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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发(2011)17号文件是否还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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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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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7 10: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年115号)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经过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我作为菏泽家乡的一名新闻工作者,发现我们菏泽家乡存在一种有悖法律法规的现状,即菏泽市委、市政府出台一份菏发(2011)17号文件,其中涉及计划生育问题,93年8月份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职人员,一律不予提拔重用,在当时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大环境下,该规定能起到一定的有效作用,但时至今日,计划生育已经不再是我国基本国策,但菏泽市委组织部门仍然执行该项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我市的改革发展需要,亦压制了一批有用人才的发展空间,且有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菏泽在任用提拔人才时,现今仍将受过计划生育处分的问题作为调整任用干部时的一个障碍,据我所知,全国现在也仅有菏泽执行该项规定,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我愿代表菏泽家乡人民发声,提起舆论谏言,望积极参与讨论,上述文件还能执行吗?

  我认为,菏泽市仍在执行不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文件跟地方发展程度不无关系,之所以菏泽市是山东省发展的滞后地区,跟领导的思想意识有关,思想陈旧、行为机械保守、不能紧跟时代步伐。应深刻理解当前执行的政策法规,坚决保持与中央的施政方针高度一致,除尘翻新,使菏泽尽快发展起来!期待广大网友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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