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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县:一公职人员多次违法违纪,保护伞到底有多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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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13: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是应该率先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可总有一些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挑战法律尊严,他们利用当地的关系保护伞,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是当地纪检部门监管不到位?还是我们的法律处罚太轻?

  

  近日,不断接到到群众举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公职人员王某彬多年来一直多次违法违纪,却没有人管,第一、2006年7月11日伙同同单位公职人员方某勇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开办临沭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到2018年3月16日才注销该公司;第二、2008年非法对外放高利贷,强迫他人把自己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且是利用虚假协议骗取真房产证;第三、在骗取房产证的同时还故意偷税;第四、2018年伙同赵某某在天门水库非法盗采河沙8865方,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第五、提供伪证给司法机关,通过关系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王某彬作为公职人员,党员这些年做了这么多违法乱纪的事情,却一直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多次向主管部门和纪委反映,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正式回复”。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彬在2006年4月11日和方某勇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注册了临沭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彬出资5万元。在这铁的事实面前,相信临沭县纪检部门一定不会包庇王某彬的这种作为,肯定会一查到底的。下图为证,有王某彬的签名和手印:

  

  第二问题已经被报道过,百度搜索(山东临沭:一公职人员涉嫌用假协议骗取真房产证被举报)就可以看到,里面的两份协议也有明确标注。两份协议复印件均有临沭县人民法院的盖章,真实性没有任何怀疑。可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的笔迹,手印,卖方人员,都不一致,谁真谁假,只要不是脑力智障估计都能看到其中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至于是否用假协议骗取真房产证,百度搜索(山东临沭:一公职人员涉嫌用假协议骗取真房产证被举报)就可以看到,这两份协议内容和笔迹、手印已经充分证明。还是那句话,只要不是脑力智障都能分得清真假。至于故意偷税已经是铁的事实,因为第一份协议写的很清楚,按照当时的税收比例,159万应该缴纳多少税收?是否构成犯罪,相信临沭县税务局会立案调查此事,也绝对不会包庇王某彬故意偷税的问题。坚信纪检部门对故意偷税的公职人员也会一查到底的!

  第四个问题至于王某彬伙同赵某某在天门水库非法盗采河沙8865方,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的事实有(2018)鲁1329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为证,确实犯罪被依法逮捕并判刑。

  

  第五个问题提供伪证给司法机关,通过关系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个问题大家也都能清楚,两份协议,笔迹不一样,卖方签字人不一致,手印不清晰。肯定是有一份是真实的,不可能两份都是真的,如果两份都是真的,那为什么笔迹,手印,日期,卖方人都不一致呢?是个明白人都会考虑到这一点。为什么王某彬会把两份都提供给法司法机关呢?这不是故意给司法机关提供伪证吗?希望国家权威部门对两份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做详细的鉴定,同时也希望社会人民监督。

  在第一篇文章报道后,王某彬还给媒体发信说已有法院(2018)鲁13民终3649号、(2019)鲁1329民初5364号等多份有效判决书加以认定,他的协议都是真的。经查看两份判决书后,里面确实没有提到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的笔迹比对,手印比对,卖方签字人等问题,对故意省税过户为21万元的问题,也只字未提。鉴于个人隐私,两份判决书就不附图了,希望某些部门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整个事情从第一开始就出现了真假协议,骗取房产证,就已经是错误的。何来后面的这些事情?王某彬作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的公职人员能在开公司后,非法盗采河沙后,故意偷税后,非法放高利贷后,利用虚假协议骗取房产证后还能逍遥法外。可见背后的保护伞不是一把,而是多把。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希望临沭县相关部门、纪检部门能重视此事,彻查王某彬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背后的保护伞。还受害人一片晴朗天!

  原文链接:http://www.wmshcm.com/zixun/s9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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