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晒体验 发表于 2021-1-26 10:30:42

网爆实名斯伟江:为全国优秀警察郑锋喊冤事实报道

  斯伟江:警察日,为全国优秀警察郑锋喊冤

  我名叫郑晶今天实名为父亲维权(+17189160635)

  不听检察长打招呼的下场?

  写这个文章时,心里稍有不安,我的搭档周泽律师,为安徽同行吕先三辩护,被合肥公安局投诉,结果停业一年,我同为吕先三的辩护人,非常惭愧,当然,这也充分说明了,老周在吕案辩护中的分量。过了三天,现在我为福州的当事人郑锋警官喊冤。吕先三和郑锋都是我当事人,为吕先三喊冤,也是分内事,为郑锋喊冤,也是分内事。为当事人尽力,是律师的天职,当事人不分职业,律师不分是否收费,这才是律师的职业精神。

  经常有人说,你为什么不通过正常途径维权,我回答是,我正常途径已经努力过了,文章最后,我会附上给福建省公安厅警察维权委员会的申请,连个水花都没有,寄了多份,打电话去,厅里说,没有这个委员会,不知道找谁,这还是公安部专门文件有规定的情况下,找谁说理?

  郑锋被抓的案子,详细案情见上次的文章:

  中学生A打B,后来被打的中学生B父母不满,(B报警了,警方没处理完)叫人去报复,后来报复就是A被C带到山上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大概一小时,A父母又报警又上访,最终案子落到了郑锋当所长的派出所,他按照值班表,交给了一个警察,他就不管了,敖江所是县里第二大派出所,按照郑锋的说法,他平时都在忙拆迁等事,案子交给业务警察办理。后来,C抓到,不承认打架,加上C后面的人林某,和派出所里警察夏某是亲戚,案子就调解了。

  过了几年打黑,林某被认定为黑社会老大,于是,上面就要查是否有保护伞,夏某的案子就被查了出来,但案卷里没有说夏某收钱,只是说夏某联合金某藤某一起将这个案子调解了,后来又说,这是请示了派出所所长郑锋。郑锋坚持说,对这个案子如何处理,他不知情,现在就是下面三个涉案警察说他知道,但口供之间也互相矛盾,其中一个承办警察,案发前的文书说,郑锋不知情。

  从当时案件文书看,警察向上请示,案情就是行政案件,郑锋电子签名,是同意做行政案件处理,用的是电子章,郑锋说,这个章,放在内勤处。立案文件看,描述的,就是行政案件,但现在检察院认为,这是非法拘禁罪,案件降格处理了,所以四个警察徇私枉法了。三个警察因为指控所长了,都取保候审,据说还在上班,而所长郑锋,因为拒不认罪,被关押多月。据说检方兜底查了郑锋的所有经济账,最终还是得承认,做了三十七年派出所所长的郑锋,是一个清廉的警察,当年被评为全国优秀警察,是过硬的。福州公安局微信公号上2019年的文章,说郑锋这福州老阿sir是不忘初心,到现在还没删除。

  本案郑锋没有一分钱的利益关系,成了所谓黑社会保护伞,我称之为首例最活雷锋式的保护伞。案子很蹊跷,最奇怪的是管辖,我上次也说过,本案应该是监委管辖,检察院轮不到管辖,因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是如此规定的。

  而本案是连江监委移送的,而非检察机关发现的,因此,本案完全应属于监委管辖。我们承办的多个警察涉嫌徇私枉法案件,都是监委侦查管辖。我们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之后,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对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监督发现的,连江检察院反复说,这是福州市检察院指定的,问题是福州市检察院也无权管辖,如何能有权指定?

  但答案似乎要浮出水面了。

  我们在取证时,郑锋家属给了郑锋当年的手机,经郑锋同意,我们查看了当年的通信,发现,连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某,违反中央规定,因一个打架斗殴案件,给郑锋打招呼,(见短信截图),说了承办警察的名字,也说了涉案人的名字,但郑锋并没有帮他处理,(我们给办案警察打电话,警察在电话里说,自己完全是依法办案),可能是得罪他了。

  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规定,陈某某检察长这样的行为,是完全违法的。蹊跷的是,陈某某检察长,就是郑锋徇私枉法案件的,主管检察长,也就是本来没有管辖权,非要积极办案的连江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

  似乎可以解释检察机关,在本案完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徇私的证据下,非要办郑锋,难以理解。我上次的文章中质疑:“涉黑案件和现在的徇私枉法案件中,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郑峰有任何的徇私,(唯一的所谓数字证书签批,签批内容完全合法)。至于枉法,只能三个有利害关系的警察,和一个喊冤的老警察。四个警察,都有自己的故事,但故事的版本不同。据说,该案黑社会判了之后,有大领导认为,保护伞如果是几个普通警察,案大伞小了,于是要找一个大一点的伞。不管这样的传言是否属实。事实是连江监委并未这样想,因为,这个任务居然是检察机关抢着完成的,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一个程序问题”。

  现在短信,似乎给了我当时疑问的一个合理解释。但检察长真的能一手遮天?可能是借势了,因为上面正在刀刃向内。刀刃向内,我们支持,但得找到腐烂的部位下刀,而不能把好牙也拔了。现在,陈某某检察长的违法事实,已经露出来了,请福州市检察院刀刃向内,认真调查,给民众一个交代。同时,请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将不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郑锋案,移交给监委处理。

  设立警察日,不是光给警察锦上添花,更是要雪中送碳。这59岁被抓,今年60岁的全国优秀警察,职业上几次冒生命危险,他自己说,带了一支枪,一个人敢去抓涉枪逃犯。也是被拦路抢劫的人,用炸药炸过,37年所长清廉罕见,最终因为一个中学生打架的案件,分文未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诬陷入狱,警察日,就该给这样的警察雪中送碳。

  上次被删的文章中说:

  最近读毛泽东的著作中, (谈到被错误处理的情况),在阶级社会这样的事实多得很,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在所难免。不论是正确路线领导下的时候,或者错误路线领导下的时候,都在所难免。不过,有一个区别,在正确路线领导的时期,一经发现有错误处理的,就能甄别,平反,向他们赔礼道歉,使他们心情舒畅,重新抬起头来。

  希望福州市公安局(包括福建省厅),也能依照公安部的规定,堂堂正正,维护蒙冤警察的合法权益,让郑锋这样的全国优秀警察,不老警心,依然能抬起头来,堂堂正正做警察。

  请求省厅维护郑峰正常履职合法权益的报告

  尊敬的福建省公安厅领导: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的通知》,和贵厅关于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文件精神,现将郑峰依法履职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求贵厅依法维护郑峰合法权益。

  1、郑峰在其电子签章的审批表上,下属民警填写的案件汇报内容就是行政案件,郑峰电子签章审批,按照行政案件立案,完全是依法履职行为。现在检察院根据事后调查材料,将该行政案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来否定原来行政案件性质,同时追究郑峰的滥用职权行为,完全是违法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下属汇报的事实,作出合法的批准,是正常履职行为。更何况郑峰说,电子签章平时放在内勤这里,对于具体案件的审批,他不知情。在案副所长的笔录,也提到,民警自己工作完成也不一定都会向领导汇报。就算知情,也是完全依法的。

  2、郑峰的案件中,指控郑峰的证据,就是下属三个民警(夏某、金某、滕某)的口供,且该三人口供互相矛盾。三人指控郑峰同意将该案件定性为行政案件,说另外一个民警陈某也参加了讨论。而陈某笔录中对此是否定的。滕某在检察院的笔录中,也提到,他曾经写过的情况说明中,也说是夏某、金某和他三个人商量的,和郑峰无关。但到了检察院反而翻供。这三个人的审讯录像,现在连江检察院违法不提供给律师看,说明,其中有诱供逼供的嫌疑。

  3、郑峰没有收受一分钱,一个礼物,没有任何徇私枉法行为,完全是正常的履职。上述三人中,夏某是黑社会老大林某的亲戚,金某和夏某平时关系很好,是同一年进的派出所。而郑峰和这三个下属,均没有私交,更没有收到一分钱,怎么可能枉法呢?枉法也得有动机和利益诉求。凭三个自相矛盾的口供,将一个正常履职的派出所所长抓捕、关押,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重客观证据,轻口供的精神。

  4、本案其他三个警察,在案件中也存在因为证据收集问题,而无法将该案定为非法拘禁罪的合理怀疑,因为当时只收集到一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该口供并不和报案人程某吻合,且报案人自己殴打别的学生在先,(被打学生家长请人教训打人的学生)因此,承办民警滕某将案件情况,汇报到公安局法制科,法制科认为可以调解,因金某系原办理程某打人案件的承办人,因此金某组织程的母亲和嫌疑人和解。这种情况下,因证据问题,难以立刑事案件,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未必系真正的包庇行为。何况,这一切,对郑峰而言,都不知情。作为派出所所长,其平时的大量精力,在帮助政府维稳,拆迁等业务问题,不可能是民警直接向他汇报的,还有业务副所长。

  综合以上情况,作为郑峰的辩护人,现依法请求贵厅,维护郑峰的正常履职行为,客观公正评价郑峰的行为性质。郑峰被冤枉之后,让很多民警疑惑,希望贵厅能严格按照公安部文件精神,增强维权使命感,确保《办法》和《实施细则》正确有效执行,激励全省民警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履职尽职,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郑峰曾是福州公安的一面旗帜,其扎根基层近四十年,当了三十七年的派出所所长,铁面无私,至今无一分钱的贿赂和贪污,无愧全国优秀警察的称号。希望省厅,能坚决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制止检察机关利用虚假口供迫害的违法行为。

  如需要全部案卷,辩护律师愿意依法提供。

  报告人:郑峰辩护人 斯伟江、陈以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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