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快捷导航
加入我们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评论网

查看: 1469|回复: 0

朱杏才实名举报违法行为(转载)

[复制链接]

1629

主题

1640

帖子

5709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709
发表于 2020-3-26 18: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朱杏才,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1日,身份证号码:440321196802213719,系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贵湖塘小组村民。

  

  

  检举违法违纪下列人员:

  1、2004年长期担任桂花股份公司书记翁伟宏,成员欧志强、陈旭波,2004年时任贵湖塘小组村长:陈育雄,财务:陈金华,会计:陈彩能。长期担任2005年的村长:陈伟茂,财务:陈杰伟,会计陈伟香。长期利用家族、宗族恶势力团伙长期霸占资源。观澜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主任罗镜浓。上述人员把我贵湖塘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村民的股民名额转卖他人,导致我失去原村民股民身份,侵吞我名额下的所有财产和应享权益,请上级核实查清。

  2、为了掩饰我股份公司原村民的股民名额的转卖和土地非法转卖开发商,上述有关人员指使相关部门人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011年8月10日盗改电脑档案消掉桂花村贵湖塘,又第二次2013年11月1日16时53分把原户号06651000360消掉改为651000360,农转非变为非转农户口。又换回观澜,2016 年村里故意安排好叫我一家人照二张相片到观澜换户口本,2016年2月23日去到户籍室里面,户号改为610114401,我看到不对多次要求复回原户号,相关部门也不立案,篡改我贵湖塘小组原村民的原始资料,掩盖我应得股民名额的原籍农民身份,请上级核实查清。

  3、因我要求恢复我股民身份,多年来一直上访,还打了行政管司。转卖我股民名额和土地的相关人员,请黑恶势力向我家窗2016年10月1日,10月2日中午11时左右开枪恐吓我别再上访,我多次报案,相关部门也不不立案,请上级查实。

  举报信

  举报人:朱杏才,男,汉族,生生于1968年2月21日,身份证号码: 440321196802213719, 系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贵湖塘村村民,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贵湖塘村。

  被举报人: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委员会书记翁伟宏、任职副站长陈旭波、副站长欧志强,贵湖塘自然村村长陈伟茂及其他村干部陈云汉、陈伟香(会计)、陈育雄、陈金华,陈杰伟(负责村里财务20年)、陈旭光(负责村里民政员工作)。

  举报事由及请求:

  1、侵占举报人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身份:

  2、侵占举报人一户一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100平方米、工商用地指标每人100平方米、一户公共设施200平方米:

  3、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向举报人支付1995年至今的分红款项:

  4、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向举报人支付自举报人入户以来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费等:

  5、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向举报人支付自举报人入户以来的所有福利待遇:

  6、追究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委员会书记翁伟宏、纪委书记陈旭波、副站长欧志强,贵湖塘自然村村长陈伟茂及其他村干部陈云汉、陈伟香(会计)、陈育雄、陈金华,陈杰伟(负责村里财务 20年)、陈旭光(负责村里民政员工作) 的刑事责任或追究党纪、行政责任:上述人员都有违法违纪侵占举报人财产私分。

  7、对举报人家门窗玻璃遭枪击一案给予刑事立案,追究贵湖塘自然村个别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恢复举报人深圳市桂 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身份的问题。

  举报人朱杏才,生于1968年2月21日,原籍广东省紫金县,1990年6月举报人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桂花村贵湖塘村曾伟玲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 年6月29日,举报人将户口从广东省紫金县迁至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桂花村贵湖塘村,1991年2月5日举报人与曾伟玲生育长子朱智勇,1993年4月13日,生育次子朱智康,至此,举报人均为一家户口(举报人、妻子曾伟玲、长子朱智勇、次子朱智康)的户主,然而,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委员会书记翁伟宏、贵湖塘自然村村长陈伟茂与相关部门窜通,未经举报人同意及签名,多次更改举报人户口性质,2011年8月,在举报户口电脑信息上去掉桂花村贵湖塘村,2013年11月把原户号06651000360注销,改为651000360, 2016 年,欺骗举报人提供两张相片换新的户口本,却将举报人户口转至观澜街道,启用新户号610114401,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将举报人的农业户口性质改为非农业户口,意图违法剥夺举报人的股东身份,进而合吞举报人作为股东的各种利益。为此,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十多次都无人处理。

  举报人有铁的事实证明举报人系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身份,毋庸置疑,应予恢复。

  2013年,举报人中风导致脑出血,丧夫劳动能力,2015年5月18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向举报人颁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等级为肆级。

  二、关于落实举报人一户一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100平方米.工商用地指标每人100平方米、一户公共设施200平方米的问题。

  在有原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办事处、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盖章的《观澜街道桂花居委会贵湖塘居民小组(原桂花村委会贵湖塘自然村)户籍和人员花名册》上记载有举报人及一户一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100平方米、工商用地指标每人100平方米、一 户公共设施200平方米的相关信息: 2005年11月28日《宝安区原村民未建房户资格认定书》(编码: GL-GH-033) 上也有记载举报人的资格认定。2005年10月21日,《宝安日报》登报关于宝安区非农建设用地裁定有关户数、人口数及用地指标公示。2005年 12月5日,《宝安日报》登报“观澜街道原村民未建房户审定稿公示”,举报人在公示之列。

  作为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举报人本身就享有一户一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100平方米、工商用地指标每人100平方米、一户公共设施200平方米的待遇,并且已经政府公示确认,然而,由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委员会书记翁伟宏、贵湖塘自然村村长陈伟茂与相关部门相互勾结,在举报人多次反映及呼呼吁的情况下,仍迟迟不落实举报人的上述待遇。

  三、关于责令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贵湖塘股份合作公司向举报人支付1995 年至今的分红款项、征地补偿款、青苗费、其他福利待遇的问题。

  举报人自1991年6月29日将户口从广东省紫金县迁至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桂花村贵湖塘村后,一直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桂花村贵湖塘村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自1995年开始至今,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桂花村贵湖塘村村长陈伟茂恶意私吞、扣发属于举报人所有的分红款项、征地补偿款、青苗费、其他福利待遇等。

  四、关于追究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委员会书记翁伟宏,贵湖塘自然村村长陈伟茂的刑事责任或追究党纪、行政责任的问题。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委员会书记翁伟宏、贵湖塘自然村村长陈伟茂、联系相关部门恶意窜通修改举报人的户口性质。去除举报人的股东身份。以达到私吞私分举报人股东利益的目的。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盗窃、侵占、渎职等罪,应予追究刑事责

  任或追究党纪、行政责任。

  五、对举报人家门窗玻璃遭枪击一案给予刑事立案, 追究贵湖塘自然村个别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

  陈伟茂长期担任贵湖塘自然村村长,在村里横行霸道、欺上瞒下,对于举报人,更是欺压有加,为了达到其目的,派人用枪威胁举报人。举报人稍有不从,便实施威胁手段,2016年10月1日、2日上午10时左右,陈伟茂派人公然使用枪*支枪击举报人住处。对于贵湖塘村个别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应予追究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2014年11 月26日,举报人到观澜办事处反映:2015年1月14日,举报人到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反映: 2016 年12月8日,举报人到观澜办事处反映。举报人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六、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工作站委员会书记翁伟宏、纪委书记陈旭波、副站长欧志强、贵湖塘自然村村长陈伟茂利用家族、宗族恶势力长期霸占村里干部职务,称霸一方,恶意串通霸占举报人一户一栋“非农建没用地指标”100 平方米、工商用地指标每人100平方米、一户公共设施200平方米,另外,还利用职权违背法律规定,未走法定程序,外村的赖建军、欧泽洪勾结将举报人集体土地出卖给开发商,从中获利。

  陈旭光利用其担任村委负责民政员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欺骗举报人签名,骗取国家补偿。听众其他干部安排更改举报人的户口性质。

  综上所述,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帮助举报人解决上述问题。

  此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home_bigavatar:guest
ahome_bigavatar:welcomelogin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评论网 ( 浙ICP备2014019847号 )

GMT+8, 2024-11-24 08:04 , Processed in 0.233160 second(s), 24 queries .

法律声明:本站所有新闻评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X3.4 & 评论网

© 2006-2013 评论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