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快捷导航
加入我们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评论网

查看: 953|回复: 0

湖北仙桃市2020“8·3”爆炸案查处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复制链接]

51

主题

51

帖子

211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11
发表于 2021-7-4 15: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省十堰6月13号发生的重大爆炸案惊动全国。党中央作出重要批示,湖北省委省府高度重视,全力调查,至6月18日已对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国人拍手称快。而去年8月3号,发生在湖北仙桃的一件重大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引发不少人的质疑。
   一、湖北省2O2O“8·3爆炸案也曾惊动全国,历经9个月的漫长调查,调查报告终于出炉。此案,2020年全国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之一。
   2020“8·3”爆炸案,是在仙桃市西流河镇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发生的一起爆炸事故,致6死4伤,是湖北省化工企业自1998年以来单起死亡人数最多的安全事故。性质之恶劣,损害之大,令人震惊。经过近9个月的等待与周旋,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终于发布了《关于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 “8·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阅读全文之广后,貌似“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而据社会知情人反映和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可以见证的,湖北介入案件的司法人员,对追究案件的罪魁祸首冯才虎的责任,则是姑息放纵,任其逃避法律惩罚而泰然自得。当地执法部门,对于新蓝天公司藐视法律、逃避罪责的手段没有进行调查追责,社会主持正义人员可以明确看出,这个事件主要责任人冯才虎背后,一定有背景,有靠山,有执法机关内鬼,才导致他对案件主要责任成功逃脱,逃避法律之剑的惩处。
   二、2020“8·3”爆炸案的事实真相。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报告内容易显示:该事故发生在湖北仙挑市蓝化公司四车间(有记载证明属于违法建筑项目)。该车间主要生产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和乙烯基三丁酮肟基硅烷。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作业违规、违章所致。超量的丁酮肟盐酸盐,在相对密闭空间内急剧分解放热,能量不能有效释放导致爆炸。导致6死4伤,经济损失一千三百多万。
   仙桃市蓝化公司,他的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是新蓝天公司,两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该爆炸事故已定性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蓝化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新蓝天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理应据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现在已初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情况如下:(1)陈隽,男,蓝化公司法定代表人;(2)袁明,男,蓝化公司事故车间主任;(3)杨金鹏,男,蓝化公司生产部长;(4)彭汉华,男,新蓝天公司总经理(副总裁)。结果公布,社会一片哗然。时任新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才虎,为何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这显然是此案办理不公平、不正义、偏袒主要罪人的有力证据之一。
   三、依法惩处新蓝天公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才虎,有事实和法律双重依据。
   1、法律依据之一: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并没有规定母公司或其领导人员的安全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O15年颁发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将“实际控人”和“投资人”也包括在内。又可佐证《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的责任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在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事实依据:新蓝天公司对于蓝化公司,是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和运营生产的管理者。作为母公司法人代表的冯才虎,又占实际控股的90%,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逃避的。虽然蓝化公司是法人单位,但是其车间建设、投资项目、生产流程,都是在新蓝天公司冯才虎等人的审批和监管中进行的。对于发生事故车间的建设,是冯才虎决定的。并在建设项目不达标而被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时,仍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才导致发生了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恶性案件。作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冯才虎受到法律惩罚是不容置疑的。
   冯才虎偷梁换柱,逃避了罪责,无论是办案人员的姑息养奸,还是有人为其极力开脱责任,正义的法律和社会都是不答应的。
   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时,仙桃市新蓝天公司冯才虎,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隔不久,更换了企业法人。但是,实际控股与投资人的角色无法改变。
   四、从一个事实中可以断定,冯才虎一伙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的办案人员,有串通一气、互相谋划的嫌疑。
   1、不少一直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的正义之士,流览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时发现,4月16日发布了《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阅读之后截图收藏。然而,在此之前的4月14日,新蓝天公司的总经理,给外部关心此案进展的相关人员拔打电话说,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对此案的调查报告已经完成并定性,也透露了处理结果。为什么作为省级的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向社会公布的报告之前,事故的责任人首先知道呢?令人认为他们是互通情报,出谋划策,按犯罪人的意见和思路进行的。
   2、当有关人员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反映以上情况提出疑意之后,再次打开应急管理厅网站时,发现“调查结果报道”发布的时间改为“3月29日”。如果真的没有什么嫌疑、是秉公执法而旦按法律程疗办事,为什么要躲闪、掩藏不敢面对呢?这件事足以证明,他们在办理此案中,有渎职、不作为、欺骗党和政府、欺骗老百姓的不法行为藏于其中。党中央对于基层安全事故持零容忍态度,尊严不可侵犯的法律的运行,一直在实践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对犯罪人的袒护就是对社会的犯罪,安全事故的保护伞应该被彻底“揪出”,这样才会净化令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的土壤。   
社会众人在期待,湖北仙挑执法人员,对蓝化公司的恶性爆炸案重新调查,给元凶以应有的法律惩处。                                               
   文/公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home_bigavatar:guest
ahome_bigavatar:welcomelogi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评论网 ( 浙ICP备2014019847号 )

GMT+8, 2024-12-26 12:36 , Processed in 0.144627 second(s), 25 queries .

法律声明:本站所有新闻评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X3.4 & 评论网

© 2006-2013 评论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