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江西南昌市彭龙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公职人员却被豁免刑事责任
同一个事实,同一个国家,适用同样的法律,现法检两家确认吴玖拾收受彭龙金行贿款360万元,被判处16年,那么,彭龙金构成行贿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行贿与受贿是相互的行为,如果检察院认为彭龙金不构成行贿罪,则吴玖拾不构成受贿罪,吴玖拾被认定构成受贿罪,被判16年是一个冤案,应当予以纠正。全国首例”行贿人”不构成行贿“受贿人”犯受贿罪被判16年!
彭龙金犯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而被豁免刑事责任的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大家好,我叫吴九标(电话:18970908938)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艾湖村人,现向贵单位实名举报以彭龙金在“保护伞”的庇护之下,豁免“行贿360万元”刑事责任的事实,盼领导您予以重视,督促相关部门严查此事。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02年4月和2003年12月,彭龙金分别挂靠南昌市郊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昌新航建筑工程公司,在吴玖拾的关照下承接了艾湖住宅小区一期工程、艾湖吴村住宅小区工程和艾湖酒店建设工程,两人约定以工程款的10%作为给吴玖拾的好处费。2008年,吴玖拾以抵消债务的方式收受了彭龙金人民币360万元。
2013年9月2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吴玖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虽然,吴玖拾及其家人不服上述判决,但截止目前,吴玖拾已服刑近8年。而且,经吴玖拾申诉亦被省高院驳回(详见:江西省高院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赣刑申9号),足见审判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彭龙金为何至今逍遥法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应当认定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如果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共五项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吴玖拾以抵消债务的方式收受了彭龙金人民币360万元。其中,所抵消的债务为:吴玖拾向彭龙金借款所产生的“高利息”(年利率约为63%)部分。我们认为,以非法的高额利息行贿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据此,彭龙金向吴玖拾行贿36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彭龙金向吴玖拾行贿的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其犯行贿罪毋庸置疑,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然而,截止目前,彭龙金没有服过一天刑。同一个事实,同一个国度,适用同样的法律,一个有罪,一个无罪?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彭龙金曾公开放话:“公检法的朋友经常到我这喝茶,你告了一年多,告的动我不喽?”可见,彭龙金能豁免刑事责任是源自于其背后强大的“保护伞”。综上所述,恳请领导您予以重视,督促相关单位追究彭龙金行贿罪的法律责任,严查包庇彭龙金,帮助彭龙金豁免刑事责任的“保护伞”及由此引发的腐败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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