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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律师:关港商王琼在讷河被”魔咒”的紧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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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0: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港商王琼家属委托,指派褚中喜律师担任其被控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发现本案问题很多。紧急反映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3年中旬,讷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至深圳招商,在招商会上正式发出邀请,希望王琼及其所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到当地投资。经过考察,与讷河市政府达成共识,准备建设一处小商品批发城,实现“南货北上”。

  2013年8月24日,香港公司与讷河市政府签订一份《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由讷河市政府提供“五通一平”的五万平方米净地作为项目用地。根据约定的优惠条件,该建设用地实为零成本。签约后,王琼及香港公司即开展前期各项工作。

  因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选址有铁路线经过,属于铁路规划控制区,被迫放弃。讷河市政府重新选址,确定在讷河市的“四号棚改地段”。2014年9月24日,香港公司与市政府就“项目用地调换”达成《项目补充协议书》。

  一直关注该地开发的张继发、衣志国等通过中间人,希望与香港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并签订合作协议。由张继发、衣治国等负责项目整体投资建设及协助政府拆迁。张继发、衣志国等依书面约定预付香港公司风险金和前期工作费用各200万。

  2015年1月16日,讷河市发改局对该项目作出批复。香港公司在当地成立的负责协调该项目运行的讷河益华公司向讷河市房屋征收办缴纳了500万拆迁保证金。因部分拆迁户漫天要价和房屋征收办工作力度不够,导致香港公司一直无法依约获得项目用地。

  王琼及所在的香港公司多次联系沟通,虽经齐齐哈尔市原市长孙喆同志协调,暂时发挥些许作用。随着支持此投资项目的讷河市王平市长及齐齐哈尔市孙喆市长的调离,讷河当地以各种理由使得投资项目彻底停顿,向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反映,未见回音。

  问题一直未解决,王琼反而于2018年6月11日被讷河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至今。随后改罪名为“诈骗”提起公诉,申请当地司法机关整体回避,遭拒。本案司法启动源于讷河市政府对公安局的一份具有报案性质的交办函。目前,讷河市法院已两次开庭。

  二、无罪意见

  1.王琼不构成诈骗罪

  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琼及香港公司是被动应邀至讷河市投资建设,和讷河市政府签订有“君子协议”,香港籍身份真实合法,主体适格。

  合作方也是主动要求参加投资项目建设,王琼并未对其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支付给香港公司的400万中一半是风险金、一半是前期工作费用。200万的风险金只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受限,所有权仍属合作方,投资项目结束,需要返还。

  2.根源是新官不理旧账    王琼是香港商人,身份真实,一直在积极寻求推动项目运转,被刑事拘留前一个月还在递交材料。项目之所以进展缓慢直至最终停顿,是由于当地不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交“五通一平”的净地,正所谓“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

  随着支持该投资项目的讷河市市长王平同志的调离,对再去讷河市政府沟通的王琼不理不睬。项目长期停滞不前,已经签约的被拆迁户流离失所,引发上访,影响地方稳定,又把责任强加给香港公司及王琼,但真正根源是“新官不理旧账”。

  3.此案伤害投资信心

  香港公司和讷河市政府签订的“君子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政府信赖利益不容损害。在从中央到地方倡导保护民营企业主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缺乏基本证据、理由牵强,对港商王琼,批捕羁押审判,伤害的是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要重点关注三类案件:一是像“魔咒”一样困扰民营企业家的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二是异地投资的“主客场”案件;三是“新官不理旧账”案件。本案与上述三类案件如出一辙。

  综上,王琼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具体理由参见“《辩护词》”)。此案处理不慎,对香港投资内地、外地投资讷河会有严重负面影响。

  为此,特紧急反映如上,恳请百忙之中关注。

  辩护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褚中喜2019年5月8日

  本件呈送: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

  中共黑龙江省政法委

  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书记

  中共齐齐哈尔政法委

  齐齐哈尔监察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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