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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骗保涉嫌诈骗犯罪,呼吁警方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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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4 23: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来宾市兴宾区纪委监察委对兴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发现2012年至2018年6月间,兴宾区24个乡镇有758名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仍继续领取养老保险达74.5万多元。为正风肃纪,兴宾区纪委监察委目前已对47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立案审查46人,诫勉谈话1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限期整改12人次。已追回多发放的养老金70.5万多元。(8月3日,《广西新闻网》)

  被骗74.5万多元,已追回70.5万多元,至少说明政府只要愿意治理“骗保”,即使不搞“自证活着”,也不会造成多大损失。如果保护社保基金相关政策再增加对“骗保”行为的罚款条款,哪怕仅加罚“骗保”金额的一倍罚款,养老基金账户还会增加收入。仅从这一点看,笔者此前上报的《对骗领养老金行为,用依法惩处取代“自证活着”》绝对是说到点子上了。碰巧的是,7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将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这意味着,退休人员终于不用每年到社保部门报到,自证“自己还活着”。

  其实,解决“骗保”问题还有一个“兜底”手段,那就是司法诉讼。即对医院骗取医保,个人骗取医保和养老保险金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以诈骗罪立案。

  今年年初,媒体接连报道了两起较为突出的医院“骗取医保金”案件,一件是江苏淮安市一家民营医院,农村老人前来就诊只需缴纳100元钱,即可在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包吃包住。一周后还有车辆负责将老人送回家。而所有一切,只需患病老人将自己的社保卡抵押在医院。

  另一起是新华社配有录像的《新华社暗访医院骗保黑幕:住院拿药像点菜》一文,说的是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只要有社保卡,得什么病、拿什么药、谁来体检,都可由患者“点单”。为了套取医保资金,该院医护人员在检查、诊断、住院等环节大肆造假。

  民营医院用“虚拟用药”、“虚拟使用高值耗材”、“挂床”等手段套取医保资金,据说已成“行规”,甚至有业内人士说如果不“骗保”,民营医院就没法生存下去。其实,很多县区所属公立医院也都在这么干,医保部门因为取证难,甚至少数相关人员与“骗保”医院有利益纠葛,也总是“装一只眼闭一只眼”。

  淮安市这家民营医院“骗保案”似乎还没有结案,但对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骗保案”的处理结果,却令人失望。一方面,查实的涉案金额竟不足4万,与新华社报道某先生“他的医保卡长期放在该医院,11年来‘被刷卡’800多次”所反映出的“骗保”严重程度完全不相称。另一方面,造成这么大影响的“骗保案”,竟没有一人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追究刑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骗保”行为起到了纵容作用。此外,负责查处诈骗案的公安机关自始至终没有主动介入,也是明显的职能缺位。

  这样的处理结果虽令人失望,但也应该在意料之中。因为联合调查组组成部门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安徽省中医药大学,都是涉案单位的“婆婆”,该院领导都是他们任命的,调查过程无疑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在处理涉嫌犯罪的案件时,主管部门更应该主动“回避”。

  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安徽省规定,骗领养老保险金数额达到5000元,即可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为诈骗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在发现诈骗线索后理应主动介入,以警方特有的侦查优势将“骗保”诈骗犯罪的金额搞准,然后提交公诉机关,让“骗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由于医院“骗保”都是经过医院财务部门“做假账”,然后与医保部门结算,真心查起来并不是什么难事。

  来宾市兴宾区纪委监察委在集中处理该起“骗保案”中,显然没有注意到少数“骗保”者涉嫌诈骗犯罪问题,或者意识到了这一点,却有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但如此处理,无法对“骗保”行为形成威慑力,难以杜绝“骗保”行为的再次发生。

  公安机关主动介入,也就是司法介入,对于各类“骗保”医院的领导或投资人及骗取个人杨老板想的个人均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我相信,如果司法机关都有较强的履职意识,各种“骗保”现象一定会大大减少,普通人的“救命钱”才不会被糟蹋,甚至“看病贵”问题也可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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