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晒体验 发表于 2021-3-30 20:55:44

离休干部辛树梅的县级待遇在河南省新乡市增加离休费时被离奇降改

  编者:你们好!

  我是辛庆军(电话13006137025),是离休干部辛树梅的大侄儿。前些天我的弟弟辛庆惠(辛树梅二侄儿 电话13618603464)和辛庆琏(辛树梅的三侄儿电话13036151935 )按姑姑辛树梅生前的交待,在她去世一年多后按她对后辈的要求,公布了有关她的县级待遇被降改成助教4级失去了县级待遇、增加离休费按实增负数不增反降的两份档案证据。

  一些网友和亲友们看了后提出了许多问题,例如:国务院、河南省有增加离休待遇的政策文件规定,增加离休待遇怎么会降了工资呢?增、降、正、负是很明显的事,为什么基层单位还要明知故犯违规上报,上级部门还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纪批准,按负数降资执行呢?增加离休费,是增还是降连小学生都会明白的正负数简单问题,为什么相关单位和部门弄错了还不予纠正呢?降了克扣了离休干部干部的离休费又装不到操作者个人的腰包,难于侵占贪污,好事不做而去侵害离休老干部的权益,相关单位和人员是为了什么呢?等等。这些问题同样是我们和查办、督办部门也在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为此,我们想以《大海捞真 唤醒初心》的连载方式,提供多一点在河南省新乡市“为党管档 为民服务”国家一级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热心帮助下,在众多的档案中大海捞真查到的确凿档案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逐步逐项进行探讨、分析、答疑,以满足广大网友和亲友的关注,尽可能解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并为感谢和帮助新乡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督办和查办,提供进一步的思考分析意见,以弘扬正气、纠正四风;也希望能为“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的教育和传统教育,展示一个典型的结合实际的参考素材。

  大海捞真 唤醒初心 (连载--1)

  --抗战前期离休干部辛树梅遗言后辈公布的档案证据及分析答疑

  1.1离休干部辛树梅所谓县级待遇离休费被降改后低于同单位退休的工人退休费。

  姑姑辛树梅在国家增加离休费时却不增反降,领到的离休费比同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妇幼保健院)解放后参加工作的工人退休费还要少。见(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人发(1997)91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

  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人发(1997)91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的表里可明显看出,尽管老人是按离休干部百分百领取离休费的,老人的抗战前期的离休待遇被降改后,降低到了还不如解放后参加工作的同医院按百分比例领取退休费的工人。如果都按百分百领取离退休费,从(附件—1)可以看出,在河南省新乡市妇幼保健院离休的姑姑,其所谓县级待遇领取离休费的数额,是同医院最低的。难道当时同地方同单位我们国家的县级离休干部待遇还没有工人高吗?显然,这种离奇的现象不合乎当时的国情,也不符合党和国家工资改革政策增加离休干部待遇的初衷。

  如(附件—1)所示,姑姑辛树梅并没有和同单位的离休干部们列在一起,而是和医院的退休工人们在一张表里,按领取离退休费数额可以说不是巧合而是恰当,因她已被降为最低的工人退休待遇,所以同处一表。此表显示,同单位解放后的工人张秀英 406.70元、李莲凤 406.70元、韩润芳 436.70元的退休费,都高于县级离休干部辛树梅395元的离休费。众所周知,退休是不能按百分百领取退休费的,如果都按百分百领取退休费,新乡市妇幼保健院所有解放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几乎均比解放前38年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辛树梅按百分百领取的离休费要高。这难道合情合理而不反常吗?这难道不是出了差错吗?

  这离奇吗?即典型又离奇。

  这可能吗?解放前高资历较高级别的离休干部的待遇低于同单位解放后低资历较低级别的退休人员的待遇,这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政府工资改革增加离休费政策的地方和单位是不太可能的,而在河南省新乡市妇幼保健院和市委老干部局的某些人操作下是可能的,他们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在操作者及亲朋好友和离休干部辛树梅等身上就变成了双向的可能。

  老人的离休费与本单位所有离退休人员相比也是最低的,因此和工人列到了一起。此件(附件—1)证明了姑姑辛树梅不仅失去了县级离休待遇,还降成了解放后参加工作员工的最低待遇,相当于连降五级工资的处分,是什么严重问题或错误才会受到连降五级工资的处分呢?如果问一问新乡市妇幼保健院和市老干部局当时的操作者和现在的包庇者,如果降你的五级工资你愿意吗?恐怕降你一级你都不会同意吧!

  在(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人发(1997)91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上,显示了离休干部辛树梅的县级待遇被新乡市妇幼保健院和市委老干部局降改成比同单位工人的退休费还低的真实后果。同时,也是按不增反降执行并连续执行的真凭实据。

  1.2离休干部辛树梅县级待遇有国家政策和确凿档案证据但单位和老干局均未执行。

  在大海捞真的档案证据中,姑姑辛树梅的县级离休待遇是明确的,从签章清楚看到,呈报单位是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人事科,审批单位是中共新乡市委员会老干部局。见(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职人员增加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审批表。

  此表显示,原离休待遇为397.83,按豫政办(1994)5号文件规定及所列增加的离休费为133元,增加后的离休待遇为530.83,是1993年10月1日应执行的工资数额即离休待遇。因为是1993年10月1日执行,而1994年进行工资改革增加离休费,所以(附件—2)是工资改革前的原离休待遇。这是中央、国务院考虑离休干部与在岗的工作人员相比,多年没有调整职务和工资,采取先对离休干部进行调整,再参与全国工资改革套改,以保障这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同志的利益不受侵害,体现了党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

  新乡市委老干部局1994.5.25批复,同意增加的离休费133元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但新乡市妇幼保健院并未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执行,这就为今后的工资改革套改埋下了产生负数错误的伏笔。以不同的“原工资”进行套改及相应计算,得出的数额当然不同,甚至会得出负数。河南省豫政办(1994)5号文件规定有增加的离休费最低“参考标准”。豫政办(1994)5号文件规定是严谨的。

  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不严谨地按省政府的规定办事,不仅使离休干部辛树梅应该增加离休费而被降了五级工资,相当于受到了降五级工资的降职降薪的严厉处分,或者相当于经济政治双重迫害。也使操作者留下了违纪违法的证据。

  (附件—2)上的离休待遇,呈报是市妇幼保健院人事科,审批的是市委老干部局,按河南省豫政办(1994)5号文件规定,应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但为什么不执行呢?

  此档案件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为38年5月,工作年限应为44年。但妇幼保健院人事科解释为,老人在38年5月时年龄不够16岁,是童工,不能计工作年限,坚持要把入党时间40年3月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填写,令人哭笑不得。至于老人是不是38年参加革命工作的,在后续的连载中将会公布档案证据。

  为什么说姑姑辛树梅的县级离休待遇是被降了五级工资呢?操作者是如何做到的呢?

  请注意看《大海捞真 唤醒初心 》(连载--2)。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人发(1997)91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

  http://i1.fuimg.com/619072/79019d4718099eb2.jpg

  (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职人员增加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审批表

  http://i1.fuimg.com/619072/79861518157726e2.jpg

  文章转自天涯社区:https://bbs.tianya.cn/m/post-828-15800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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