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不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房产是其中一方婚前购买,在婚后也没有转化为共同财产,那么它是不参与到离婚财产分配中,等于另一方完全拿不到房子的分配。但是有些人参与到房贷偿还应该要进行补偿,有些人则不用补偿。跟着闵行婚姻律师一起来议论下。 一、离婚房产不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1、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根据规定,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将产权判决给登记方,登记方根据实际还贷情况对另一方给予离婚后房产补偿款。 2、婚前一方取得完全产权,婚后共同支付剩余的房款,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离婚房产补偿款。 二、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在离婚的时候对房产进行分配,就算没有房产所有权但自己曾经多该套房子有付出过,就应该要给自己去争取相关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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