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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网曝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玮作伪证陷害委托人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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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9 13: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控告人:张玮,作伪证时是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4月14日被投诉后离开天衡律所,到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

  张玮律师在代理王启明和王X炜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伪造证据(伪证)陷害委托人(王启明)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7条伪造证据罪,张玮为了方便实施伪造证据(伪证)、为了作伪证不被发现、为了达到作伪证所要达到的目的,又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详见投诉信)包括伪造授权委托书,给受害人王启明造成了近30万元的损失;是不是张玮作伪证时是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玮如果被司法机关处罚,对天衡所有负面影响,而天衡所在公检法的人脉非常广,所以受害人王启明现在是投诉无门到处碰壁,该怎么办呢?只能默默承受吗?这个没完,没讨回公道,永远没完;在这拜托胸怀公平正义的网友大力支持并转发举报信,让这些无良律师尽早受到法律处罚,让老百姓不再花了钱又受无良律师的欺骗和陷害。

  王启明经过中介公司撮合于2017年3月16日和王X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时没人告诉王启明买方王X炜是限购人员,王启明根本不知道王X炜是限购人员(起诉王X炜违约后,才知道其是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近2仟万元),张玮律师当时不在现场。

  王启明通过熟人介绍,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2018年12月10日和张玮(代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在天衡律所签订了王启明和王X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7)闽0206民初5593号]、二审[(2018)闽02民终6072号]的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权;合同签订后王启明一直向张玮讨要合同,已经4年了,张玮两个合同都拒绝归还给王启明。后来才知道张玮为了保证其方便作伪证和达到伪证的目的全部私下改成特别授权,张玮提交给厦门市湖里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上王启明的签名和指印都不是王启明本人的签名和指印,全部是张玮伪造的,张玮的这个违法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

  一审开完两次庭后(适用简易程序),过了7个多月, 张玮于2018年7月18日瞒着委托人(王启明)私自到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当庭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详见王启明和王X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庭审笔录P96第17行——第20行(在“质证笔录”P2):

  审:房产买卖协议为何约定“乙方可指定过户给第三方”?

  原代(反诉被告):被告说其没有购房资格,当时被告说买是他买,但是过户到他亲戚名下。

  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据张玮律师伪造的证据认定王启明存在过错,作出的(2017)闽0206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判决王启明败诉。王启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该案王启明一路走到申请检察院抗诉被驳回,才知道张玮律师作伪证陷害委托人(王启明)。

  王启明和张玮签订一审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后,于2017年6月8日把所有证据资料都发到了张玮的QQ邮箱。

  王启明提供的证据“D”是张玮亲笔所写,是在王启明和王X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前张玮所写,说明张玮在一审开庭前就知道王启明和王X炜签订《购房和同》时不知道王X炜是限购人员。(详见证据“D”)

  王启明提供的证据“E”是二审开庭前张玮亲笔所写,说这几个证据可以证明王启明在和王X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知道王X炜不具有购房资格;这个证据我们在二审法庭上提出。(详见证据“E”)

  王启明于2020年4月14日向厦门市司法局投诉张玮的违法行为(后投诉信转到厦门市律师协会),基于王启明的投诉信,张玮于2020年6月15日隐瞒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诓骗王启明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的签订表明了张玮对投诉信内容其违法行为的承认,因为捌万元不是小数目(详见举报信、《和解协议》)。

  王启明后来发现张玮2018年7月18日在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当庭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后,于2020年4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王启明和张玮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并退还8万元给张玮。

  厦门市思明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王启明随后于2020年10月14日向厦门市司法局投诉张玮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张玮向厦门市思明法院提起反诉,诉求王启明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即不得投诉、举报张玮的违法行为的条款,要求王启明承担违约责任。

  在(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2020年11月30日)的思明法院法庭上,张玮当庭对法官说:2018年7月18日在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上王启明当时有出庭,是王启明自己在庭上说,王启明和王X炜签订购房合同时知道王X炜是限购人员,是其(张玮)不得已写了,而且王启明当庭拒绝签名,所以他(张玮)不得已签名了。

  王启明提供给法官的证据(2017)闽0206民初5593号的笔录“质证笔录(2017)闽0206民初5593号”上面写着王启明未到庭,王启明提供给法庭的证明王启明和王X炜签订购房合同时不知道王X炜是限购人员的证据,法官是一个都不采信,而法官就采信了张玮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证词,裁定是王启明自己在湖里法院当庭自己说的;判决王启明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判决全面败诉,判决如下:1、驳回王启明的全部诉讼请求;2、王启明返还给张玮8万元并赔偿张玮8万元;3、支付张玮保全费1320元;案件诉讼费全部由王启明承担。这个法官是不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呢?

  厦门市司法局以厦门市思明法院(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的判决书为由不受理。

  王启明于2021年4月21日向公安机关举报张玮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07条伪造证据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派出所民警以这个伪证发生在民事,所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刑法》第307条伪造证据罪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而且本条的规定未限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切诉讼中。

  根据法律规定,张玮的违法行为已经满足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张玮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不明真相的人极易上当受骗,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追究张玮的刑事责任。

  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再次拜托胸怀公平正义的网友大力支持并转发举报信,让这些无良律师尽早受到法律处罚,让老百姓不再花了钱又受无良律师的欺骗和陷害。

  

  

  

  本文转自天涯社区:https://bbs.tianya.cn/m/post_sha ... mp;item=828&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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