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晒体验 发表于 2020-11-19 17:27:40

曝光:在文山以开公司为幌子配合职业放贷人诈骗

  【事情经过】我叫杨翠梅(电话:18087609926)与张旭系夫妻关系,我与王荔原系文山州通用机械制造厂的同学、舍友和同事关系,王荔是周继才的老婆。2013年9月周继才提出其经营的文山市兄弟货运部急需30万元周转资金,因无房产抵押银行不能贷款,并且说一定会还款,不会让我们受到牵连。顾及都是朋友、同事,经商量后便答应帮忙,但周继才说:只能拿位于银都佳园小区内一楼的一间门面作抵押。2013年9月9日下午,李元达和周继才一同找到我,在文山市便民服务中心,有预谋地拿了一摞材料,并以快下班、不方便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再三催促签字,当天就在全部材料上签了字。这天以后,我从未与他们签过字,更加没有在2014年7月6日这一天签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条》。直到2017年2月25日文山市法院通知领取职业放贷人李元达状告我的应诉通知,才知道李元达和陈耀民2个职业放贷人等合伙利用我在2013年7月6日签字的机会获取的纸张编造出借款100万元给周继才的《借款合同》、《借条》设套坑害控告人一事。陈耀民是除4次开庭外从未见过面陌生人。

  【虚假诉讼】作为30万的借款,李元达的借款合同是怎么从30万变成100万的?答不出来。   30万的借款合同是什么时间签字的?什么人在场?借款人是谁?什么时间还的?在什么地方打款,还款,一概不知道。答:30万已经借了,还了。按理来说,30万的还款流水和100万的借款流水是同时形成的,为什么就不能光明正大的提交万变成100万的?答不出来。   30万的借款合同是什么时间签字的?什么人在场?借款人是谁?什么时间还的?在什么地方打款,还款,一概不知道。答:30万已经借了,还了。按理来说,30万的还款流水和100万的借款流水是同时形成的,为什么就不能光明正大的提交出来呢?仅提能交案外流水。

  疑点:100万的借款合同,在什么地方签的字?当时什么人在场,为什么李元达不用自已写在合同上的卡亲自打款?合同上载明的卡是随身携带,并且是有100万,才会准确无误地把账号写进合同中吧!为什么装着现成的有100万的银行卡不用来转款呢?为什么签字后的当天该卡没有一分钱的银行流水?至今也没有提交不出一分钱的银行流水呢?为什么说陈耀民拿着借款合同给杨翠梅签字,陈耀民也出借了50万,却不签字,打款的时候还能当着6个当事人的面,到90公里外的麻栗坡打款吗? 并且合同条款还专门规定不能擅自变更合同。 {庭审时李元达一次说,先签字,签完字后,就接着打款,陈耀民有时间,为什么既然有时间了,还会到麻栗坡打款?案外流水公章是麻栗坡县农行。一审二次的判决书上说,李元达亲自借陈耀民的卡打款。如果,调查真实,李元达装着现成的有100万的银行卡,都是当面说清楚,大家都认可,确定好有钱,才会写进合同中有卡,并且规定不能擅自变更,此时,6个当事人还能一起陪着李元达、陈耀民离开文山,到90公里外的麻栗坡转款,并且只转20万,不是100万吗?并且没有一分钱的银行流水?}【套路贷诈骗】现在李元达,申请法院来执行我家的财产,全部都是案外财产,大到唯一的住房,小到摩托车,问:为什么合同上写着用来抵的商铺你不去申请法院执行?银都佳园的商铺才是案内财产,你首先要提供给法院执行才对?比摩托车值钱多了,答不出来。

  100万的借款合同上的抵押财产没有一样办理过抵登记,更有甚者,李元达与借款人合伙,在我们签字(2013年9月9日)的半年后(2014年1月16日)就把借款人的财产转移了。提交的借款合同写2014年7月6日(标称时间)收到周继才《商口房购销合同》原件,提交到法庭的只有复印件(落款时间:2014年1月14日),问:为什么没有原件?答丢失了。经核实,不是丢失,而是合伙转移了,为以后的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做准备。如果不是合伙诈骗,有出借人不要借款人的财产的吗?

  经核实:同一时期,职业放贷人李元达、陈耀民放高利贷的起诉案件都是要求借款人办理房产、车辆、产权等抵押登记的,甚至,还不放心,连死去多年的人都拉来签保证书。把我的商铺写进合同里,仅是最初签借款30万的抵押合同的一个幌子,我们的产权证抵押在房管局,如果是真实的借款,再还款,抵押合同上借款人是:张旭、杨翠梅,必须要张旭、杨翠梅去房管局签字办理手续,法院才能拍卖,因为是骗人的,没有借款30万的相关证据,李元达故意绕开这个商铺,来执行合同的案外财产。

  【借款人配合诈骗】所谓的借款人:周继才、王荔却从来不出庭说清楚,100万的借款合同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当面对质,诈骗就露马脚,现原形。李元达还能作虚假陈述,说我们在2014年7月6日在文山市兄弟货运签过字,还能制造案外银行流水来作虚假证明吗?法院还能只凭借合同上的签字,就还会不允许我们提问全部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吗?

  李元达在没有任何证人,能证明2014年7月6日在文山签字,相反李元达、陈耀民提交的2样证据(前面已经提过),却能证明在2014年7月6日没有签过任何字。

  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如果是真实的,既然要让我承担100万借款的保证责任,我有权利问一下借款的事实和经过吧?有权利知道30万是怎么变成100万的吧?2020年10月19日,从来不回信息的人,把我丈夫张旭拉黑多年的周继才,突然加他的微信(周继才的微信号:vvxdlb7148,网名,傲骨—雄鹰),并一直发道歉的话,问为什么会向我们道歉?为什么会对不起我们?一直不说。再问为什么只有在2013年9月9日用我们的商铺作抵押签过一次30万的房产抵押合同,那么2014年7月6日100万的借款合同和借条是从哪里来的?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你出来把过程说清楚就行了,比得必要向我们道歉,但一直不回。

  经打听得知:借款人之一王荔(周继才之妻)说,她也不知道到借款的事,但是,问:合同上为什么会有她的签名、按印?合同和借条上的签名、按印是否是她所为?也是一直不回。

  【合同诈骗前科】100万的借款合同上,我们夫妻俩签字处对应的电话是:李元达、陈耀民用同样手法的相同合同模版诈骗田晓燕、肖龙夫妇(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534号)的电话,田晓燕说她也作为李元达的被告人被起诉过,同样是案外人陈耀民打款,她没有在其提交材料上签过字,被他起诉的金额高达319万元,最荒唐的是死亡多年的肖怀勇(她老公公爹)还在保证责书上签字、按印,为什么编造这样的借款合同都能起诉到法院? 为什么李元达告你们的100万的借款合同签字处全部是我家两口子的电话号码呢?法院的人一天打电话来说我是杨翠梅,我根本就认不得杨翠梅。征对以上种种质疑,我们向文山市公安局报案,最后的书面答复是:李元达、陈耀民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首先,连《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王荔”的签字、按印都不是其本人所为,公安局都没有去调查,还是我自己想办法联系王荔,才知道的;其次,李元达、陈耀民具有多次使用相同手法编造借款合同起诉坑害他人的犯罪前科,并且起诉金额动辄就是几百万,出借100万,连借款人是谁都不知道,死去多年的人都能起死回生来签保证书,到底什么样的合同才不算是伪造的合同?到底要诈骗多少才算犯罪?才能立案?文山市公安局是否存在推诿有案不查,查案不力,包庇、纵容犯罪?

  我恳请14亿有良知的中国人来评评理,恳请相关监督部门加强监查力度,维护法律尊严。还我一个平安、安全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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