻出处:2015年8月19日,央视新闻,http://news.cntv.cn/2015/08/19/ARTI1439940803186569.shtml,题目:《老汉被指强奸幼女入狱 18年后女方下跪承认系冤枉》 )
报道二:
他(笔者注:此处指人渣王振华)身价百亿,他是明星企业家,他还是头顶各种光环的社会名流,他是那个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嫌疑人王某某吗?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2019年7月5日 央视,题目《新闻1+1:猥亵女童案,“你”是第一次吗?》)
所有这类事件,无论警方的说法,还是媒体的报道,统统可归为两类。一类是像孙业龙那样的没有任何背景的农民,哪怕是被冤枉的,也直接说是“奸淫幼女”,而像大房地产商王振华这样有钱有势的人渣,一般都是“猥亵”而不是强奸。
那么,这两种说法有区别吗?
区别太大了。在我国法律中,猥亵幼童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最轻的处罚仅仅是拘役了事。
而强奸罪则重得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人渣王某的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
必须强调的是:这个人渣毁灭了一个孩子的一生!这个9岁的孩子,一生都将生活在恐惧不安的阴影当中,这个无辜的孩子被残忍地剥夺了幸福,剥夺了未来,剥夺了希望,甚至剥夺了面对生活的勇气……这特么仅仅是用猥亵两个字就能涵盖的吗?!
之所以出现这种,跟我国对猥亵犯罪的定义有关。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这种界定,严重保护了犯罪分子!
我们对照一下美国法律对强奸的定义就清楚了。美国法律是这样定义的:“未经受害者同意,而用身体任何部分或器物插入阴道或肛门,或用性器官插入他人口内,无论多轻微。”无论多轻微,哪怕只是轻轻一下,也统统归属于强奸重罪当中。
而在我国的法律定义中,只要不插入性器官,就不算是强奸,就可以用猥亵罪给保护起来。相比之下,西方法律的定义,要更为严厉,更为严格!
我们看看美国的法律是如何惩处强奸幼女犯罪的:
新闻一:
人民网7月27日讯 据美国媒体报道,被认定绑架和强奸3名女性(年龄最小的14岁)达10年之久的美国俄亥俄州男子阿里尔·卡斯特罗同意认罪,以换取终身监禁并不得获得假释的处罚。(2013年07月27日,人民网,美国绑架强奸3名女性嫌犯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http://world.people.com.cn/n/2013/0727/c1002-22347988.html)
新闻二:
近日,美国科罗拉多州17岁少年Aidan因两年前性侵和谋杀自己10岁的继妹Kiaya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官认为:青少年都会犯错,但他不值得被原谅。(2019-03-18,网易新闻,美15岁少年强奸谋杀继妹被判终身监禁 法官这样说,http://news.163.com/19/0318/02/EAH1JDOA0001875O.html)
新闻三:
强奸外国女童也一样是终身监禁。
中新网9月6日电 美国前驻伊拉克士兵格林被控在2006年奸杀一名伊拉克少女,并杀害其3名家人,目前,对其的审判有了结果。据香港《文汇报》报道,美国肯塔基州地方法院4日判处他5次终身监禁。根据这项判决,现年24岁的格林已无通过上诉或者总统赦免获得减刑的可能,将在狱中度过余生。(2009年9月6日 中国新闻网,美大兵轮奸伊拉克少女杀其全家 判5次终身监禁,http://www.chinanews.com/gj/gj-ywdd/news/2009/09-06/1852047.shtml)
因此,我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删除所谓“猥亵”的说法,把猥亵犯罪的内容直接合并到强奸罪当中!
同时,对所谓猥亵(实际上就是强奸)、强奸儿童的罪犯分子,用以下两种方式予以惩罚:
其一:猥亵(实际上就是强奸)、强奸儿童的罪犯分子,实行阉割——这种做法目前在一些国家已经推行。比如韩国:2013年1月,韩国法院首次对性犯罪者作出“化学阉割”的裁决,一名被控性侵5名女童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化学阉割”3年。“化学阉割”成本太高,而且,可能有损于犯罪分子的健康,非常不人道,可以直接用物理阉割的手段,也就是直接割掉变成太监,彻底解除犯罪分子的威胁。同时,也开辟了一个新的就业渠道,降低贸易战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二,将猥亵(实际上就是强奸)、强奸儿童的罪犯分子的全部财产,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尽管这不足以弥补受害者受到的创伤,但至少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面对生活,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所忌惮。
我相信,通过这种改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遏制猥亵(实际上就是强奸)、强奸儿童的犯罪行为。
于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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