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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指派高院调查复查组用假话欺骗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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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7: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指派高院复查调查组用假话欺骗全国人大代表

  回复页共计14页,其中11页最上面写,白彦荣在征得少华公司法人代表高海军的同意下,按照少华公司惯例将少华公司的印章备案回执通过微信发给了少华公司平川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程辉,赵雄便安排晨辉刻制了少华公司的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高海军的私章。这句话(这段内容)是假的,胡乱编造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胡编的,高海军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10多次,还有白彦荣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好多次,最少5次,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调查组认真调查并查看案卷。高海军从公司成立至今从没有让白彦荣给赵雄发过备案印章回执,备案回执是西安市公安局给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刻制的印章低联,也就是备案回执,不属于公司资料范围,是西安市公安局在审核后刻制并收费1100多元合法刻制的印章,有发票为证,此回执不属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料。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管其目的是什么,就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此类犯罪从来就没有“情节轻微、不予追究”之规定。

  犯罪分子明知道伪造印章是犯罪的还要继续伪造印章签订假合同。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规定:任何分公司或项目部有合同需要盖章可以把合同邮寄来西安加盖,又不收任何费用。赵雄、陈辉等人为何不邮寄到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公司加盖,为何要用假的公章加盖。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调查,别欺骗善良的全国人大代表。

  甘肃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指派高院调查组用假话欺骗全国人大代表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法官失职渎职、此案负责检察长领导不力、导致民企被诈骗76万无法追回、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领导不力、负责案子的检察官说假话,(说高海军默认以下团伙伪造公章,比如别人拿刀架在脖子上杀害高海军,高海军还默认让被人杀,公安机关的笔录做了10多次,检察官为何不认真细看笔录,包括白彦荣的公安局笔录都可以证明,高海军从没有让任何人发西安市公安局备案印章给其他人,包括伪造高海军公司公章的犯罪分子)(民营企业76万农民工工资款被诈骗了还危害不大,三人团伙用伪造印章签订8000万虚假合同还危害不大)啥叫危害大的。请检察官讲一讲。啥叫默认请检察官讲讲。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魏正武检察长领导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导致陕西民营企业76万元被赵雄、程辉、孔继胜等犯罪分子虚假诉讼诈骗成功

  控告信

  控告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五号楼10402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系公司董事长

  电话:13649202264 13991958988 15091158397

  现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赵雄、程辉、白彦荣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检察员渎职犯罪的事实控告如下:

  2018年1月15日,赵雄、程辉、白彦荣三人伪造控告人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使控告人遭受经济损失76万元,控告人得知此情况后,即向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分局报案,平川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认为赵雄、程辉、白彦荣三名被告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与2019年9月2日、1月23日将赵雄、程辉、白彦荣取保候审,并移送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追究三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2019年9月17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赵雄、程辉、白彦荣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求三名被告的刑事责任。在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将宣告判决时,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突然要求撤回对赵雄、程辉、白彦荣的起诉。2019年12月,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他们刻制印章的行为得到了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高海军的默认,且赵雄、程辉、白彦荣将刻制的印章用于公司业务活动,因此,本院认为赵雄、程辉、白彦荣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民营企业76万农民工工资款被诈骗了还危害不大,用伪造印章签订8000万虚假合同还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赵雄、程辉、白彦荣不起诉。使三名犯罪分子逃避了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管其目的是什么,就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此类犯罪从来就没有“情节轻微、不予追究”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大案件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重大案件。

  综上所述,由于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害怕自己办“错案”,不顾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只听信赵雄、程辉、白彦荣口供,违法办案对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分子赵雄、程辉、白彦荣撤回起诉,不予起诉,致使三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大渎职犯罪。

  为了维护法律正义,制裁犯罪,我现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对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赵雄、程辉、白彦荣伪造公司印章犯的有关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陕西少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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