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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韩树光人命案30年未立案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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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0 13: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北郎堡村人张爱荣(电话:15130007945),1990年农历十月初八日傍晚,我丈夫韩树光在他弟韩树民、父韩国和2人的暴力毒打中,当场服毒致死一案,我们第二天向成安县公安局报案后,第三天上午,成安县公安局李警官到我们村大队,在大队办公室里,有村干部2人在场,李警官对我说:不是直接打死的,这是自杀,我不同意,要求李警官问问他们2个人为什么暴力毒打我丈夫韩树光,李警官说,不能问,可以验尸解刨,如果是喝药致死的,还是自杀,我不同意验尸,就这样,李警官一走了之。导致我丈夫韩树光在此时此刻被他父母让众人抢埋葬,行为恶劣至极,众所周知,他父母又抢占了我们两个幼小的孩子(小儿子5个月,大儿子1周零9个月),他父母不要我了,他父母害的儿子韩树光家破人亡,母子分离。我在万般无奈之下,聘请律师,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状上写明:“被告与次子韩树民先后闯入我屋后与我夫骂打,迫使我夫服毒而死”。成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1991年4月17日,作出了(1991)法民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我原告、被告我公婆双方上诉后,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1991年9月21日作出(91)法民裁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该案程序不合,事实不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91)法民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成安县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22日,作出了(1992)法民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经过上诉后,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12月21日作出(92)法民裁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1992)法民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成安县人了法院重新审理。 成安县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作出(1993)成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经过上诉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0日作出(1994)邯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1993)成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中第三、四、五、六项;二、变更第一项为:两个儿子均由我自行抚养;三、变更第二项为:被继承人韩树光留下北屋西三间瓦房,两个孩子各分一间半房屋,均由我代管。(一、二审诉讼费共计8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们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冀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本院认为,两个孩子判归申请人抚养,两个孩子所取得北房3间由申请人代管,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爱荣的再审申请。 我们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后,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邯检民监【2014】26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我们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5日作出冀检民复查【2018】122号复查决定书。本院经复查认为,邯郸市人民检察邯检民监【2014】26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1月9日,我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提交了申诉,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申请书,2020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转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我们多次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大厅,说明我们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申请书,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转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了,工作人员说:别拿这个“当圣旨”,每一次还给一张印有法律条文的纸,说,找院长。现在已经近三个月的时间了,我们实在是万般无奈啊? 我丈夫韩树光的人命案件,我们多次向公安县公安局控告,2014年1月22日,成安县公安局给我们作出了第一次,成公(刑)不立字【2014】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们申请复议后,2014年2月10日,成安县公安局作出,成公(法)刑复字【2014】2号复议决定书,经审查认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不充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撤销原决定。 成安县公安局2014年4月22日作出,第二次,成公(刑)不立字【2014】00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们向成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成安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7月18日作出,成检侦监不立审【2014】2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成安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特此通知。 我们在万般无奈中去北京上访,2014年3月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作出,成公(刑商)行罚决字【2014】第0057号行政处罚10日。 2014年8月27日,因上访,又被成安县公安局,成公(刑商)行罚决字【2014】第0572号行政处罚10日。 2015年5月6日,因上访,被成安县公安局,成公(刑商)行罚决字(2015)0625号行政处罚10日。 2015年6月25日,因上访,被成安县公安局作出,成公(商)拘通字【2015】      号,刑事拘留35天。 2018年7月3日,我们向成安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后,2019年7月10日又遭遇到成安县公安局第二次,成公(商)拘通字【2019】012号,刑事拘留16天。 我们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件正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庭审理中! 因为1990年我丈夫韩树光的人命案件,我们至今诉讼控告了30多年。所以盼望最高人民检察院督查河北省人民检察,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依法彻查违纪违法办案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还被害者一个公道!

  

  

  

  原文链接:http://bbs.tianya.cn/post-law-8342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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