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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湖南郴州市某单位对销售盈利案件中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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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 10: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2月20日,郴州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强新律师为了能够阻却法院对其代理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余分配一案即将作出的生效判决执行,与城宇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卫华共谋,由该律师事务所代理虚构了两起其他公司起诉城宇公司形成的外部债务并形成调解书,这两起案件从原告在郴州苏仙区法院递交起诉书到法院立案,从案件受理通知送达到法院开庭审理,从原被告调解协议签订到法院调解书制作,全部在12月20日当天完成,且两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均未超过20分钟。

  案件的主审法官谭友元,在短短20分钟的开庭时间内,就对这两起涉及房地产行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标的1423万元(2019)湘1003民初3454号案、商品房销售3.5亿元佣金合同纠纷标的612万元(2019)湘1003民初3454号案进行了审查。特别是这两起虚假诉讼案件起诉书还没有递交法院立案时,法官谭友元就在前一天安排了20日的开庭时间,完全不符合审判程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且置苏仙区法院立案审查程序、案件摇号确定审理法官的规定形同虚设。

  随后,廖强新将城宇公司外部债务形成的调解书及其他虚假财务报表,提交至湖南高院,作为盈余分配生效判决书再审申请的新证据。这一虚构证据,致使湖南高院认为该调解书形成的城宇公司外部债务,应在刘爱环、孙平分配公司盈余时先予以支付,并以此为再审理由之一,指令郴州中院对盈余分配案件进行再审,从而中止了生效判决(2019)湘10民终3095、3096号的执行。

  对于郴州苏仙区法院审理的两个调解案件,其实只要主审法官能够依法进行审查,很容易就能识破廖强新、傅卫华捏造的企业债务虚假诉讼,其中:工程合同纠纷涉只要要求城宇公司提供全部涉案工程款支出,就可以看到案涉工程款已超额支付6000多万元不存在欠付款项;而销售佣金纠纷认真审查合同就可以发现,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及超额计算佣金费用等等。但是,由于其中隐藏的利益输送行为,导致主审法官谭友元并未依法审理,从而使得廖强新谋取法院调解书的目的得逞,种种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2020年1月14日,廖强新得知刘爱环、孙平已向郴州苏仙区法院申请对城宇公司的冻结财产保全款进行执行这一情况,便立即与傅卫华合谋,编造证据。两人伪造出现实际注册资金仅800万元的城宇公司股东刘爱环、孙平,应按股权8.33%、4.83%比例合计出资1.3亿元股本金而未出的虚假证据,又以傅卫华名下、城宇公司的股东厦门华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替刘爱环、孙平承担出资责任产生的利息2600多万元为由,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原本苏仙区法院即将把执行款划拨给刘爱环、孙平,无奈事与愿违,面对廖、傅二人的虚假证据,苏仙区政法委书记彭雄及郴州市税务局邓付局长直接干预司法,使得苏仙区法院停止划拨执行款,这一行为,直接为廖强新在郴州中级法院运作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财产保全创造了时间。

  廖强新又动用了其在郴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各种私人关系,将这一双方没有任何借条、借据、借贷合同、资金往来证据的“莫须有”民间借贷,在没有依法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法院就荒唐的给予立案并做了财产保全,违法冻结了刘爱环、孙平在苏仙区法院3500万元的执行款。

  2020年4月23日和5月13日,郴州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这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刘爱环、孙平向法庭提出认定该民间借贷为虚假诉讼的要求,并提起反诉,要求厦门华程公司就虚假诉讼对两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及法院应将该虚假借贷案件的犯罪线索依法移交至公安机关侦查

  但是,担任审判长的罗仲贵,在庭审中公然袒护厦门华程公司,多次打断刘爱环、孙平代理人的陈述,更在傅卫华本人失口承认双方没有发生借贷关系时,立即打断代理人发言,致使厦门华程公司的捏造的民间借贷情况无法继续查证。

  2020年6月19日,刘爱环、孙平接到郴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将于7月8日对厦门华程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开庭审理。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将厦门华程公司与刘爱环、孙平个人的民间借贷关系,变更为华程公司与郴州城宇公司的民间借贷企业债务,而刘爱环、孙平作为公司股东,应直接承担企业债务。

  在该民间借贷案件已经法庭庭审质证、辩论结束的情况下,郴州中级法院却执法违法,同意撤销原虚假诉讼请求变更为新虚假诉讼请求,更企图同意厦门华程公司提出的对城宇公司进行司法审计申请,将城宇公司所有资金往来都虚构成借贷关系,最终逃脱虚假诉讼的法律制裁。

  因此,在7月8日郴州中院开庭审理变更诉讼请求过程中,刘爱环、孙平郑重向法庭提出案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枉法,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严重破坏法律规定,且所谓的企业债务、股东承担责任即是虚构不存在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新变更的诉讼请求仍然是虚假诉讼,再次要求法院将本案已查清的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廖强新及其律师事务所为了达到收取多次代理诉讼费用的目的,为城宇公司出谋划策进行虚假诉讼,通过各级政法部门关系进行利益输送,并向郴州苏仙区法院、中级法院、湖南高级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但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相关规定,这种为了阻却生效判决执行所作的虚假诉讼行为之大、涉及方面之广、涉嫌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巨,可以说是郴州市乃至湖南省少见,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廖强新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操作手法一旦被有心人利用,必将严重侵害了司法的执行力及社会公信力,其这种参与虚假诉讼行为不但要予以警戒也要依法进行严惩。

  (受害者电话:13762596066)。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为了纠正案件审理中出现的违法情形,防止出现错误的司法判决,实现司法公正,希望湖南省高级法院能够高度重视并监督本案的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弘扬法律正义,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给公民一个公正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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