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晒体验 发表于 2021-9-27 15:11:27

山东离奇裁定?垃圾判天价 好客山东就这么“薅客”

本帖最后由 出来晒体验 于 2021-9-28 11:19 编辑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招商引资上提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优化营商环境”,因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实践证明,哪里的营商环境好,哪里的发展就快;哪里的营商环境优,人才就往哪里走、资金就往哪里流。山东好客,好客山东,这是近年来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口号,但是在青岛市却出现不合拍现象,青岛市某公司与两级法院通过诉讼,让湖南一客户不仅买不到需要的货物,而且强判湖南客户花一千多万买一堆垃圾。湖南客户刘先生(电话:13607345325)被逼无奈,只得网上投诉,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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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一台教学用的飞机 等来的却是一堆垃圾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系民办本科院校,为提高教学质量,自筹资金购置教学和实训器材设备。2016年学院在湖南长沙湘阴筹建新校区,意图购买一架用于航空服务专业实训用的退役飞机。山东青岛中轴线贸易有限公司知道学院的意图后,谎称能从美国订购一架刚退役的波音747—200退役飞机,并称飞到印尼拆解,再运回国内复装。基于对中轴公司的信任,学院共提前预借300万元巨款项供中轴公司订购飞机和拆解运输之用。但运到现场时却发现飞机来源不明,外观有明显的破旧感,而且对方要价很高,至使合同无法签订,期待视实际复装效果参照实际成本加适当利润的方法进行结算。之后学院又预支共375万的费用给中轴公司。但在只完成一个机头外壳组装时,中轴公司委托的组装人员便非正常撤离,飞机零部件散落一地,成了一堆废品(附图片)。中轴线公司撤离后,双方于2019年6月好不容易以电子文本形式达成正式合同,约定价格为900万元。但之后中轴线公司毁约,并利用事前蒙骗场地看守人员制造的虚假证据,以飞机已完成完全交付为由向青岛市黄岛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1205万元的尾款。

  组装不了诉讼来凑 审判期间疑影重重

  从接到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的传票后,学院积极应诉,但是当学院法律顾问陈律师接手后就发现一个凝点:“案件的立案手续有问题!黄岛区法院在原告(青岛中轴线公司)没有缴费前即本案没有正式立案时便已发出了传票”,怎么法院比原告还着急打官司?随后发生了一系列神操作,让陈律师更加感到其中“大有文章”:

  该案第一轮审理(管辖异议阶段)立案号为(2019)鲁0211民初11976号,承办法官为王某倩。王法官在开庭调查中见被告方(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的质证意见出乎她的预期,立即无理由中断开庭,拒不接受被告律师的合理要求进行证据交换并固定证据,这让陈律师怀疑法官疑为对方删减和更换证据提供方便(果然,原告第二次确实删减和更换了证据)。之后,学院向法院邮寄了投诉材料,但法院并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回应和解释,只是更换了该法官。

  第二轮审理承办法官为于某霞法官,另某副院长以庭外调解之名介入到调解现场,但却和于法官一道,违背调解自愿原则,强行压制被告方,羞辱并威胁被告律师,并将庭外调解变成法庭调查,强迫被告代理律师在所谓的笔录上签字。当晚被告代理陈律师向于法官发了长篇短信指出了当天存在的问题。于法官最后裁定驳回双方的起诉,疑似她受到高层的压力,感觉左右为难,干脆以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拒绝裁判。

  第三轮主审法官为熊某敏,案号为(2020)鲁0211民初15673号,审判长为熊某敏(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为马某明,赵某玲)。熊法官在没有全面审查和了解案情,没有回应被告方提出的现场勘察和证据保全的请求,一概回避本案对被告有利而对原告不利的争议焦点,选择性调查问话,选择性采信证据,自相矛盾,并歪曲被告代理律师调解性意愿表达,以之作为裁决借口。据陈律师发现,本案在财产保全环节,也存在一些不正常现象。综合诸多不正常的情况来看,该案问题不仅是个别承办法官的水平和操守问题,可能背后有高层操控和授意。此前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曾几次以书面形式向院领导和主审法官当面递交和邮寄了相关情况反映或投诉材料,但均无任何回应。等来的却是黄岛区法院不仅在对方(青岛中轴线公司)担保不全的情况冻结学院1470万元账户资金,而且抛开双方最终达成合意的电子合同文本关于900万元价款的明确约定,以中轴线公司恶意删减处理的预约时要价188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为依据认定飞机价款1880万元。

  见黄岛区法院如此判决,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利,不得已,学院只得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院承办本案的鲁法官也照样来个依葫芦画瓢,还同一审法官一样在明确的900万元价款之外,为维护青岛中轴线公司的利益,强行将飞机买卖协议中一意向性铝合工程项目的合作作为飞机合同对价,并以中轴线公司在谈判中单方要求的1450万元价款倒推铝合金工程利润款为550万元的结论,并不顾铝合金工程合作无法进行的原因在于中轴线公司,错误归责于学院。更有甚者,青岛中院明知中轴线公司已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为帮其脱责,在没有到现场察看或进行专业验收评估的情况下,居然罔顾活生生的事实,认定中轴公司的履行行为已让学院“基本实现合同目的”,并超越双方诉讼请求范围以判决理由认定的方法强行“终止合同履行”,并毫无依据地确认后续组装费用为200万元,再减去该组装费用,最终得出学院除已支付的675万元外,还应付结算价款575万元,就这样,青岛中轴线公司不仅不需要承担飞机的后续组装,还可以再从学院得到所谓的飞机销售款。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花1450万元买了一堆飞机垃圾。谁都知道,飞机组装是一件精密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想组装就能组装的,如今开学在即,湘阴校区的飞机垃圾建不成教学模型,一地垃圾丢也不是,卖也卖不出,徒增学院一肚子怨气。

  买卖公平,公平买卖。订购一台教学用飞机却得到的是一堆垃圾,青岛两级法院如此“现形”的诉讼判决,受伤的不仅仅是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师生们的心,也会让山东省司法蒙羞,影响山东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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