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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万工程保证金遭遇“滑铁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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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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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7 20: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讯】为做建筑工程劳务,一个名叫田斌的贵州贞丰县年轻人,经其朋友介绍到本省铜仁市江口县一建筑工地“艳欧铭都”,与该工地劳务总承包方负责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蔡仲彬,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向其缴纳了32万元工程劳务保证金,结果却是丢了夫人又折兵。如今三个年头将过去,不仅没有做到工程,甚至连保证金也无法索要回来。经媒体呼吁,同时给省长信箱反映和省信访局,以及铜仁市公安局反映都石沉大海。

  当年给田斌介绍工程的人叫徐某,他们一行于2017年10月25日一同来到江口县环城西路的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艳欧铭都”项目部,27日同项目部蔡仲彬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向其缴纳了32万元劳务保证金。按照协议将分包4号、5号和6号楼的劳务。合同签订后,蔡仲彬要求3日内将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田斌按照其要求进入工地,蔡仲彬却寻找借口不让田斌施工。而其所缴纳的32万元保证金,也未当场退还,而是在收据上注明此款在2017年12月30日归还。如今时间过去将近3年,收款方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蔡仲彬却依然一推再推不予返还收款。为了减少麻烦,蔡仲彬还将田斌的电话设为黑名单之中,让他打不进去。固然, 32万元不多,但对于一个身处大山中的农民来说,也不是小数字,这还是东拉西扯借来的。目前时间已经过去了34个月,如果算利息,按2分计息,单是利息金就有217600元,确切的说现在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艳欧铭都”项目部的蔡仲彬,已经连本带息欠下了田斌537600元。可他找谁去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蔡仲彬以职务之便,诈骗数额巨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返还诈骗金额。

  但是江口县公安局口头上答复“不予立案”,当然是不告知理由的,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省信访局层层转下来的反映材料,到了江口县住建局,该局竟以“不予受理”作为答复意见。并建议当事人去寻找人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来解决问题。众所周知,打官司对于田斌来讲,打与不打都是一样的结局,他肯定能胜诉,但欠款依然要不回来。绕那么多的弯路结果都一样,请问有谁能真真正正同情他,理解他。

  目前,该案仍悬在空中,其实不论是公安局还是住建局,只要本着一心一意为民服务的思想,实实在在的化解信访纠纷,出面予以调解也是能够解决问题的,现在大家却是推来踢去,无人来管,真是叫人寒心。事态的进展,本网将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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