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晒体验 发表于 2019-10-17 11:02:17

江西省上饶县:“难产”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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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握生效法律文书,历时8年,几十亩土地使用权,却一直无法过户。

  在上饶县有这样一宗土地,一边是手握生效法律文书的郑小春长期得不到过户,不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一边是一些个人违法建房,盖起了一栋栋漂亮的别墅。

  如此咄咄怪事,还得从郑小春与张具全的一份土地转让合同说起。

  因欠上饶市商业银行353.5万元贷款逾期未还,2010年10月,张具全经人介绍找郑小春借资还贷。郑小春作为甲方,张具全作为乙方,由张具全实际控制的江西顶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俱全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上饶市百祥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丁方,共同签订协议,由郑小春出资550万元作为借款,给张具全一方使用半年。作为抵押物,张具全将位于上饶县三清大道西段2号25.15亩商贸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了郑小春。《协议》约定:半年后,张具全未还钱,该地块归郑小春和他的上饶市新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半年期满之后,张具全并没有归还郑小春550万元,也没有按合约将土地的使用权过户给郑小春。由此,郑小春于2011年1月,以新宇公司的名义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具全将25.1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当年的3月2号,此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办理土地过户,相关的税费由被告承担。

  满心欢喜的郑小春手握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本以为可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令他始料未及。在具体办理过户过程中,上饶县国土资源局发现饶县国用【2006】第00508号面积为25.15亩土地使用证的图作与其档案中图件不相符,与上饶鑫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另一地块饶县国用【2004】第614号土地证附证图发生重叠,出现一地两证。且在郑小春与张具全签定协议之前,上饶鑫昌实业有限公司将饶县国用【2006】第00508号面积为25.15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卖给应志正等三十几户建房,剩余土地仅4.28亩。基于这些原因,国土部门,便以土地涉及到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暂缓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将上饶中院的生效调解书给搁置了起来。

  这一地块的地类用途本是商贸用地,原计划是用于鑫昌公司建设物流基地,该地块至今仍然是商贸用地,在没有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张具全为了谋求私利,以鑫昌公司的名义,将国有土地私自转让给个人建房,而且数额巨大,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张具全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据了解,应志正等人在所购买的地块上建别墅,亦为未取得各项审批手续,属违法建设。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丁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认为:相比较于郑小春通过协议约定,又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来说,这些建房户并不能以事实占有来对抗郑小春的主张,这块土地本质上不存在权属纠纷。

  案件生效2个多月之后,郑小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16日,法院向当时的上饶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方依法协助办理土地过户。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可是,在接到通知之后,上饶县国土资源局却没有替郑小春办理土地过户。要么以办事人员不在,要么是科长又不在,要么说局长开会了等等迟迟不给办理过户手续,至今没有进展。与此相反,以应志正等30多户的建房户,其中有不少是商人,还有一些是党员干部,虽然他们在上饶县三清大道西段2号商贸用地上建私房,也曾遭到了当地国土、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要求停止违法建设,然而,到如今建房一直没有停止,不仅已经建成的别墅群小有规模,就是尚未装修的建筑,也显得档次不低,空地也被铺上了草皮,俨然成了一个高档的小区。

  在2017年7月27日,上饶县国土资源局给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中,25.15亩的土地中,他们测量出只要4.28亩的空地。望着仅存4亩多的空地,作为手握生效法律文书,对上饶县三清大道西段2号二十多亩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的郑小春,实难面对眼前的现实。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丁带认为:国土等相关的行政部门,对法院的协助执行的通知书是不得停止执行的,它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后记:近日,江西省上饶市新宇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来到北京,希望相关部门能根据节目提供的线索,为他们讨回公道。为此,他们拜访了原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施泽荣研究员,施老师在看了视频和相关材料后,指出:节目中对郑小春的遭遇分析,还算精准到位。但我认为,“难产”的责任主要还是在县自然资源局,一是对违章建筑不能及时有效的制止,致使违法侵害进一步扩大化。二是“一女多嫁”,涉嫌以权谋私,为违法侵害送去了“合法”的外衣,严重侵害了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建议“新宇公司”依法维权,以地方政府为被告提起国家赔偿。

  最后,新宇公司的代表交给了施老师一封郑小春给媒体和网民的“求助信”——

  本人郑小春,身份证号码:362301195809301035,电话号码:18607936176。系上饶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西省上饶市劳动模范,是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依靠勤劳双手埋头苦干创业兴业的一代人,因人本善良,遇到了诸多困难和不公,导致自身信心丧失、家庭支离破碎、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狼狈不堪已经濒临破产。所经营的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品牌《信州春》是江西省“老字号”,江西省著名商标。秉持“让江西人民喝到真正的粮食美酒”的理念,以质量为本,以诚信立业,为上饶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因(2011)饶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饶中院”)申请执行,上饶中院向上饶县国土资源局致函要求其协助执行,时间长达八年,至今未果。现将上饶中院在本案执行过程等情况特向领导及广大网民反映,恳请能得到领导和网民朋友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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