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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禾农民购房被骗公安不立案牵出抢占农用地建房牟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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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1: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法行在线

  湖南嘉禾农民购房被骗公安不立案牵出抢占农用地建房牟利黑幕

  国家公安部严令禁止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不予立案,为何湖南嘉禾县公安局还继续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总书记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嘉禾法院不择一切手段徇私枉法。

  对此,嘉禾公安受案大厅干警雷向阳和法院立案大厅的法官李昭辉告诉刘泓君律师:“我们这里和其他地方不一样!”通过郴州市公安的《刑事复核决定书》和嘉禾县检方的《群众来访回复函》的内容,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难看出,在湖南嘉禾乃至郴州市的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言行中,无时无处不体现着“我们这里和其他地方不一样”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嘉禾检察机关的回复来看,被害人向检方提出的是刑事检察监督申请,而非反应情况的信访,检方依法应当出具的是《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而不应该是《群众来访回复函》,《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才是对被害人正常的答复,一旦处理不当,则属于违法行为,嘉禾检方可能面临被害人的起诉,甚至可能被上级检察院追责。然而,《群众来访回复函》用“擦边球”的方式巧妙地躲过了这些风险。至于嘉禾检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维护被控告人的心思更是“路人皆知”!

  另外,我们再来看郴州市公安的刑事复核决定书。起初,彭艳平不仅在协商时承诺被害人能够把妻子雷志英的户口迁至苟公村,而且在彭艳平起草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为被害人办理产权过户,一旦违约自愿双倍返还购房款。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彭艳平既没有把雷志英的户口迁至苟公村,也没让苟公村的全体干部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被害人李生放弃了合同约定的双倍返还房款的违约赔偿,只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并解除合同,彭艳平都断然拒绝了,并公开叫嚣:“你告我不灵!这钱我就是不给你!我就是骗你还怎么样!”

  

  郴州市公安局在被害人提供了书面合同与充足录音证据的情况下,用以证明彭艳平存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履行合同时有拒不履行的行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更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购房款的行为等一系列证据前,居然还说:“经审查认为彭艳平拖延或拒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故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生财物。”由此可见,加害人彭艳平公然叫嚣的背后,是“保护伞”的嚣张气焰,更是赤裸裸的“司法流氓”嘴脸!

  嘉禾县曾因2004年的嘉禾拆迁案“闻名”全国,嘉禾县政府的那句“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让群众感受到了权力的傲慢。如今的嘉禾县在面对农民依法维权的问题时,嘉禾县公安和法院如同当年嘉禾拆迁案一样,令维权的农民如同遇到权力的“洪水猛兽”般心生恐惧。

  湖南嘉禾农民李生购房被合同诈骗一案,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也就是说被害人如果不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合同诈骗为由启动刑事问责。

  在启动刑事问责前,抱有善意的被害人李生只想把自己的血汗钱要回来,不想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故向嘉禾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然而,嘉禾法院的种种违法行为让李生及其代理律师甚是绝望。

  

  从立案保全到庭审后的判决等程序,嘉禾县法院都存在着严重的徇私枉法。在立案时,先是推脱说到月底了不能立案,后又被要求只能写一页起诉状。李生本申请紧急保全,却被告知如果保全被告财产,立案就得推迟到一个月以后。

  李生向嘉禾县政法委投诉后,并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的车牌号及房产所在地的位置,却还被法院要求提供被告的车辆行驶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不仅如此,原告聘请代理人被法院要求必须是本地的,为了“规避”李生夫妻聘请的两个外地代理人,在开庭之前,法院先是到袁家镇政府对镇长施压,逼着村委会撤销了雷志英的《代理人推荐书》。

  为了让代理人知难而退,在撤销雷志英的代理人的同时,还让代理律师提供除了法定代理资质的委托书、律所公函和律师证以外,提交与案件无关的律师注册登记表、年审年检记录等材料,我们可以看到,嘉禾县法院的人权大于法治。

  不仅如此,为了让代理律师刘泓君退出此场诉讼,无所不用其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李生向法官提交结婚证的情况下,提出李生与雷志英夫妇可能是假结婚,不是财产共有人的理由,主张李生不是适格原告人,试图让原告的代理律师退出。甚至在开庭前,原告代理律师被要求不准携带矿泉水入内,而被告代理人却能将热水杯带上法庭。判决书显示,法院以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和录音证据缺少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予以排除之后,以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为由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嘉禾法院的差别对待,加之严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刁难行为,充分地展示出了如他们所言“我们这里与其他地方不一样!”的“自由裁量权”,地方的司法机关凌驾于全国立法的“优越性”,在嘉禾法院的办案过程中展示的淋漓尽致。

  立案保全遇到种种刁难,李生对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感绝望,遂在刘泓君律师的陪同下向嘉禾县公安提出控告,但嘉禾县与郴州市公安局均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让被害人再次陷入绝望!

  关于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的区别,不仅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且我国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在《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一文中,对此也有非常明确的阐述。

  陈兴良教授认为,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都以欺诈为其行为特征,但是,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能力,行为人意在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完全是诈骗的掩盖。只有诈骗罪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包括刑事化的民事欺诈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本案中,刘泓君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对法条的解读,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合同诈骗犯罪,而嘉禾公安局认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错了,并拒绝立案。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李生并没追究其双倍违约责任,只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78.6万元的购房款。对此,彭艳平并不接受李生的善意,还嚣张地扬言:“随便你去告!你告我不灵!这钱就是不给你!你奈得我何!我骗你钱还怎么样!”可见彭艳平对于自己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并不担心法律制裁。

  彭艳平有恃无恐,究其原因可从其妻子何满秀欲收买李生代理律师的行为中,我们或许能感知到,在开着百万豪车的有钱人眼里,就没有花钱摆不平的事情。因此,湖南嘉禾公安局和法院穷尽一切奇葩手段阻止受害人依法维权,也就不难理解了。

  

  刘泓君律师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他不仅详述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还提供了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法学专家对法条原意的解读,为区分二者做了详细而充分的解释,以论证该案性质为合同诈骗罪,而非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文盲的正常成年人,都应当知道这是合同诈骗案。然而,接待他们嘉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李建华并未详细研究,就认定为合同纠纷不予立案。

  嘉禾县乃至郴州市的公检法机关都极力维护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彭艳平。2020年1月10日,受害人李生向嘉禾县监察委控告时,监察委的工作人员给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答案:“你这个案子肯定不能立案,要是给你立案了,在苟公村买房的其它那么多人都来立案不得了!”

  寻着这个线索,笔者做了大量的查访之后发现,在湖南嘉禾县境内,有多起侵占农业用地违法建筑房屋公开销售的事件。更有甚者,为了阻止被侵权的农民李干英等人依法维权,居然把十个上访的农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2到5年的有期徒刑,还有像李光茂等被侵权的农民已被刑拘数月,至今恐怕要在看守所里过年。

  刑法的寻衅滋事罪被湖南嘉禾县“改造”成继2013年11月15日废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之后的新“劳教条例”,只要有违背当地政府意愿依法维权的人不听话,就以寻衅滋事罪抓进看守所。

  据李干英的儿子李明政向笔者透露,李干英被判刑后,家里的几十亩橘子树,在没有赔偿也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就被开发商毁掉。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土地被非法侵占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面对嘉禾县公检法目无党纪国法的大背景下,被侵权的受害农民就像面对“洪水猛兽”一样处于万分惊恐之中,敢怒而不敢言,唯恐一个不小心就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在本案中,受害人李生是一个及其善良本分的农民。他只想讨回被诈骗造成的损失,都要面对众多国家机关腐败人员互相“抱团取暖”式的群殴,再看其他被侵占了农业用地的农民,连依法维权的权利的都被剥夺,至今深陷囹圄不能自保。可见弱势百姓权利之脆弱,不堪重负!

  以上所述均有据可查。

  材料提供人:执业律师刘泓君

  联系电话:18622218388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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