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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平是法律的神圣使命(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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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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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5 09: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些天在网上看到一篇律师评论《咸阳秦都法院简审荒谬》的文章。经过向当事人深入了解对此案谈几点看法:作为对案件审理的质疑:

  质疑一、从陕西协力到万圣公司,再到西安美辰、再到陕西立众,被告主体多次变更,到立众公司后,任超多次联系立众公司,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2012年任超向西安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任超与西安美辰签订的加工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协议中有关任超享有安神胶囊销售权的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但就是这样一个一审法院认定的无效协议(合同)却恰恰给了被告陕西立众制药有限公司安神胶囊的生产权、销售权立众制药有限公司不费一刀一枪从美辰公司延续下来的加工协议使立众公司不当获利。要知道一个药品从研发到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批拿到生产许可证,等各个环节,其时间长达数年之久。投入的费用至少应以百万千万计,法院认定的一份无效的加工协议使被告陕西立众公司获得了陕西协力制药厂及任超的全套价值达千万余元的药品生产的全部批件并且进行生产销售截止2019年陕西立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还在继续,也就是说陕西立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还在继续。但令人奇怪的是秦都区一审法院在一审中对这样的事视而不见反而以加工协议无效判任超败诉。

  质疑二、前文提到法院在审理中保护的不是受害方任超,而是保护了不当得利的被告陕西立众有限公司,这样一宗历时八年由西安市中级法院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到北京全国高等法院、省检察院,涉案标的达千万元的复杂案件,法院审理的竟使用的是简易程序,不组成合议庭,一个审判员说了算,这不能不让人想到法院有地方保护的嫌疑(陕西立众有限公司注册地恰巧在咸阳秦都区)。

  质疑三、法律的神圣在于公正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尊重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原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公平的对等的,如果因为法外因素,如地域的管辖权等因素不顾事实,有意偏袒,甚至法外搞利益输送,贪赃受贿、知法犯法,这就是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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