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植荣 :妈妈和女友先救谁答案正确吗?
自小时候起,就常听到这样一个让人难以回答的问题,那就是“如果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尤其是恋爱中的男女,女方向男方提出这个问题,似乎要检验男友对自己爱的程度。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昌工学院《经济法》老师袁岑,在课堂上从法理的角度对“如果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给出了答案: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女朋友在结婚之前只有“爱情”没有义务,所以“先救女友”是一种违法行为。“这道世纪难题终于有答案”,然而,这个答案正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遗弃其实就是不尽抚养义务。笔者并未查考到中国有哪部法律规定了“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有法律规定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本文的场景是妈妈与女友同时遇到同样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公民对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救助义务。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判处6年监禁和约70万人民币的罚款。2017年9月18日,德国法院判处3名见死不救的人以罚款,最高额度为3600欧元,这3名公民在银行见一老人躺在地上昏迷不醒,没有采取救助措施。
中国尚未对普通公民的“见死不救”入刑,但袁岑老师给出的答案在道德层面上也解释不通。我们不妨换一个场景。假如自己的儿子和几个同学放学后到水库边玩耍不慎落水,父亲得到消息后赶到水库,见几个同学在距岸边很近的水里挣扎,而儿子则在距岸边较远的水里。按照袁岑老师的逻辑,父亲没有义务救这几个同学,而是要放任他们溺死,自己游到远处救儿子。儿子得救了,但几个同学溺亡了。如果他先救离岸最近的几个同学,就算救儿子时间迟了一些溺亡,但这种救助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伤亡。两种救助行为,哪种更合乎道德?
我们不妨再设置一个场景。地震了,楼房倒塌,如果一个人的母亲和同楼的人都被埋在废墟里,母亲被埋在底层,如果说此人只对母亲有法定救助义务,那他就可以一直向下挖掘瓦砾寻找母亲,对身边被埋的人置之不顾,任其死亡。他本来可以救助数人,结果为挖掘母亲,一个人也没救助成功。我想,袁岑老师所给的“法理”实在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违背道德。
相信不少读者看过电影《泰坦尼克号》。“泰坦尼克号”沉没前,船员高喊“让妇女和儿童先上救生艇”,危难关头,先救助弱者,并不是先救助亲属,就是船员的老爸或兄弟也不能安排他们先逃生。根据统计,船上425名妇女中有316名得救,占74.4%;船上109名儿童中有56名得救,占51.4%;船上1690名男人中有338名得救,占20%。遇难的妇女儿童大都是在救生艇上冻死或逃生过程中死亡,死在“泰坦尼克号”上的妇女儿童极少,而男人大多死在船上。
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始的场景。如果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而且两人在一起,此时先救妈妈毫无道德瑕疵,因为妈妈年纪大,相对女友是弱者,但这并非出自法律上的义务,而是道德使然。如果女友就在自己身边而不施救,任其溺亡,非要游到远处救妈妈,他虽然会被某些人看作是“孝子”,但这种行为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拷问。
公平正义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人的生命是平等的,救助要一视同仁,以最大限度减少伤亡为原则,不能为了一个生命丧失更多的生命。
我们不否认关爱的义务是有血亲关系层次的,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讲,首先是家庭,然后是市民社会,最后才是国家。也就是说,先关爱家人,有余力再关爱邻里社区,还有能力就要把关爱扩展到整个国家。
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公民生命面临危险时,全社会都有义务救助,并非只有儿女才有义务救助。2017年5月18日,挪威奥斯陆市政府因对一名老年人疏于照顾致其死亡,被法院处以150万挪威克朗的罚款。
下面一个广为传颂的故事也说明了全社会对捍卫人的生命权都具有义务。1935年的一天,纽约市法庭审理一起偷盗案。一老太偷了几美分的面包要回去喂养饿了两天的孙子。当法官裁决老太可以在罚款10美元和拘役10天之间选择时,老太选择了后者,因为她拿不出10美元。此时,坐在旁听席上的纽约市长拉古迪亚站了起来,脱下自己的帽子,放进10美元,接着对旁听者说:“请每人另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太太去偷面包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一个人为挥霍偷钱,这个人有罪;但一个人为生存偷面包,这个社会有罪。(本文发《羊城晚报》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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