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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广西北海海城区法院王警芳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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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1 20: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李军阁,联系方式:13367799969,希望有关部门对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王警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进行调查处理。

  事实和理由:

  关于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诉李军阁绿化站综合楼使用期限延长到38年一案,李军阁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使用期延长为38年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会签通知》、1997年12月5日的2份绿化站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海城区人民法院(1997)城初经初字第(77)号案件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中陈世宏关于签订延长到38年合同的陈述、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的相关文件、时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达和高、市园林局局长龙有贵、市绿化站主任陈世宏的情况说明等。

  2018年1月28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会签通知》两份重要文件“来源不明、不予采信”,并判定李军阁腾退该楼。

  2019年8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向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园林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调查令, 2019年该案件发回重审。

  2020年8月18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海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警芳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2020年11月26日判决认定滨海公司和绿化站确有就延长使用期限一事进行协商,协商的最终结果如何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未订立合同或出具正式文件将变更使用期限这一重大事项予以确认,判决李军阁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09年5月7日起至李军阁腾退归还止)。

  真正的事实是:1.1997年12月5日的2份绿化站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中不仅明确了期限,还明确了承租、转让合作的权利。2.李军阁提交的海城区人民法院(1997)城初经初字第(77)号案件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中,陈世宏关于签订延长到38年的合同的陈述法院直接将其忽略,只字未提。3.绿化站自行提交的《关于中山公园和长青公园升级改造项目有关建筑物、游乐设施拆除工作方案的修改意见》中,“市绿化站综合楼”部分,明确承认该楼是绿化站与滨海公司联合开发,合同期限为38年。4.无论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绿化站均不具备条件要求租户腾退并采用强堵大门、封占后院堆放垃圾、不定期态度蛮横骚扰租户等卑劣行径以致给李军阁造成巨大损失。

  除了上述枉法裁判的种种表现,让人有着种种疑问:

  1.2020年11月26日判决书“认定滨海公司和绿化站确有就延长使用期限一事进行协商,协商的最终结果如何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未订立合同或出具正式文件将变更使用期限这一重大事项予以确认”,难道加盖绿化站公章的两份证明原件不是正式文件吗?王法官眼中的所谓正式文件是什么?时任绿化站主任陈世宏表示该证明只是为了滨海公司打官司使用,请问若是为打官司,为什么不写延长到18年、28年、29年、30年,为什么非要写延长到38年?这样的逻辑王法官是怎么能够认可的?

  2.判决下达后,李军阁在代理律师的要求下去海城区人民法院调取该案的双方的证据材料,竟被告知“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给复印”,让人匪夷所思。

  3.延长使用期至38年的政府会签文件和文件处理笺的当事人均健在,李军阁也提交了他们的情况说明和联系方式,王法官为什么不能核实情况并鉴定笔迹?况且这两份文件均是当年的复印件,组织纸张鉴定有何不可呢?因为政府回复中院调查令该函件“保管期限为十年,无法提供”,就可以认定文件不存在、延长至38年的事实不存在吗?

  

  

  

  文章转自天涯社区:https://bbs.tianya.cn/m/post-law-8373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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