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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假药事件专家论证会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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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11: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2019年5月21日下午,山东聊城假药事件专家论证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全文约3093字,预计阅读需要3分钟

  正文:

  2019年5月21日下午,山东聊城假药事件专家论证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据悉会议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主持人秉持中立的立场,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

  会议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研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出席论证会的专家有: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付小平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王文华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教授;

  原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的夏家骏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皮艺军教授;

  《中国医药科学》杂志副总编辑、京医会秘书长马海伟主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不是药神》中程勇的原型陆勇的辩护律师张宇鹏主任;

  以及来自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中国商报法制中心、国家卫健委中国健康发展网、消费时报、北京青年报的负责人或媒体人。

  

  当事人王玉青女士介绍:我爸爸是2018年4月14号入住的聊城市肿瘤医院,因小细胞肺癌入住,在住院期间,陈某给我爸爸用的依托泊甙是治疗小细胞肺癌的,第六次化疗的时候,我爸爸膀胱癌复发,之后,我跟陈某说,膀胱癌复发,不用管他,我们去301治疗,至于小细胞肺癌第六个疗程的化疗,你给我爸爸用上。但他一直停掉了小细胞肺癌的第六个疗程的化疗药,一再说卡博替尼是中国医学界的法式魔王,这个药能控制我爸爸的全身肿瘤,一再向我们推荐使用这个药。我爸爸小细胞肺癌用的是依托泊甙,上了五个疗程,效果很好,我们对他信任,认为这个大夫对我们负责任,相信他,使用了卡博替尼,后期我才知道是药不对症的一款药。我找中国医学科学院孙教授,他说这个药不对症,不治膀胱癌,不治小细胞肺癌,我又挂了胡教授的号,他也说药不对症。

  我还挂了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朱教授的号,他也说这款药不对症。山东省肿瘤医院段教授,是肿瘤科主任,他还说药不对症。

  我爸爸服用这款药以后,五十几天去世了,医院对我在网上有大量的攻击、诽谤,说我要医院四百万,我今天面对专家负责任地说:我王玉青绝对没向医院要过一分钱,从来没提过一分钱。

  我委屈,我是正常捍卫权利,怎么就成了农夫与蛇的故事中的蛇了?

  我没向医院要一分钱,医院如果有证据,就拿出来,我王玉青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爸爸去世之后,我到了医院,找到医院的院长,院长说处理,但一直拖着这个事情不处理,我就打了12345市长热线,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做了鉴定,得出结论是假药。

  食药局经过调查,从2018年1月到10月,共有6人的住院病程记录中存在“卡博替尼”字样。2019年4月,某新闻记者去了斯里兰卡调查,根本没有卡博替尼,是三无产品,是假药,又到了印度进行调查,印度政府也说没发给他们仿制药的手续,也属于假药。

  “这个案子和陆勇案有些相似之处,但是不完全一样。不一样的地方,不在于是否有医生参与其中,因为陆勇那个案子之所以定罪有两个原因,一是本身他是癌症患者,社会舆论关注,二是真正决定陆勇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他没有销售行为。”

  《我不是药神》中程勇的原型陆勇的辩护律师张宇鹏这样分析:从媒体和公安调查的情况来看,看不到在医生和代购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链条。

  但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内生产的,没有上市,是不应该存在于医生处方当中的,他把这个药品作为处方开具给患者,违反了《职业医师法》。

  医生开具的这个药,跟你父亲的死亡原因以及病情加重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个需要经过专门的医疗鉴定来确定,当事人应当去做医疗事故鉴定。

  付小平教授也表示:唯一的办法是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在还没有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作出死亡与这个药物没有直接关系的结论是草率的、没有根据的。

  著名法学家王文华教授认为,定性的前提是医学上的认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药。要确定药品与死亡的关系,要做药物成分的鉴定,如果这个不做,陈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是没有办法最终定性的。

  假设说这个药成分为真,只是没有国家的批文,它是形式上的假药,根据2014年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条第二款:销售少量的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如果这个药的成分为假,那就是实质性上的假药,如果他明知是假药,还推荐你去购买,即使不是销售假药罪,可能还会构成其他的一些过失,应该追究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她只是要事实的真相,不能等同于医闹,更不能网上诽谤。她只是要知情权,毕竟是你推荐使用的,要有一个说法,医生是不是按照职业规定、职业操守去做了,医生也的确应当尽到谨慎的义务、告知的义务”,著名法学家湛中乐教授这样阐述。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专家表示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按照假药立案,当事人要保留证据,要相信法律,要依法作出结论。

  “我相信这次处理他,也是按照《医师管理法》来处理的。《药品管理法》是管什么呢?主要是管审批过的药。审批过的药和审批过的有生产资格的厂生产出来的真药和假药,审批过的药也有合格和不合格的药,不合格的药视为假药,给药途径不对也是假药。如果没有资质模仿这个药,自己搞一个小作坊就开始弄,这个药就算他的成分是真的,也是绝对的假药。这属于公安机关要立案侦破的一种药。如果真的要查到底的话,就会查到一个大案。如果医生没有利益关系,那这个医生是个水平很差的医生,他建议用这个药,是他的认知水平不够,事故就与这个医生就没有关系,但是和这个医院有关系,这个医院没有这个药,国家没有的药,如果在这个医院用,开在医嘱里,这个医院的管理就出问题了,这个医院就要负责任。”

  法学泰斗夏家骏教授指出:一切要依法办事。合法的赔偿是可以明确提出来的,这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皮艺军教授认为陈医生是有过错的,这个药从程序上他是假药,但是从实体上是不是,还需要进一步的鉴定,“必须从法、理、情的高度、天理和法律之间的对抗来认识这个事情,同时要消除社会上对王女士的误解和诽谤。”

  京医会秘书长马海伟主张一切应当依照规范、依照法律来做,“我非常理解家属当事方的心情,患者都是弱势群体,把命交给了医生,交给了医院,而医院方面应当有他们自己的行为规范、治疗规范,应当按照这些规范来做,否则应当追究医院的违法责任。就算那个药是有真的成分,是有真的成分的假药,但是这样的假药写入了医嘱,而且有护士参与,这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相当于医院也在卖假药,他是有责任的。”

  “这个药是假药,写到了医嘱里面,肯定是违法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我相信这个医生一定是菩萨心肠,一切都是为了患者。但是你做了一件违法的事,就像我喝酒送人,我没有挣钱,就是为了送他,他是一个老人,但是交警说:对不起,你喝酒了,我要处罚你。不能因为你的初心,改变你的结果。”

  

  媒体代表发言指出:这个事件的重点是药不对症,不管是真药假药,真药开错了也不行,而且医院还存在签名作假、修改病例的问题。“媒体报道应当更加负责任,而不是拿什么农夫与蛇的故事去误导读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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