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矿产市场服务中心不是法外之地必...
我于2004年5月25日与义乌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下称市政府或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协议》。于 2010年取得土地安置,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原义乌市国土局(现义乌市自然资源局,下称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该业务的责任人(下称责任人)设置了种种障碍进行刁难。增改非法条款、变相抗拒法院的判决、让我提前交了土地出让金,却无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今还没取得判决书中要求重新作出的建设用地审批。2010年7月23日,取得“是否未批先动工”一栏为“现未动工”的实地踏勘表。2010年7月取得《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表》后立即携资料到“责任人”处办理相关手续。而在后手续约10个月左右的时间里,“责任人”对该手续的办理毫无进展。“责任人”的上述不作为在后续办理的过程中,把一个极其普通的拆迁安置、产权置换说成是未批先建。即使是按他的要求由指挥部开具了情况说明,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说是“未批先建”。特别是按他的指引去接受“罚款”时,国土局365行政服务中心贾主任、用地科女科长、土地监察大队及分管虞副局长都认为不存在“未批先建”,无需罚款。但他还是一意孤行,不得已我揭露了他……后违规使用过期的“土地评估报告”,他才红着脸后罢休。“责任人”以各种借口,分多次要求我提供不同的材料与证明,以各种方式拖延我审批手续的办理;我一次又一次地去申请 “责任人”不断向我提出的新的文件要求。事实上,“责任人”要我提供的文件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他和我同类情况的人为安置所需提供的文件。“责任人”不听取指挥部按2005年的价格计算出让金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执行局长的正确批示,一意孤行地将错误的出让金价格上报市政府制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最终,经金华中院2015浙金行初字228号、省高院(2017)浙行终203号判决:撤消义乌市人民政府义土字(2015)008号《义乌市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责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金估价基准日为2005年1月)。“责任人”败诉后,用欺骗、出尔反尔地手段,骗取我提前交纳了出让金,又在出让合同中增、改了多条违法条款,变相不执行法院判决。多次与他及部门领导沟通,要求删除和纠正违法条款,均未果。作为拆迁协议中约定“指挥部(市政府)为我办好一切安置手续”的“责任人”的行为,再次挑起了我就迟延安置等一系列问题与市政府的对簿公堂。就违法条款,法院以订立中的协议纠纷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此项诉求,因此我一直处于交了出让金,又无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状态。“责任人”增改的条款及认定违法的法律依据例举一二。1、《出让合同》第21条中加入了“首次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补足土地出让金(根据2007年7月17日,义办告第44号)”我与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协议的时间是2005年5月,而告知单发文时间是2007年7月,告知单发文时间晚于我签订协议时间两年零两个月。因此,将告知单的条款加入我的出让合同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93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因此,告知单仅适用于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或告知单下发以后拆迁的。2、《出让合同》第十条要求: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之前,一次性向出让人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时间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示范文本的规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时间也为签订《出让合同》之后。义乌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26日义办告第61号“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出让人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因此,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付清出让价款违法。3、《出让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70年(从2010年9月15日至2080年9月14日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出让后的土地,受让人可以转让、抵押,可以进行产权登记;而从2010年9月至今我对该土地从未拥有过该等权力。该土地的权力状况等同于拆迁前的权力状况,因此在此期间只是对拆迁前原土地使用权的延续使用,所以该时间不能计入使用年限。更具体地说,只有该土地的权力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才是70年使用年期的起算点,即,签订《国有出让合同》后才是使用年期的起算点。综上所述,“责任人”将上述条款肆意加入出让合同中,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是对法院判决的抗拒。在此,我也告诫“责任人”,不是公权力可以改变法律,而是公权力必须遵循法律。2021年1月就上述问题向义乌市委驻自然资源局巡察组反映,后经巡察组告知转自然资源局党委处理,至今我不知处理结果。2021年3月我又致函自然资源局鲍局长要求解决处理;3月16日收到“转土地矿产市场服务中心处理”的告知书;4月13日收到牛头不对马嘴、对我提出的十多条法律依据和理由避而不谈的决定书。2021年5月我又向市多部门反映,后来市纪委向我了解情况后与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进行了沟通,表示会妥善处理,然而现已过去7个多月,还是杳无音讯。为继续进一步维权,不得已将上述过程公布于众,让广大的网民及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并再次提请义乌市自然资源局:对“责任人”是否构成变相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对“责任人”上述行政行为立案调查(为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提请报上级部门组成调查组)。责令“责任人”或另指派他人从速按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501)的规定(即我市目前在用的通用合同)与本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履行被拖延长达17年之久,由“指挥部(市政府)”给我办好一切安置手续的约定。当事人:楼先生1537295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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