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李文军合伙协议纠纷不合理判决
我叫李文军,男,现年40岁,电话15869989188 ,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丁塘村,因与刘林彬(男,51岁、住鄂州市鄂城区落驾坪老4栋1栋10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被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齐志刚枉法教判而陈述如下:本人与本地村民依法合伙经营开采锰矿石,刘林彬作为外地人知悉我们开采锰矿有钱可赚,便主动要求投资参加采矿,于是我与原合伙人终止合伙,以180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了矿山,然后拿受让的矿山与刘林彬合伙,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了合伙协议。根据协议,刘林彬投资60万元,占股35%,我以矿山入股占65%,因我的矿山花去的费用已超过应占股份的金额,刘林彬投入的60万元便作为入股矿山的价值差额补偿给我。协议签订后,双方合伙开采至2016年5月,工地铲车发生事故受损,刘林彬不愿承担修理费, 便离开了合伙地,单方终止了合伙,我被迫个人负担了数万元修理费,铲车也被融资机构拖走,损失是十分巨大的。时隔数年后,刘林彬不但不来合伙地与我结算并承担损失,反而恶人先告状,将我诉至鄂城区法院,要求我退还给他投资的60万元,一审以双方未经结算为由驳回了刘林彬的诉讼请求。刘林彬败诉后,上诉人诉至鄂州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由齐志刚作为主办法官,经审理后,二审以合伙协议无效为由发回鄂城区法院重审,鄂城区法院根据二审的裁定重审后认定合伙协议无效,同时仍以双方没有结算清楚为由驳回了刘林彬的诉请。刘林彬仍不服而上诉,二审仍由齐志刚主审,判决结果是认定合伙协议有效,不顾没有合伙结算的事实直接判决由我给付刘林彬60万元[案号: (2021)鄂07民终194号].此案由于刘林彬的申请而进入执行程序,我的房产和车辆等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处于被迫拍卖的境地。
由上可知,我投入了180余万元来入伙,由于矿山期限已到,矿山已移交,也就是这180万元已血本无归,而刘林彬只投入了60万元,中途又是他严重违约中止合伙,按理损失应由刘林彬全部负担,鉴于双方没有合伙结算,究竟是亏损多少、谁补偿给谁都没有证据支持,为此,一审鄂城区法院两次均以此为由判决了刘林彬败诉。二审法院的齐志刚却仅凭妄加推测、主观臆断得出的谬论,胡乱地判决由我给付刘林彬60万元。试问我投入的180余万元向谁要?难道刘林彬与我合伙开采的矿山是天上掉下来的,免费给刘林彬使用、开采?如此显而易见、连普通人都能理解的道理难道齐志刚这样的法官都不明白?二审发回重审裁定认为合伙协议无效,二审再次审理后却认为合伙协议有效,同一法院、同一承办法官就同一事实却作出前后截然相反的裁决,法律的尊严何在?裁判的权威性何在?法官的公平、正义、甚至良知何在?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齐志刚如此枉法,难道仅仅是我是一个外地人而刘林彬是本地人所能解释得了吗?个中原因请求相关部门查一查, 以求还我一个公道,惩处这些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
举报人:李文军
本文转自天涯社区:https://bbs.tianya.cn/m/post-828-158396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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