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快捷导航
加入我们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评论网

查看: 307|回复: 0

ATFX外汇平台是骗子?老师反方向喊单造成严重亏损能追回?

[复制链接]

968

主题

968

帖子

8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54431
发表于 2021-12-7 10: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很明确的一点是,中国内地还没有开放外汇交易市场,因此外汇交易平台是不可能在中国内地合法注册的。如果中国内地的公司声称可以交易外汇,投资者可以100%的肯定这个公司是非法的。这种私下的黑公司不能见光,它根本就没有正式注册,投资者随时会发现人去楼空,投入的资金无法追回。

  这种情况下受骗,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还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外汇交易的分公司,代理公司和办事处等在中国内地也是非法的。有些代理公司打着境外合法公司的旗号在中国内地经营。即使境外的公司是合法的,也不能在中国内地开设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个很好理解,就和葡京赌场在澳门是合法的但是它也不能在中国内地开分部是同一个道理。所以如果投资者听到一家中国内地的公司说是某合法公司旗下的代理公司,投资者可以100%的肯定这个代理公司是非法经营的。


  为什么中国内地没有开放外汇市场?这和中国内地的金融环境是息息相关的,中国内地金融体系的发展还在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全面有效的监管网络,由于一直以来中国内地对金融交易多采取保守的政策,很多国际上通行多年的交易品种并没有引进。外汇交易资金运用灵活,对监管机构,金融公司和投资者个人的成熟度都要求较高。简单的说,因为中国内地没有外汇交易市场,任何出现在中国内地的外汇交易公司或代理公司都属于非法经营。投资者的资金没有任何保障,这里是骗案的多发地!

  曝光平台:ATFX

  交易软件:MT4

  带单老师:冉谷矿、宁鹏云

  交易品种:外汇、黄金、股指等

  致损方式:让客户一直加金,老师频繁下达操作指令导致亏损

  受害者案例:

  今年4月份的时候,自己手头还有些资金,之前在投资做股票,有一天,一个自称分析师(冉谷矿)的人在股票群加到我说,现在A股大盘动荡,风险很大,自己所在机构主力资金都在操作外汇市场,这一块收益稳定,风险性小。并明确表态要带我操作外汇黄金。

  4月24日,在这位老师的反复引诱下,他让我在他带单操作的平台ATFX开好了账户,并且在ATFX官网上下载了电脑交易软件跟手机交易软件(MT4),他说手机交易比较方便,于是就在手机上下单操作,他承诺跟着他的操作来稳赚不赔。于是我按照这位老师的指示照做,并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向老师提供的账户中转入了30000美元,入好资金后就等老师指令下单操作了。

  大概是跟着老师操作了办个多月吧,整个操作过程中基本就没有赚钱的单子,一直在亏,而且亏损的资金都比较大。老师一直对我说:“钱投入太少了,这样不好控制仓位”。要不就是说:“钱投入太少容易爆仓,要越多越好”。每次带我亏了,喊单的老师就说是风控,还说他下次一定做好风控方面的准备避免亏损的情况。6月12日,我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就在凌晨将自己剩下的几千美元全部提出,前前后后一共损失了近16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受害者陈先生在网上搜该平台,看到了我们发布的相关文章,随即交给了我们处理。收集好证据资料后,经过我司一个月左右的努力,帮陈先生追回了大部分的损失!追损顾问张成:dzc644


  如果您被骗,请保留好相关证据,达到以下几点基本上都是可以追回的:

  1、相关聊天记录:与分析师或代理商或喊单人员的聊天记录是最基础的证据。因为这类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我们受骗者受骗的整个过程,相关分析师或代理商在聊天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的地方,能够在聊天记录中得到充分反映。

  2、相关交易记录:投资者或受骗者在交易软件上的整个交易过程,都能在交易记录中得到反映,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在交易所或平台交易资金损失的过程,只要能够登上相关的交易软件,此交易记录基本都能够下载下来。

  3、相关银行出入金记录:此类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自己账户的出入金情况,能够反映受骗者投入的资金情况,以及出金情况,两者之差基本就是投资者的全部资金损失。这类证据受骗者基本都能保存,只需要去银行打印一下流水即可。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张成法援提示:金融市场乱象丛生,很容易导致投资者误入歧途从而被骗!如果能知途其反,果断的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正义是只会迟到但永不会缺席的,追损顾问张成(V:dzc644)帮你伸张正义,追回损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home_bigavatar:guest
ahome_bigavatar:welcomelogi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评论网 ( 浙ICP备2014019847号 )

GMT+8, 2024-11-25 21:36 , Processed in 0.182636 second(s), 25 queries .

法律声明:本站所有新闻评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X3.4 & 评论网

© 2006-2013 评论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