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未依事实为依据致使他人无法申冤的报道!
本人原工作职务: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总队交通执法协助执法队员。(电话:17318959159)工作职责及执法权、以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成都市出租车理条例为依据。(特此说明:本人并不是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的协警或辅警,执法权并不是以《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2010年却遭到社会不法闲杂人员诬陷,歪曲事实、捏造证据、该办案人员明知并未核实且隐瞒及伪造交委交通执法队员的执法权,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判受贿罪十个月的冤案。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一、主要事实
(一)李某等社会无业不法闲杂人员诬陷交通执法队员,报假案称他的(川A·TR293)号牌机动车为仿冒出租车,被交委交通执法队员查扣后收钱放行,司法办案人员未核实事实真相立案,仅以诱供、逼供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并无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黑判我及队员受贿罪九至十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我本人从未有过同意队员陈某收钱放行仿冒出租车之事,刑满后,到成都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对(川A·TR293)机动车号牌依法核实,认定该号牌机动车是XX出租车公司合法出租车,成都市交通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并具有该机动车号牌出租车的营运资质备案,依法认定为合法出租车,该公司明确(川A·TR293)号牌出租车从未被成都市交委交通执法总队暂扣过;
(三)跟据成都市交委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权依据、《成都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伪造变造客运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称之为“仿冒出租车”(俗称克隆出租车)。故此(川A·TR293)号牌出租车依法认定为合法出租车且无法认定为仿冒出租车,所以交委交通执法无依据查扣。
(四)跟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的执法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范围执法。按照本法规定,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必须依法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依法登记备案,取得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本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车号牌,且每一机动车号牌只能核发一辆机动车,不得重号,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上级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如下四种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基于此,成都市交委交通执法总队执法无权无法查询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及车辆识别代码的真伪,本案交委交通执法队员对(川A·TR293)号牌机动车的被逼供述,为仿冒出租车完全无法律依据,该供述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法排除,更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交委交通执法,只有以核实该机动车辆的营运资质,及所备案登记的机动车号牌,与实际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参照对比是否一致,来认定是否为仿冒出租车。
二、据此 ;李某所报假案的(川A.TR293)号牌机动车车不存在。事实依据如下;
(1)(川A·TR293)号牌机动车合法车主为XX出租车公司,明确该号牌车从未被交委交通执法总队二大队暂扣过,事实证明交通执法员没有扣过该号牌机动车。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依法明确(川A·TR293)这一机动车号牌,只核发给该出租车公司的这一辆机动车,并依法备案,并明确未核发给报案人李某的机动车,那么报案人李某无权拥有该号牌机动车,依法证明该报案车辆不存在。
(3)本案并没有报案人李某的(川A·TR293)号牌机动车这一关键:“物证”,让队员指认辨认,依事实证明该报案车辆不存在。
(4)报案被查扣该机动车路段,属城市繁华路段监控密集,但是办案人员在‘视频监控中’并没有查到交通执法队员扣该机动车的“摄像、图像、轨迹”这一关键证据,依事实证明交通执法队员没有在该路段查扣过该车。
(5)本案没有停放该查扣车辆的停车场,及停车登记信息,事实证明交通执法队员没有扣过该车。
三:无事实的判决
据上以事实证明报假案人李某的(川A,TR293)号牌机动车根本不存在,如何认定交通执法队员扣车后收钱放行?司法机关不能出示任何一条,该报案车辆存在的实质性证据,只有非法取得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拒绝当事人的知晓权和辩认权。且相关司法人员明知报假案,却伙同社会无业闲杂人员歪曲事实、捏造证据、隐瞒及伪造交委交通执法队员的执法权、执法范围,和对交委交通执法队员以刑讯逼供、诱供取得的非法证据,无根无据认定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李某的(川A·TR293)号牌出租车,被交委交通执法队员查扣及收钱放行。将本人关了九个月后,开庭以受贿罪判了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典型冤案。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刑初字704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成刑终字第95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川01刑申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川刑申106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川检三部刑申审通2019.2号);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成检刑申审通2017.12号);
本人不服黑判即委托律师依法提起上诉后,该司法办案人员去看守所会见本人,说你上诉期不满就刑满释放没必要上诉,请求撤诉,因本人未犯罪拒绝了他的请求,后逐级申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检察院,但是,上下级法院领导、检察单位领导、均在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检察院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中,拒绝依法核实该报案车辆不存在的事实、及执法队员扣该车的事实,申诉回复书中均以:“交通执法队员查扣仿冒出租车"一词强行掩盖该车不存在的事实为制造冤案者袒护,官官相护,以维护他们黑办的冤案,有意袒护办案司法人员不被追责,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程序机制落实到办案人员手中普遍成为形同虚设、践踏国法,仍以想抓就抓、想关就关、关了就诉、诉了就判、判了就没错、申诉就驳回的司法黑暗理念,以提高他们的办案率,不择手段。未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证据裁判的原则审理复查,对百姓上诉申诉案件敷衍了事驳回,致使平民百姓处处无法申冤。所以希望上级单位能够依法公开重审此案,还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当事人清白。用法律捍卫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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