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区:交通事故致龙凤胎死亡 家属被判主责遭质疑(转载)
2020年12月28日,重庆市发生一起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随即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通巡逻支队介入此案,并认定死者方驾驶员庞某春,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两名未满12周岁乘客,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大,承担主要责任。该认定引发当事人不满,对认定提出诸多质疑。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通巡逻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98120200000148号)认定:庞某春持C1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两名未满12周岁乘客,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大,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胡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存在超载和改装行为,导致刹车制动距离加长,驾驶员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未在作业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
死者家属李某伟夫妇对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不服,遂向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重庆市交管局对二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给出维持原鉴定结果的意见。
李某伟对本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单位,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通巡逻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98120200000148号)部分认定结果充满很大质疑:
李某伟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等。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未能全面审查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客观因素,遗漏了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事项,未能全面客观的分析各方面因素的作用力,以致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公平合理。
事实上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和认定不符。
受害人家属质疑: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李某轩及李某辕被贵CE7852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挤压。而庞某春驾驶电动三轮车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右侧因施工堆积形成障碍物占用了可正常通行道路一侧,同时路面坑洼不平,且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也没有设置施工路段限速警示,施工路段现场更没有人员进行交通疏导;贵CE7852号重型自卸货车长时间、长距离使用远光灯,灯光严重影响视线。且该段路程系庞某春接送两名学童通行的必经之路。庞某春向左侧变道系客观原因造成,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对当时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九龙坡天气:小雨,西北风,风向角度:315°,风力1-2级,风速:3KM/H,全天气温:6℃—9℃,气压值:984百帕,降雨量:1.6㎜,相对湿度:75%,能见度:25KM,紫外线指数:1,日出时间:07:48,日落时间:18:04,月出时间:16:33,月落时间:05:56,案发时间为:07:38,属黎明前暗夜,且乡村道路没有架设照明设施,视线较差。由于系夜间,视线受影响,需要灯光辅助照明,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在该路段施工,对道路交通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遵守该法;该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保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施工中不仅形成坑函,而且堆放了物品而形成障碍物,没有按规定在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施工现场限速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庞某春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常行使至障碍物处,被迫向左变道,借道对方车道行驶。而路面不平,电动三轮车后轮左右侧进入坑内,发生颠簸,加之对方货车灯光刺激,以致于电动三轮车向左倾斜倒地。也就是说,该司不堆放妨碍道路通行的物品、施工中不形成坑凼,庞某春就不会变道,就不会变道后立即驶回原车道,也不会驶入坑凼。该司的行为,相当于埋下了交通事故的定时炸弹,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其次,作为道路管理部门,《道路交通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五)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2020年12月28日的日出时间为07:47:30,事故发生时是7:38,正是黎明前的黑暗,属于夜间,乡村道路也没有路灯,视线较差。从货车视频可见,货车一直没有使用近光灯,强烈的大灯的刺激致使庞某春视力受到干扰,无法看到坑凼,以致车轮掉入坑漕形成颠簸,电动三轮车才倒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酒、飘散载运物”。贵 CE7852号核定载质量为15370千克,实载88200千克,超载473%。严重超载,致使制动距离加长约1米。如果没有这个距离,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该惨剧完全可以避免。原事故认定书却认为“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胡某明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货厢擅自加装拦,增加了高度,抬升了重心,以致于刹车距离加大,从而发生此次事故。原事故认定书却认为“此违法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二)规定“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道路上有堆放的障碍物,货车司机应当在较远距离就能发现,应当让庞某春先行。而从后车视频可见,货车并没有让行,甚至没有减速,以致于发生突发事件后避让不及酿下大错。
货车未正确使用灯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如前所述,事发当时是夜间,在一个狭窄的道路上,对方有障碍物,对向有个电动三轮车过来,应当切换为近光。从货车的视频可见,其一直使用的大灯,有可能致使申请人短暂失明或看不清,从而无法看见到坑漕无法采取规避措施。
货车没有及时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事发时货车边沿离路沿尚有60cm的距离,如果发现申请人车辆倾斜,完全可以适当向右打点方向盘,靠右行驶,左后轮就可以避开小孩,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货车没有及时减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事发现场公路较直,货车司机坐的位置相对较高,完全可以看到申请人驾驶三轮车借道、发生了倾斜,应当及时减速,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也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原事故认定书认为,当事人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按无牌机动车认定)搭乘两名未满12岁的乘客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大”。该认定是错误的,正如原事故认定书认为是否佩戴头盔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一样,是否有驾驶证、是否有行驶证与此次事故无关。可以说,有无驾驶证,在遇到对方强光刺激、遇到这么在的坑漕、遇到超重超高的货车无法及时刹车等情况,均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作用不大。在当事人痛失一对双胞胎儿女,一个完整的家庭瞬间破裂,三代人陷入巨大悲痛之中。事故鉴定报告却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合理不合情不公平。
根据大货车的车载行车记录仪的视频,经过反复多次的回放,我们可以清晰还原事发现场的真实情况。
视频显示:超载和经过改装的大货车在乡间公路正常行使。从视频画面中可以清晰看到,大货车司机始终开启远光照射行车区域,天色阴沉尚未完全天明。行将到达施工障碍区域,目视可见因施工导致的障碍物堆积在路面,障碍物堆积区间没有围挡,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实,没有悬挂警示灯,没有低速通过标志,亦没有设置现场交通疏导人员。
事发前,大货车司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遇复杂道路、施工路段应低速通过。
另根据规定,两车会车通行时,遇施工路段,后进入施工区间的车辆应减速并礼让先进入施工区间的车辆。视频当中明显可见,庞某春驾驶的车辆即将驶出施工区间,欲回归正常行车道时,车轮压到路面坑槽导致车辆侧翻。
视频中清晰可见路面坑槽位置和形状及庞某春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后车轮分别压过坑槽,后车轮进入坑槽后侧翻倒地。此时电动三轮车与大货车并没有发生接触和碰撞。视频中显示,大货车始终开启着远光灯。
本起交通事故认定受到质疑,对此公众需要明白,法律法规需要正确使用,社会需要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正义,希望此文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及时回应公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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