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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有如此强大的保护伞黑恶势力岂能不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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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0 16: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如此强大的保护伞黑恶势力岂能不盛

  

  我分两部分把事实说出来,大家就能看到谁才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了这样强大的保护伞黑恶势力岂能不盛,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走了,黑恶势力在强大的保护伞下依然“春风吹又生”。

  第一部分:关于我与前妻“共有”房产纠纷一案的情况反映

  草民多蒙难,清官明眼看:

  反映人我与前妻共有房产纠纷一案先后经由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错误认定本案客观事实,判决前后矛盾、有失公允,严重损害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事实简述

  我与前妻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双方于2010年9月25日在赣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手续,约定婚生女由反映人我扶养。鉴于孩子幼小,处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离婚后我与前妻一直保持联系,后因前妻提出复婚,并要求在赣县买房,我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答应买房,但是要求双方复婚。

  2013年1月5日,经他人介绍我与刘某(涉争房屋原实际所有权人)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刘某将赣县房源东源盛景商住小区6-1B4#住宅402号(132.59M2)及1-8号杂间出售给我,房屋价格共计人民币355341.2元。合同签订后,我依约支付了房款,其中大部分购房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刘某丈夫的银行账户,几笔小额钱款是通过转账至前妻银行账户后由前妻提取现金交付给刘某或者刘某的丈夫。

  2013年1月5日,我和前妻与徐某签订了一份赣县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约定徐某将坐落在赣县工业园区二期兴国北路A宗地块6栋142.杂间号房(128.15M2)出售给买方,成交房款65000元,后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前妻为共有产权人。

  而前妻一方面与我协商复婚事宜,一方面却与其他男子交往,此事深深伤透了我的心,所以双方并未复婚。此后,我要求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我为唯一所用权人,前妻同意,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到赣县办理过户登记时,因前妻没有携带离婚证,在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指示下双方应急签订了一份《赣县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前妻将赣县工业园区二期兴国北路A宗地块6栋142.杂间号房屋部分产权(64.08M2)出售给我,按照前妻的要求将房屋成交价定位为191000元,该房屋由我单独所有。

  二、诉讼情况:法院偏离事实作出错误裁判

  本案先后经由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前妻起诉反映人房屋买卖合同、反映人另行起诉前妻共有纠纷,两级法院作出四份判决书: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都较为一致但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没有依法查清双方争议的具体事实细节及前后发展缘由,对于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判令我支付前妻购房款191000元,驳回我的所有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显示公平,严重损害了我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

  三、本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反映人全额支付,两级法院没有依法查实

  反映人的大额房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小部分房款是打到前妻账户再由其支付卖方,其资金流动明细是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实的,我在审判中也明确提出了这项事由,遗憾的是两级法院在四份判决书中都没有予以查实,对房款来源及支付的事实置之不理,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有产权纠纷就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由此作出的裁判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二)前妻享有涉案房屋产权的法律基础不清: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前后矛盾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在(2014)赣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共同购买房屋并肯定了前妻50%的产权份额,我与前妻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的事实。但是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在(2015)赣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中却不支持我要求前妻应当为其享有的房屋支付购房款的合法合理诉求。换言之,先认定前妻享有房屋所有权,后判决前妻可不支付购房款,那么,前妻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两份判决关于同一事实先后矛盾,没有查清房屋产权变更的真实情况和购房款的实际来源,作出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三)关于反映人与前妻签订《赣县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真实情况没有查清,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前妻一方面与我协商复婚事宜,一方面却与其他男子交往,所以双方并未复婚。此后,我要求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我为唯一所有权人,前妻同意,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到赣县办理过户登记时,因前妻没有携带离婚证,在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指示下双方应急签订了一份《赣县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是为了临时登记使用而签署的,并不是真实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判决竟错误的认定该表象事实,忽略了事实原委,导致案件核心事实认定错误。

  (四)二审法院认定反映人赠与前妻房产份额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赠与前妻房产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我没有赠与的原因,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没有赠与的行为;其次判决不应当推动我会赠与前妻房产,案件审理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我有赠与前妻房产的可能性;即便我赠与前妻房产,也是以双方复婚为前提的,前妻一方面与我协商复婚,一方面与他人来往,直接背离初衷,双方并未复婚,我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我都不可能赠与前妻房产,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明显背离事实和法律,严重损害了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五)赣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赣县法院未做任何事实调查,在本案没有强制执行的前提下,直接将我纳入失信黑名单,去年我与前妻聊天谈起案件的情况时,前妻明确表示关于反映人购买涉案房屋,前妻没有出一分钱,也承认我没有对其赠送(均有有录音)。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在未开庭时就提前写好判决书,开庭时装模作样、走过程、做样子,没有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采纳我提供的录音资料,导致了错误的裁判并错误执行。2019年6月26日,自称赣县法院执行局的人发短信给反映人:“房子已经拍卖,除去应付的案款,还有多的。你看到短信后和我联系”。我对于涉案房屋拍卖多少钱、由谁拍的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给我送达评估报告,严重剥夺我提出异议的权利;拍卖的裁定书和公告也没有向我送达,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严重背离事实情况,没有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推定事实真相,脱离证据裁判,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请依法予以查实,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利。

  

  (此五图为黑社会大白天“执法”撬门的视频截图)

  有如此强大的保护伞黑恶势力岂能不盛  当大家看这些事实就能明白谁才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了这样强大的保护伞黑恶势力岂能不盛,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走了,黑恶势力在强大的保护伞下依然“春风吹又生”。  赣县法院要求第二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必须当场,这样能问出真相,可开庭那天我去了前妻没有去法官问也没有问,因为他们早做好工作并写好判决书,怕前妻在庭上说漏嘴说出一些事实,我那时才忽然大悟开庭只是给我摆个样子,开了数次庭前妻从未出庭,所以判决书上全是对女方有利的。法院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拿出提前出好的判决书领导大笔一挥、大章一盖就把我的房子给硬硬生生的讹诈掉了,还把我搞进了黑名单。这还不算完没过多久,几十个黑社会人员拿着“执法令”浩浩荡荡的到我家“执法”执行下达“催债令”,大白天的“三下五除二”就把我家大门给撬下来了(法院会说谎录像不会),报警没有用的,黑社会头目给民警出示盖有法院大章的执行通知书,民警只做了记录说有法院公文不好管告诉黑社会别弄出人命就走了。黑社会头目带着一帮人撬门入室威胁并赶走家人(黑社会成员在我家大喊大叫,到处拉屎拉尿,并带几个女人在我家集体做男女苟且之事,这个样子家人和老人还能住吗?)。我的房子现在每平米一万元,不知法院依最低价格拍给哪个关系户,我房中的字画、洗衣机、冰箱等等东西价值三四十万,也不知被法院搞到哪里去了。  孩子归我,女方抢走的,法院能说谎可是摄像头说不了谎,不过法院当然可以说摄像头自己拍的不算,因为不是他们当场拍的视频。女方起诉孩子抚养权,赣县法院明知我和孩子户口不在那里,我也没有常住那里,但是法院受理还搞了个速裁团,还想忽悠我可这次我没有进他们的圈套。我向赣县法院提出申请转回我户口所在审理,从这之后赣县法院也不在天天给我发短信了,没有任何消息,我的申请也如石沉大海没有回复我。  经历了才知道这类法院的手段有多厉害,赚钱有多厉害,来回搞这样法院就有钱赚又能超额完成“立案率、结案率”的指标轻易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为人民服务”在这样的法院是看不到丁点的,他们的手段恐怖,可以用手中的权利和高科技让不犯事的人也会成死罪,在多的财产也可以随便给你个理由叫你一无所有,好好的家庭可以让你妻离子散。我真实的感受“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在这样的法院看不到,但口号喊得比谁都响。他们的“笑里藏刀”的手法比黑社会手段还恶毒一万倍,所以有如此强大的保护伞,黑社会岂能不盛,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一走,黑社会依然“春风吹又生”。

  

  法锤冤人死,无赖手中权,草民多蒙难,清官明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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