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一个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是中国乡村百姓共同的生活向往与追求。可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公屯村村民彭德明却在漫长的维权路上艰难探索,想想自己村民被霸占的土地,想想自己被无辜判刑入狱,他一次一次的不止泪流,他几次想一死了之,可被家人劝回。他几次去找有关部门理论,都不了了之,整整的五年,没有人给他说法。 发生赵勇刚、张鹏霸占土地的情况后,彭德明实名举报赵勇刚、2014年赵勇刚(巴彦查干乡王府村村民)、张鹏(杜蒙县土地局工作人员)伙同王立文(巴彦查干乡王府村委会主任)强行霸占公屯村村民耕种了六年的340亩耕地,该地块是2008年县乡两级政府作为全巴彦查干乡修建水渠给公屯村民的占地补偿,其中包括部分直补面积地被占用,也是补偿到该地块。2014年春天,赵勇刚、张鹏直接带领人将340亩耕地全部耕种,公屯村村民多次找到相关人员维护赵勇刚等人的利益,事情迟迟不给解决。 张鹏、王立文的违法违纪问题;张彦昭(原巴彦查干乡乡长)、王志强保护伞问题,迟迟没有处理结果。 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十一时许,赵勇刚、张鹏带领二十多名从吉林松原雇佣的地痞流氓,拿着搞把、扇刀闯入公屯村大瓦房子地块。彭德明得知情况后,带领陈兆刚、付红利、李红祥三人前去制止。赵勇刚和张鹏带领的打手冲到彭德明他们的铲车前,向铲车上倾倒汽油,想要烧死彭德明和三位村民。彭德明和三位村民情急之下,把赵勇刚他们堵在路上的车往路边推开,夺路而逃。随后彭德明等村民报警,也没有相关警方到现场。 公屯村有两名村民被打伤,彭德明被打伤,彭德明的铲车被赵勇刚等人也砸坏,经有关部门鉴定,车损达到1700元左右。 王府村主任王立文私下与赵勇刚签署承包合同,赵勇刚也没向王府村缴纳一分钱的承包费。村委会和巴彦查干乡经管站没有村民代表大会关于赵勇刚承包此块土地的会议记录。所以,王府村村委会其他成员根本就不承认赵勇刚跟王府村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 2015年3月,彭德明全票当选公屯村委会主任。赵勇刚、张鹏找到张彦昭和王志强,他们利用2014年赵勇刚、张鹏带领打手与彭德明占地打架一事对彭德明进行构陷,2015年10月8日,彭德明因寻衅滋事被杜蒙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5日,被杜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六个月零二十一天后,2016年4月26日,彭德明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法院判定彭德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赔偿赵勇刚、张鹏十七万(赔偿十七万法院不能放入卷宗,说是违反法律规定)。当时赵勇刚、张鹏的车损鉴定为八千元,到了杜蒙县法院审理的空间,就变成了彭德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法院刑事庭庭长姜竞航对彭德明的家属说,你不赔偿赵勇刚、张鹏17万,我们不敢给彭德明判缓刑。 两村地界争议所引起的一系列事件,正是由于相关部门不积极处理,而是将事情演变到黑恶势力带领地痞流氓与村民争执被打伤的恶性事件。整个事件元凶赵勇刚,外号赵老七,在当地比较有名。在2014年赵勇刚因盗窃石油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判一缓一。2014年春天,赵勇刚在缓刑期间,强行进入公屯村大瓦房子耕地340亩,种上了黄豆。公屯村民陈兆刚、付红利等29户村民看到自己的土地被王府村地痞赵勇刚霸占,便去巴彦查干乡政府、杜尔伯特县政府告,竟然无人过问。当彭德明和三位村民阻止其继续侵权行为时,赵勇刚公然纠集打手对彭德明和三名村民大打出手。面对这一切,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有关部门却视而不见,公然袒护赵勇刚,将公屯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彭德明逮捕入狱,羁押六个月零二十一天,判二缓三。 2016年5月6日,杜蒙县检察院《黑杜检诉诉刑抗2016 1号》抗诉书中,以“同时,被告人彭德明系巴彦查干乡绰尔村村主任,作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带头不配合乡政府的决议,在当地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此外,经审查巴彦查干乡绰尔村公屯发生的一起群体性围堵办案民警、损毁警用车辆的恶性刑事案件,确认该案的发生与作为村主任的被告彭德明的处理不当有直接关系,” 2015年5月份、6月期间,以刘氏家族刘兴东、刘广杰、吕东泰、等人为首,开会商议,有组织,有计划带领几十位村民强行拖毁村民白金龙流转承包的耕地1700多亩,带领村民围堵、掀翻警车,刘兴东、吕东泰打掉警察牙齿,摔毁警用记录仪,第二天更为猖狂的二次拖毁白金龙耕地。 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时任书记赵凤国、乡长张彦昭在任期间,不作为、任由赵勇刚、张鹏等人跨过公屯村隋广杰的鱼池,赵、张二人在中间夹着公屯村的鱼池,将该地块强行霸占成王府村的面积,张彦昭对赵张二人纠集外地社会人员强耕、强收置之不理,任由事态恶性发展。 是案件本身的应该?还是个别人员的一己私利?庞大的保护伞下是为了谁的利益?能让他们这么肆无忌惮,目无王法! 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选好配强农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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