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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6 11: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曝光:新野县城郊乡卫生院和袁庄村卫生室导致樊秋婉九级伤残

  申诉人:樊秋婉,女,电话:15936105610,200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野县中医院家属院, 被申诉人: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卫生室,住所地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宗平

  被申诉人:新野县城郊乡卫生院,住所地新野县健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苏春杰,院长。

  申诉人樊秋婉与被申诉人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卫生室和新野县城郊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361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申9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判决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樊秋婉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29日下午,申诉人因腹痛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卫生室就诊,当时接诊的医生周宗平给申诉人检查后,开了三天的药物,申诉人服用过三次后,身体出现发热,申诉人在母亲的陪同下又来到袁庄卫生室,袁庄卫生室医生周宗平便向申诉人的肛门注入退烧药物,并嘱咐申诉人母亲31日观察病情,如果31日病好了,就不用治了,如果31日病情仍没有好转,就到街上拍个片子检查。2016年5月31日下午,申诉人的病情仍没有好转,申诉人在母亲的陪同下,以他人名字到新野县城郊乡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曾光斗给申诉人检查后,开了6天口服西药,随后,申诉人随母亲回家用药至2016年6月3日晚,因病情恶化,6月4日早上,申诉人到新野县人民医院急诊,经检查,确诊为阑尾炎、肠梗塞,随即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膜炎,腹腔积液,肠梗阻,感染性休克代偿期、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等。南阳市中心医院为申诉人做了阑尾切除手术加腹腔脓肿清除引流术。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29601.32元。2016年7月20日,经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诉人腹部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现司法程序已走完,周宗平给申诉人开的药已找不到了,医院也不给申诉人做因果关系鉴定。申诉人母亲从北京告状回来,袁庄村卫生室医生周宗平的儿子用脚把申诉人母亲的腿撞伤胳膊上也打伤。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申诉。

  申诉人:樊秋婉2021年5月31日

  

  

  

  本文转自微博:https://m.weibo.cn/status/467075 ... eaturecode=new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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