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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谁给你的胆量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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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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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18: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地方的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影响一个地方党的形象、政府的威望,更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依法保护?是否受到无辜的不法侵害?司法腐败更让人深恶痛绝、可恶,是腐败中的腐败。在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现了如此一桩制造虚假伪证,进行恶意诉讼,办理该案的法官,又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严重涉嫌钱法交易、狼狈为奸,依仗着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审判权进行枉法判决的腐败窝案。致使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巨额国有资金遭到了流失,并使无辜的受害人历经了近三年、漫长、艰难的上诉、发还重审的诉讼历程,致使受害人从精神上、时间上、经济上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此案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此案的恶意虚假诉讼人及办理该案的、所谓的衣冠楚楚的法官已严重涉嫌虚假诉讼,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罪名。但至今此无人过问、无人查处,因此,本人不得不通过网络形式对此窝案进行实名举报:

  2016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洪福生,与古县宝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邵海亮因4900万元借贷一案的程序中,受害人也就是本案的第二被告张爱平针对农商银行向临汾市中院提供的虚假伪证:《张爱平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及时向办理该案的审判长张琼、审判员杨应宝、审判员牛凌云三名法官就此进行了否认,并向三名法官明确、清楚、陈述了对此4900万元巨额借贷事实根本不知情,原告(出借方)农商银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承诺书”纯属伪造,并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向法庭提出了对此虚假伪证“承诺书”的真实性依法鉴定的申请,但该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不仅对受害人的真实陈述不问不顾、不理不睬,更令人愤怒、震惊的是对法定的鉴定程序的条款也置若罔闻、视同废纸,在该案的(2015)临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本院认为部分:对受害人的真实陈述、反应及依法对“承诺书”提出的鉴定申请,竟以“张爱萍虽否认签名,并要求笔迹鉴定,但未能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强盗逻辑、流氓的手段,做出了张爱平应对该4900万元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的判令!

  试问办理该案的法官:原告农商银行,他们既然有计划、有目的制造虚假为证纯属阴谋,是见不得阳光的,既不会告知本人,更不会让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要受害人举证进行反驳从何谈起?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再次试问:办理该案的三名法官,申请鉴定内容的真实性,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是办案法官的职责所在,为何办理该案的法官藐视法定的程序规定?究竟是不懂办案业务?还是收取了农商银行(原告)多少金钱?为何对受害人依法提出的司法鉴定置若罔闻?

  这里需要注明的是:作为金融系统的农商银行,放贷、出借的条件是非常严谨规范的,按其行业规定:作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人的张爱平,必须提供身份证亲自到场,亲自签字画押并同步录音、摄像,办理该案的法官、合议庭,在没有其他相关硬性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原告方农商银行提供的一纸所谓的单一“承诺书”的孤证,就要认定、判令受害人张爱平承担4900万元的偿还连带责任?其险恶用心是居心叵测的,丧尽天良到了何种程度?

  受害人在接到此枉法判决后,十分震惊与愤怒,坚决不服,即时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以其制造虚假伪证,进行恶意诉讼及一审判决采纳虚假伪证、进行枉法判决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依法对受害人张爱平提出的对所谓的“承诺书”进行了司法鉴定,做出了“发还重审”的裁定。历时漫长的近二年后,临汾市中院不得不以此“承诺书”的司法鉴定结论,做出了受害人张爱平不应承担该巨额4900万元债务连带偿还责任的最终公正判决!这份迟来的判决虽然免除了承担4900万元债务的灾难。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了如下的严重后果及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尧都农商银行(原告)从2015年到临汾市中院立案审理判决,到经省高院裁定发还重审后的2019年2月25日的再次判决,近三年时间,由于农商行的虚假诉讼及两次判决,耗费了受害人张爱平大量的精力、财力、物力。至今无人赔情道歉,无人来为受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买单;

  第二、农商银行原董事长洪福生及其相关主管负责人的虚假诉讼,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三名办案人员,不仅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既使国有资金遭到了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玷污了人民审判机关的公平公正的形象;

  第三、(2015)临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又体现到农商银行涉嫌以前贷还后贷,提供过桥资金,从中中饱私囊、吃回扣、拿好处的重大违法嫌疑。

  综上事实充分证明:农商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制造伪证,进行的虚假诉讼,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及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等刑法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发放贷款罪、虚假诉讼两项犯罪。

  同时,临汾中院办理该案的张琼、姚应宝、牛凌云三名法官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临汾市农商银行及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两部门的纪检组,至今未对各自单位的负责人及办案人员严重涉嫌违规、违纪、非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因此,举报人以网络形式向您实名举报,以正党纪国法,严惩腐败,以便清除临汾农商银行及临汾市中院的害群之马,将其绳之以法,以此净化农商银行及临汾中院的政治生态,并责成两部门赔偿由此给受害人张爱平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特此举报

  实名举报人:张爱平  身份证号码:140423195610270025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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