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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法院的特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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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13: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在北京朝阳亚运村法院的特大案件!

  我叫王桂荣,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0010219510628044X联系电话:13521395388,系航空设计研究院退休教师。由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陈峰枉法判案造成我现无固定居所。

  现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陈峰事实不清,枉法办案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昭告如下,请大家帮我评评理:

  一、亚运村陈峰有法不依超时限审案,是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根源: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审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一审法院有法不依违反法制精神,严重超限审理,致使简单的民事诉讼从2016年4月拖至2018年7月。前后3个年头28个月的时间,房价增长50%之多,而一审2018年7月判决仍以2016年前房价判令交付。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一审法院超时限审理判决,这条法条规定怎样实施?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谁为因超时限审理造成的损失负责?由于以上原因,致使现在我没有收到分文卖房款就被强制执行,腾退住房流离失所,此责任有谁来负?

  二、枉法审判,有法不依。

  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违背交易习惯,判决可以不支付房款就可以获得标的物。

  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债务人系田力,陈卓,担保人系王桂荣(判决书第7页第6条倒数第一行)。但是徐春起同意代王桂荣直接向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还款。(判决书第8页第7行)。担保人王桂荣并没有在兴业银行有贷款,徐春起向兴业银行直接还款还给谁?

  一审判决同时认定:“办理抵押需王桂荣提交相关资料 ,但王桂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徐春起有权不支付后续155万元,且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完全违背了事实依据,枉法判案。

  试问:

  1、王桂荣不是债务人,提供什么相应的资料?

  2、王桂荣在兴业银行没有借款,徐春起代王桂荣还给兴业银行什么钱?

  3、徐春起状告王桂荣不解除抵押事实依据是什么?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证人证物怎样证明王桂荣不配合解押?

  4、徐春起怎样证明其没有违约?证据材料,质证材料怎样证明徐春起主动联系要求履行合同无果?

  5、债务人即便同意还款,是否要拿到钱才能提申请提前还款?没有得到钱拿什么提申请?拿什么还款?

  混乱的逻辑,枉法的审案导致我没有收到分文的房款就失去了我唯一的,赖以生存的住房。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徐春起没有证据证明其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徐春起没有违约王桂荣违约。事实是在约定解押当日,徐春起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兴业银行王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桂荣再审案开庭时当庭证明了没有见到徐春起等人,并证明了王东告知了王桂荣不是债务人没有解押的权利)。王桂荣将当时的情况告知了我爱我家陪同的业务员,其后再没有消息。(王桂荣并没有买受人徐春起的联系方式,我爱我家也不允许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但是合同却约定买卖双方自行交割。)。迎来的是2016年4月22日徐春起的诉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按照交易习惯,是否是先交钱再买货?那一条法律条文规定了可以不交钱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一审判决和执行庭执行却是配合徐春起强买强卖的抢走了我的住房,我现在居无定所。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M15090727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条款规定时效是120日。徐春起第一次起诉起始日是2016年4月22日。合同签订日是2016年1月18日。徐春起起诉日还在合同约定的时效范围之内(徐春起起诉日是合同签订的第96日)根据合同第九条之约定,徐春起单方解除了合同。

  根据徐春起提供的《补充协议》第六条规定,(我并没有得到补充协议)买卖合同签订后从2016年8月30日起再开始办理该合同的所有流程及手续。......上述日期前导致的合同履行延期甲乙丙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徐春起在约定日不到场,在合同时限日期内起诉,在补充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王桂荣,均违约在先,然而一审法院却判王桂荣违约,执行庭在王桂荣没有得到分文房款的前提下,强制王桂荣腾退住房,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那条条文规定的?

  三、逻辑混乱,不尊重事实导致判决错误,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徐春起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王桂荣解押。事实根据上述事实是徐春起根本违约。这只是简单地买卖合同纠纷。但是一审法院陈峰不知是水平问题还是收受了贿咯(一审开庭时徐春起的代理律师与陈峰嘀咕说他的同学xxx是亚运村法庭的。陈峰用眼色制止,并指了指监控录像。待我调取庭审记录时要求调取庭审录像,告诉我是“录像坏了,光盘撒了一地没有办法调取。有电话录音为证)将简单的买卖合同的审理,错误的按借贷纠纷审理判决。

  判决书认定了债权人是兴业银行,债务人是xx与共同债务人xx,担保人是王桂荣。但是却判定徐春起用部分房款还兴业银行的借款和利息。判决王桂荣在没有得到分文购房款就要过户腾退住房.......。(这就是执行庭在我没有得到分文住房款,给我带上手铐,强行暴力带走,强行腾退住房使我流离失所,更有甚的是,电视台通过执行庭爆料我是“老赖”拿到全部房款拒不腾退的信息,通过电视台向北京全市报道,给我的精神名誉造成很坏影响)。将买卖合同处理成借贷合同纠纷。然而张冠李戴将王桂荣应得的房款,通过徐春起强行还给了兴业银行xx的账户。(兴业银行与债务人xx的借贷周期是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共60个月。这期间并没有履行障碍,兴业银行与xx也并没有要求王桂荣履行担保义务。)无形之中王桂荣应得的购房款转换成了债权。

  为什么徐春起在合同期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究其原因是合同签订之日所签定的合同标的价款与市场交易价款出入较大,交款后徐春起可能有其它的想法,致使到兴业银行解押徐春起没有去,之后也没有与我再联系。之后到了春节。节后,房价暴涨,我得到我爱我家业务员的电话,徐春起要求房屋查档,查档后交购房款。3月1日签订了《查档确认函》,我等来的是4月22日的诉状。徐春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不卖房,和不配合解押的证据。徐春起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障碍。在徐春起支付定金时有我提供的建设银行的账户。(有徐春起支付定金的银行流水为证)徐春起以我突然反悔不配合解押为由,掩盖其根本违约的事实。在知道了我不是债务人的前提下,还要求我去还款解押,你倒是把解押的钱给我,我才能与债务人申请提前还款解押啊。不支付应付款项,我拿什么去解押?拿什么去还款?

  原因只有一点,徐春起在起诉日已经知道自己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徐春起应该支付20%的违约金,和日万分之5的滞纳金。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常规状告于我。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更助长了徐春起的错误。徐春起再没有按合同与我有任何沟通协商。

  一审法院的超时限审理,使得徐春起的利益爆棚,从325万的房子最高飙升到将近600万,现今房价仍在500万左右。但是由于徐春起迟迟没有付款,现在在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和执行庭的错误执行下,我没有拿到分文,我居无定所,生活没有保障,这样的后果谁来负责。

  更有甚者,徐春起和其儿子孙浩鹏,从原来上告想拿回订金,发展到连续到我家堵锁眼,制造了一个假的委托租房书,租了一个刚刚刷过涂料的房子近7000元,断了我的生活来源!身体受到极大伤害,良心何在?现有的房款在他们手里任意挥霍,开出了各种没有发票的各种款项现在的房款所剩无几,这一切都是谁之过?真正的老赖是徐春起,徐浩鹏父子俩!又是谁纵容他如此猖狂?谁之过?

  请求有关部门对朝阳区亚运村法院陈峰监察!还我清白,我不是老赖!

  

  伪造委托租房合同

  

  买方签合同时订金欠条?

  

  连续作案,堵锁眼触犯了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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