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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相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设置有点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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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7 23: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这个方案好,好在强化了环境保护。以后你污染环境了,就要拿出真金白银来修复损坏的生态环境,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会使那些无良企业在半夜偷排的时候有所顾忌,有很大顾忌。毕竟偷排是为了银子,如今弄不好要掏更多的银子,得不偿失,就此罢手。

  这个方案好,还在于政府依法施政。方案不是法律,但方案的最终执行,要依赖法律。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

  过往政府的决定得不到执行,不会诉诸法律,而是会采取行政手段来强制执行。如今的赔偿方案解说词里说到:“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权利人是谁呢?各级政府。这就是说,排污的企业要是不理睬政府,政府就诉诸法律。这就告诉人们,谁大呢?政府大还是法律大?法律大!这就叫法治社会依法治国。

  不过呢,在充分赞赏这个方案的同时,本老头发现这个方案还只是依法治污的一个开始,仅仅是一个开端。有待完善,有待继续往前走。

  不说别的,单说权利人的设置,就有点尴尬。环境损害的直接受害人是老百姓,照理赔偿的权利人应当是受害的公民或公民组织。但鉴于国情特殊,政府代表群众,也行。只是这里有个问题,地方政府在这里的角色常常会错乱。一方面是权利人,一方面又可能是义务人。

  不是么?以往破坏环境的案例,经常有当地政府的责任。有的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明知是污染企业也引进来;有的是当地政府为了GDP默认企业排污;有的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不允许查处排污;有的干脆是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享受长子待遇政府放任排污。凡此种种,地方政府都难辞其咎。

  这样的状况有变化么?有变化,如今环保的压力大了,地方政府的位置慢慢在调整,不是完全坐在企业这一边了。但是,背后的利益机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的业绩评价还是与GDP连在一起。而GDP的来源要靠企业,不是政府办公室里可以造出来的。政府严厉查处污染,势必影响企业生产,从而影响政府的GDP。也就是说政府这样子的干法,是自己与自己过不去。

  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大众的健康自己与自己过不去应该么?应该!可以么?可以!但是,这要有很大的道德力量才行。而仅仅指望道德力量,没有利益机制在背后支撑,任何制度都是难以长久的。

  所以本老头隆重建议:

  一,执行这个方案,要改变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评价标准。地方经济发展如何,可以作为一项指标,但不能是主要指标。主要指标应当是环境改善状况,应当是社会发展状况,还有民生幸福(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和治安)状况。这个标准变了,就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链切断了,政府查处污染企业的时候就能够做到心狠手辣。不然,自己的孩子,谁下得了手哟!

  二、执行这个方案,要明确执法主体。这个执法主体就是各级环保部门。为了避免裁判员运动员一体的尴尬,应当实行环保系统垂直管理,由中央一垂到底。各级环保部门代表当地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向排污企业依法索赔。所得全部用于当地环境修补的支出。

  冬至到了,朋友们天寒多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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