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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罗城:村官恶霸恶意侵占村民权益,法官偏袒是否给“天平”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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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16: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国家正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活动,但在中国的一些县级市里,还是有一部分村官恶霸相互勾结,非法侵占剥夺农民的土地权益,以此达到自己中饱私囊、贪赃枉法的目的。今日,广西省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吴某阔、吴某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中,法官凭借一份明显造假的村民签字报告以及一份征地部门前后不一的公告文件,无视村集体已有的分配方案以及各项证据各项法律法规,判决土地补偿款“分不分”“分给谁”由其决定。这让本案中的被征地农户吴某阔、吴某秀不知所措、潸然泪下。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被征地农民叙述:因修建罗城县四把镇至环江二级公路而征收了吴某夫妻位于罗城四把思平村大稔村民小组的林地以及道路,1989年吴某夫妻以“公开协商”的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吴某夫妻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修建了通往林地的道路,耕种至今30年。历届村委会、三村民小组、个人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按当时大稔村民小组公开协商的结果是谁开荒谁受益,此分配方式一直沿用至今未曾改变,且其他被征地的村民已按此分配方式全部领取了补偿;他们均是以“公开协商”的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是于吴某夫妻开路后后开荒的土地,且他们开荒后短暂耕种后丢荒至今仍按此分配方案得到了补偿,均没有土地承包证。同等条件下,大稔小组组长吴某超却称他们的土地是小组分配承包的土地,而吴某夫妻土地从未丢荒过却以没有承包证为由而不予承认不予分配土地补偿。大稔小组组长吴某超为了达到侵占吴某夫妻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勾结另外两个村民小组组长(小稔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军、佛子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宏)私底下向征地部门签订了所谓的《协议书》提出对吴某夫妻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三小组均享有所有权,企图恶意剥夺吴某夫妻享有的分配权以此达到侵占吴某夫妻应得的赔偿款的事实。

  

  吴某夫妻被征林地与道路、其他村民被征土地现场照片

  

  三村民小组组长私下给征地部门出具的协议书

  由于吴某夫妻作为大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无法享有与其他小组成员相同的分配权,于2019年7月4日向罗城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按相关法律判决应将属于吴某夫妻份额的补偿款分配于吴某夫妻。三小组组长2019年8月6日晚召开群众大会,拿出一份“同意属于三屯集体所有的签字”的报告,以“谁签字谁得钱”为由煽动部分不知情的村民签字,一人笔迹签多个人名,重复签写同一人名,滥竽充数以此达到造假凑数的目的。经吴某夫妻询问多人声称开会当天并未到场,对此名单之事根本不知情,可见此份签字《报告》为了凑数而伪造他人签字。而法院在审理时,明知三小组组长提交的签字报告为一人笔迹签多个名字重复签写同一人名且涂涂改改有造假之嫌,对明显不可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

  

  明显一人笔迹签多个人名、重复签同一人名的报告

  期间,吴某超甚至撺掇本家亲戚吴某良、吴某昌无中生有,诬指吴某夫妻拆其房子挖其地基,故意制造纠纷。(吴某良、吴某昌到吴某夫妻耕种30年之久的林地内圈地称是他们房屋)吴某超曾就此要吴某夫妻领取补偿分一半与他们,吴某夫妻因未曾侵占任何人的房屋地基土地,因此拒绝。吴某超之所以能拉动其他的村民小组,纯属因为其他村民小组组长并非良民公正之人,小稔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军曾经因为刑事犯罪被判十几年刑罚,一个有刑事前科之人一辈子没有做过一天的正经工作,因家族兄弟多霸村而成为小稔小组组长,如此之人怎能不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清明本是祭祖的隆重日子,佛子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宏在祭祀吴某夫妻屋前耕地边的祖坟时,带着亲戚专挑强壮种苗偷拔踩坏吴某夫妻育下的芋头种苗致使吴某夫妻损失种苗无法再种植芋头作物,如此明目张胆在祖坟前在吴某夫妻屋前行如此龌龊之举,村官恶霸欺压至农民门前让农民如何而活。可见,作为一个村官为了侵占农民权益中饱私囊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吴某良、吴某昌到吴某夫妻耕种30年之久的林地内圈地称此地是他们房屋

  当事法官在审理此案中,明知三小组长提交的签字报告有造假之嫌,对明显不可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吴某夫妻提交的道路建设、耕地耕种情况证明、公告过的砍伐证、参与修建道路的人员证明等各项证据不予采信也未给任何不予采信的合法依据。

  

  吴某夫妻提交的道路建设、耕地耕种情况证明、公告过的砍伐证、参与修建道路的人员证明等各项证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开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吴某夫妻耕种至今长达30年之久的土地以“公开协商”的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合法的,所有权属大稔村民小组所有也是及其明确的并不存在三村民小组共享所有权的情况。吴某夫妻林地周围均是大稔小组的土地,均是由大稔小组单独行驶权力;吴某夫妻的林地包围在大稔小组土地中间断没有说成了三小组共有的情况。且其他同等条件的村民已按分配方案全部领取了补偿。当事法官对上述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盲目枉法判断土地权属。

  当事法官对案中的征收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未依法区分,胡诌一团枉法判决。吴某夫妻只领取了青苗补偿并未领取到道路地面附着物补偿,但判决书却称吴某夫妻已领取了地面附着物补偿,与事实不符。这是不负责任的错判乱判。

  当事法官断章取义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前半部分内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却忽视后半部分的安置补偿的规定,无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关于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土地农户的原则”,在有法理依据且集体已有分配方案的情况下,按当时大稔村民小组公开协商的结果是谁开荒谁受益,此分配方式一直沿用至今未曾改变,此分配方案是符合《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应将吴某夫妻被征的土地的补偿分配给吴某夫妻。而法官却判决“分不分”“分给谁”由被告决定这是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实属枉法裁判;如此枉法不负责任的判决难道不是助长袒护村官恶霸借集体之名欺压村民百姓以此达到侵占村民权益的目的提供依靠吗?

  案件中事实应是“罗城县四把镇至环江二级公路征收路段”,而非“融水至河池高速路征收路段”,在开庭之前吴某夫妻已发现文件中此处错误,吴某夫妻的法律委托人也将此告知当事法官,但庭审以及裁判时仍然依据“融水至河池高速路征收路段”的各项补偿依据以及事实实行裁判,造成被征地的补偿款数目等各项数据均错误,可见当事法官办案人员并未对案件事实做任何调查,对于原告提出的纠正也置若罔闻,整个案件从头至尾的办案过程如同小孩过家家一般随意处置,随意宣判。

  当事审理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敷衍了事,庭审记录错漏百出,把本是原告的吴某夫妻记录为“潘刚林”,庭审记录签字确认要求被告按手印却无视吴某夫妻,未给详看便急匆匆要求吴某夫妻签字无吴某夫妻手印便收走庭审记录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见整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从未重视过。当事审理人办案人员拒绝给予庭审记录复印件,后吴某夫妻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拿回证据原件时再次要求给予庭审记录才给复印件拍照带回细看。

  

  一审把做为原告的吴某夫妻记录为“潘刚林”,有被告手印却无吴某夫妻手印

  人民法官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应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应公正、廉洁、为民,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而在吴某夫妻案件中的一审法官办案人员却无视多条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对于证据应采信而不采信,不应采信却随意采信,执法办案中随意而为。如此判案置国家法律法规权威何地,国家法律法规尊严何在。

  现如今吴某夫妻已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我们希望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给予吴某夫妻公平公正的判决。劳者有其得,政者有其为。确保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应得到应有的赔偿,断绝村官恶霸的无耻违法行径,保护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免于遭受村官恶霸的欺压,正义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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