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大诈骗犯罪团伙陈刚、宋长琴等涉恶案件刑事控告书
呈送单位: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 :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委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黑办:
网络举报:中央6大举报平台:
国务院举报平台网址http://tousu.www.gov.cn/dc/index.htm
国家信访局举报网址http://www.gjxfj.gov.cn/gjxfj/index.htm
中央最高检察院举报网址http://www.spp.gov.cn/spp/index.shtnl
最高人民法院举报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公安部举报网址http://www.12389.gov.cn/
全国扫黑除恶平台网http://www.12337.gov.cn/pcweb/index.aspx
举报人实名向上述六大网络平台邮件举报
主办单位:银川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人情况:
受骗群众均为银川、石嘴山、贺兰、定边等地的群众。进行举报的共计16名。而实际受害群众近百名。
举报人:苏全安(实名举报)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生,宁夏银川市人,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74-4-201室,电话:13895308191。
举报人:顾海波(实名举报)电话:14709600666。
举报人:杨金福(实名举报)男,回族,1969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40221196907032713。住址:大武口区众安新居8-2-402室,电话:18895028866。
举报人:程永强(实名举报)男,身份证号码, ,电话:13469629008。
举报人:张靖(实名举报)女,回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640102196912231549,宁夏银川市人,住兴庆区大庙北巷6-4-302室。
举报人:张生庆(实名举报)男,48岁,回族,家住石嘴山大武口区。13039218198。
举报人:平罗县崇岗镇千雪村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实名举报)法定代表人:史学才,电话: 。
以上举报人等共同委托律师,郭万岐律师,系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电话:13995420724。
被举报人:陈刚,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身份证号:640122196810300030,系贺兰县农行常信分理处主任,现被开除,外逃。住址:贺兰县居安街274号。电话:15209611717。
被举报人:宋长琴,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宁夏贺兰县富兴北街富兴花园8-3-602室,服刑完毕后外逃,身份证号:640122196206120025。电话:13629515977,13239596678。
被举报人:傅强、朱晓飞、韩伟、宋敏、宋凡、曹文宣、胡广珍等人下落不明,(以上被举报人个人基本信息待公安部门立案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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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害人平罗县崇岗千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罗千雪公司)被骗事实(被骗金额共计3211488元)
宋长琴于2010年9月8日在平罗千雪公司“申请”小额贷款300万元,宋长琴提供与曹荣虚假结婚证,并由宋凡、杨金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月息21.24%。
平罗千雪公司多次上门催收,但宋长琴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不还。共计3211488元。
以上人员合计总金额9948488元。
宋长琴根本没有履行煤炭购销合同的能力,是以虚假的供货合同,骗取众多供货人的信任,将所骗精洗煤卖给第三方以后,再把结算回来的货款据为己有,不予支付供货人,累积欠款千万余元。由此可见,宋长琴根本没有能力给任何厂家供煤,其都是先以欺骗的方式签订购销合同,再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众多供货人的信任,将供货人的精洗煤售给第三方后,得到货款便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被举报人宋长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案经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程序,2013年2月下达判决,判决
认定了债务数额为689804. 2元。但至今,宋长琴分文未归还。)
6、受害人顾海波被骗事实(被骗金额 60万元。)受害人电话:1470960066。
宋长琴以可以办理承兑贴现不付利息为由,分别于2012年2月
15日, 从顾海波处拿走两张20万元、 -张30万元承兑汇果。共计
金额70万元,后经受害人不断索要,宋长琴仅向顾海波支付10万
元,其余60万元拒不归还。
综上、陈刚、宋长琴根本没有履行煤炭购销合同的能力,是以虚
假的供货合同,骗取众多供货人的信任,将所骗精洗煤卖给第三方以
后,再把结算回来的货款非法占为已有,不予支付供货人,累积欠款
千万余元。由此可见,宋长琴、陈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根
本没有能力给任何厂家供煤,其都是先以欺骗的方式签订购销合同,
再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众多供货人的信任,将供货人的精洗煤售给第三
方后,得到货款便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举报人
宋长琴、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
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举报人宋长琴、陈刚的行为依法属于诈骗犯罪行为性质。对于被举报人宋长琴、陈刚虚构“经营煤炭生意”,以挂靠某公司,并持有挂靠公司委托书等欺骗手段,举报人曾多次咨询多名资深法律界人士,他们均认为被举报人宋长琴名为借教,实际属于不法占
有行为。被举报人宋长琴所实施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法占有意图,属于诈骗行为。现将有关观点归纳如下:
(一)被举报人宋长琴、陈刚所谓的“借款”特征:
1、是向众多的群众借款,涉及的人员广泛。跨宁夏、内蒙等地
据初步统计涉及的群众不低于100 左右人。
2、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
3、所向众多的群众借款分文未还。
4、借款时,被举报人宋长琴虚构“经营煤炭生意”,以挂靠某
公司,并持有挂靠公司委托书等欺骗手段进行借款。
5、许多借款,在借款时,被举报人宋长琴均声称十天内就还款。
(二)被举报人宋长琴、陈刚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意图
1、宋长琴借款之后,不接电话,更换电话,躲避债权人具备不
非法占有的意图。
2、其背后并没有真正进行华经营煤炭生意”。其不具备“经营
煤炭生意”资质,其实际上“经营煤炭生意”事实甚少。反映出其所
具备的不非法占有的意图。
3、宋长琴、陈刚声称所借款项用于煤炭生意,但均亏损。如果
做煤炭生意亏损,也不能亏的血本无归。如其所购买的煤炭为300元
钱一吨,充其量200元钱-吨卖出去,不至于300元钱全部亏损。反
映出其所具备不非法占有的意图。
4.宋长琴、陈刚在没有能力还放的情况下继续借款,也明显具备不非法占有的意图。
5.宋长琴、陈刚借他人的承兑汇果,声称几天之内就还,借后即隐匿不见,欺骗行为明显。反映出其所具备不非法占有的意图。
6、宋长琴、陈刚在外地不以个人名义投资,而以他人名义投资,明显在于规避债务目的,明显具备不非法占有的意图。
7、宋长琴及其家人在借款后,挥霍借款,过着奢华的生活。被举报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群众的财产权益,危害了社会应有的秩序。恳请司法机关维惩处犯罪,维护受骗群众的财产权益。
综合上述,被举报人宋长琴、陈刚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举报
人的合法利益,更严重的是,已经侵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安全,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受害人认为,在中央扫黑除
恶的专项斗争中,宋长琴及其家人朱晓飞、傅强、曹文轩、宋凡、胡
广珍、等人千方百计规避债务,属于典型的黑恶势力横行,请求你方
中予以重视,彻查该案的不法内幕及刑事犯罪事实,惩除黑恶势力。故举报人特请求以上政府部门能督促案件,迅速抓捕被举报人宋长琴、陈刚,追究被举报人宋长琴、陈刚的刑事责任,挽回举报人经济损失失,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举报人代表(签名):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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