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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马爱军,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生,身份证号:32102519610118003X,住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东路36号4幢701室
被举报人: 李文娟,女,汉族,现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赵建,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身份证号:321025196210010064,住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南路222号
举报事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违法拍卖,赵建涉及虚假诉讼。
案件事实
赵建于2013年10月22日借給蒋惠琴400万元,担保人有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银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玉堂及举报人马爱军,借期一个月,至2013年11月21日到期。2015年6月7日赵建至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借款人蒋惠琴及四个担保人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2015)泰开高初字第00191号,还款标的447.6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蒋惠琴陆续归还了被举报人赵建437.5万元。2018年11月20日举报人接到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电话,要求举报人一个人再还182万元,并宣布对举报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并限定举报人于2019年3月30日前腾空住房,要对举报人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这时举报人找到蒋惠琴夫妻要说法,蒋惠琴告诉举报人被举报人赵建400万元的债权其实已经于2013年12月29日转让给了泰州祥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当时也已经重新签订,并重新落实了担保措施,以泰兴市银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并进行了登记,此举实际是取消了举报人此前的担保行为,但被举报人赵建诉讼过程中和法院调解时被举报人和债务人均没有向法院和举报人提及债权转让事宜,举报人在不知情和蒙蔽当中签订了调解协议。如果当时法院和举报人知晓赵建已经转让债权的情况,举报人不可能同意调解,法院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举报人无需再对赵建承担担保责任。被举报人赵建在明知债权已转让的情况下,藏匿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及新的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以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恶意虚假诉讼的行为,其意图明显有与债权受让人及债务人窜通起来,以达到侵吞举报人财产的目的。
举报事实及理由
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超出了管辖权,法官李文娟视若无睹。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娟在受理诉讼人与被诉讼人民间借贷案件时,首先应审核诉讼资料。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泰兴市人,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泰州市青年南路24号,该地址隶属泰州市海陵区,该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答复是当事人在庭审时没有提出异议。在此,举报人有个疑问:诉讼当事人都不从事法律工作,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当庭没有提出异议要负责任,那法官李文娟呢?她从事法律工作,她不需要进行审查吗?哪怕是形式审查,这很难发现吗?她没有责任吗?为何只字未提自己的责任?
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娟受理此案时未认真审核证据材料
赵建提起诉讼时,提供了当时借款时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在赵建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只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字签章,贷款人并没有签字签章,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娟在受理时又是如何审查的?也需要被告人发现并提出吗?
三、该案中诉讼人诉讼主体不适格
蒋惠琴400万元债权已经于2013年12月29日转让给了泰州祥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当时也已经重新签订,并重新落实了担保措施,以泰兴市银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并进行了登记,但被举报人赵建诉讼过程中和法院调解时被举报人赵建和债务人均没有向法院和举报人提及债权转让事宜,举报人在不知情和蒙蔽当中签订了调解协议。2019年3月底,举报人发现了该事实并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反映并申诉,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此,举报人还有个疑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开始不知情,可能也被赵建蒙蔽了,但举报人反映了之后,法院为什么没有引起重视?甚至驳回举报人的请求?法院就是这样办案的?
四、被举报人赵建在本案中涉及虚假诉讼
不可否认,在债权转让之前,赵建与举报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贷担保关系,但是,债权转让是成立并且生效的(此点已得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确认),那么赵建与举报人之间就再也没有了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赵建隐瞒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虚构了其与马爱军之间仍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举报人有理由认为赵建涉及了虚假诉讼。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娟在此案中又充当了什么角色?为什么赵建提出的每一项证据、每一项诉求都要支持,举报人提出的证据和诉求都不予受理?甚至调解的结果超出了举报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这让举报人不得不考虑之前的疑问:赵建为什么要避开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有人说赵建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没有打不赢的官司!事实证明,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对赵建来说,一路绿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李文娟又充当了什么角色?
举报人的诉求
综上,通过上述的阐述,因为举报人自始至终均未参与债权转让,所以并不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也不存在有机会和能力举证的条件。从被举报人诉讼之日至法院执行举报人期间,举报人一直处于被虚假诉讼、被蒙冤执行的环境当中,举报人家有3位八十多岁的老人需要赡养,其中举报人母亲瘫痪在床,但被举报人赵建竟然毫无收手之意,执意虚假诉讼执行到底,并欲至举报人于死地。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不顾举报人的现状,拼命配合赵建执行举报人。债务人现在住着别墅开着豪车,举报人至今未听说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他的房子扣押他的车子,为什么不执行?赵建为什么不要求法院执行?难道只有马爱军的房子车子可以执行?
综上,举报人马爱军发展到今天走投无路的地步,都是基于被举报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娟审案时不负责任、徇私枉法,被举报人赵建虚假诉讼的行为!在此,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撤销(2015)泰开高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决定,并启动监督和再审程序。还举报人马爱军一个公道!
举报人:马爱军
二0一九年八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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