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鲲 : 8万元卖亲生女儿:被物化的生命黑产业
一对深圳情侣,以8万元的价格将9个月大的女儿卖掉。依照媒体的报道,临行之前,孩子母亲提出和买家一起陪孩子到天津,在火车上思虑再三都觉得有些后悔,最终在途经北京时报警自首。而孩子的父亲拿着卖孩子的8万元钱到澳门一场豪赌,只剩一万元。目前,当事双方均因拐卖儿童和收养被拐卖儿童被警方刑事拘留,孩子母亲因哺乳期被取保候审。面对这样的事件,稍有常识者,都会觉得常识不够用。无论如何,孩子是自己的,为8万元就卖给陌生人,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坦白而言,“虎毒不食子”、“舐犊情深”是人伦天性,把自己的亲生儿女当做商品来兜售,不得不承认罪孽深重。
从法律层面讲,“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罪的一种常见方式,出卖自己孩子的父母往往是被卖出孩子所能获得的巨额利益所吸引,一个孩子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元以上,能抵得上普通家庭几年的劳动所得,所以很多人铤而走险,不顾人伦。
更有甚者,尝到“亲子贩卖”的甜头后,尽然以“生孩子”、“卖孩子”为业。他们借以“亲子贩卖”的隐蔽性,打着“送养之名”进行非法获利。多数情况下,作为“亲子贩卖”,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基本上很少被发现。生命的交易俨然在流通,只要没被发现,这种“黑产业”的存在就好像“合情合理”。
当然,这里边包括有的家庭确实不能生育,为满足抚养孩子的愿望,不得已向他人寻求一个孩子。有的家庭确实抚养不起孩子,为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成长条件,不得已送养他人。多数情况下,出于情理之中,“营养费”、“感谢费”是少不了的。当然,只要双方都是为孩子好,为孩子未来成长着想,这些都可以理解。
只是,存在良性的循环,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恶性的导入。讲真,“营养费”、“感谢费”这些范畴,不同的人标准不同,浮动也较大。这就让一些人,打着类似的幌子,进行较为黑暗的交易。孩子已经不再是孩子,而是被物化的交易产品。
“孩子是自己的,卖就卖能有什么事”、“孩子还小,跟着我们会受苦,卖给有钱人对他更好”、“我自己的娃,偷偷卖出去谁知道”,在这样一些视孩子为自己所有的“商品”的强盗逻辑以及认为卖自己的孩子“神不知,鬼不觉”的侥幸心理,使得那些父母在卖出自己的孩子时,没有任何愧疚、担心、惧怕,反而觉得理所当然,这其中有贫穷导致的孤注一掷,更甚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
孩子被亲生父母卖掉,已经预设婴儿是属于父母的商品。既然是商品,理所应当可以买卖。这种愚蠢至极的意识认知,对于人性是一种践踏。法律上自然人的权利开始于活着脱离母体。所以在胎儿出生后进行买卖,那就侵犯婴儿作为人的权利,即使是没有自我意识的婴儿也是如此。
当然,其他国家对胎儿的权利设定也有不同,像美国、韩国对堕胎就严格得多。不是说自己的孩子,想怎样就怎样,只要生命已经存在,就有自己的权利,谁都不可以贩卖或者决定生死。如林达在《近距离看美国之一,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就提到美国法律对孩子的保护有多么严格。
书中提到,婴儿的母亲出差,父亲凌晨被孩子吵醒,在换尿布冲洗孩子的时候,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入浴缸。此后孩子一直哭闹,父亲送孩子去医院,医院发现孩子骨折,了解过程后,马上报警。孩子治疗结束后由政府暂时收养,理由是孩子受到“虐待”。孩子的父母失去孩子的同时,并面临“虐待罪”的起诉。
另外,孩子哭闹,家长上去一巴掌,在美国也是违法的;在公共场所拉扯孩子也是违法的,这些都在证明,生命不是物品,而是有自主权利和自主人格的,容不得他人的贩卖和交易,就算亲身父母也不行。
当然,作为个体,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自己的劳动产物、肉体甚至灵魂获得其它价值,也可以自己认为自己是商品出售,但这也是基于自我的权利选择。而婴儿连自我意识也没有,婴儿也必然不会认为自己是商品。所以父母没有权力把婴儿等同于商品买卖,既然婴儿不是商品那么婴儿也不能进入商业市场。这不是零售和批发或者是危害健康的问题,而是自由选择权利的问题。
直接遗弃不代表遗弃者的人格有多高尚,但通过买卖方式就代表人可以直接等价于金钱,物化成商品。作为父母而言,相信都或多或少都爱自己的孩子,就算不爱也要尊重生命本来的尊严。而非借机发财,或者度过生活中的困难。
从道德的层面而言,卖儿卖女也是一种人伦大耻。尤其,作为“亲生亲卖”的行为比那些陌路人贩子罪孽更深。我们暂且不讨论“8万元卖亲生女儿”值不值,或许这种论断就是个伪命题,也不值得讨论。就算报道中的男子因为这8万元,赢得很多钱,也依旧难以弥补对于生命尊严的摧残。
说到底,人不是商品,绝对不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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