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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哥:导致“问题疫苗和疫苗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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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5 00: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些天网络上议论的全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公司的“疫苗事件”,这个事件刷屏的原因是该公司生产的免疫疫苗被爆造假,先是被通报其狂犬病疫苗生产造假,接着又被爆出该公司涉及儿童接种疫苗造假,更严重的是该公司生产的问题疫苗已流入市场且有部分批次已被实际接种使用。

  此次问题疫苗涉及到的群体包括成年人和有接种疫苗需求的婴幼儿,民众对自身健康安全的关注,尤其是对孩子们的生命安全担忧,是此次疫苗事件迅速升温的根本原因。因为这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健康,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了,所以民众对此次疫苗事件表现出焦虑、疑惑、恐慌和愤怒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事件的起因是是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告称,根据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

  事件发生后,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同时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先解释一个概念名词“飞行检查”,什么是飞行检查呢?飞行检查最早应用在体育竞赛中对兴奋剂的检查,指的是在非比赛期间进行的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性兴奋剂抽查。

  由此可见所说的“飞行检查”就是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突击检查。这样做的好处是能避免某些形式主义,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违法情况,纠正其存在的问题或依法予以查处其违规违法情况,以而防止问题扩大和严重化,避免违法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我们国家2006年建立了飞行检查制度,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监管部门掌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的真实状况,克服药品GMP认证过程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和检查走过场的不足,对药品 GMP认证检查也起到了监督促进作用。

  国家对设立的飞行检查制度中“针对举报实施的检查”这一条特别重视,这次对长春长生公司的飞行检查就是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的。据说提供线索的是长春长生公司的员工。7月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疫苗事件发生后,舆论被引爆,海量评论充斥着整个网络,网民被林林总总的说法搞的有点晕头转向,一些媒体和人故意把问题往“国产疫苗”,“国家监管不力”上引,蛊惑民众接种进口疫苗,连出境接种疫苗和移民境外这样的话都说出来了,甚者还上升到了体制和政治层面的攻击。问题企业搞出来的问题却要让国家来背锅,一些“良心”媒体和人的用心可谓“良苦”,对于这些媒体和人,民众得擦亮眼睛,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被它们带偏了,甚至带到沟里去。

  那么对长春长生疫苗造假问题及由这次疫苗事件引发的问题和影响该如何看待呢?问题疫苗事件再次发生的深层根源又是什么?笔者将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剖析,说的未必对,仅供大家参考。

  一,地方相关部门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甚至是有意无意的不作为,变相地助长了这种企业的无良行为

  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不是现在才开始的,问题也不是刚刚发现的,早在去年10月,原食药监总局抽样检验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1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该产品目前仍在停产中,有关补种工作原国家卫计委会同原食药监总局已于今年2月进行了部署。

  之后国家药监局责成吉林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吉林药监局也在2017年10月27日对长春长生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令人不解的是,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给长春长生的,《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所提到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长春长生出具的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询问,长春长生公司是这样回复的:

  经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此外,2016年、2017年,百白破疫苗收入分别约为0.37亿元和0.30亿元,分别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3.62%和1.95%,未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2条所述的10%比重,因此公司判断该事项不属于重大应披露的信息。

  也就是对于深交所的发涵质询,长春长生的回应是既没有收到吉林药监局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实的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是长春长生在撒谎,掩盖事实,替吉林药监局开脱?还是事实本身就存在,是吉林药监局办事拖沓,监管和执行不到位,甚至是变相的纵容和保护导致长春长生敢于继续造假呢?

  从国家药监局事后披露的信息看,显然去年吉林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的立案调查是存在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下发过。这从吉林省药监局7月20日对长春长生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也可看出来,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公布了对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的处罚决定书。决定根据相关规定,按全部药品货值86万元的三倍,处罚344万元。

  且不说处罚数额对一个市值几百亿,净利润6亿的公司和一个身价50多亿的负责人,简直就是挠痒痒。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的处罚是在时隔8个月后,还是在被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7月15日通报后7月20日才做出的?这8个月内吉林药监局在干什么?难道是调查程序繁琐,取证难导致吉林药监局迟迟难以给出处罚结果吗?对于长春长生回复深交所涵询的立案调查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的说法,吉林药监局为什么没个说法?7月20日对长春长生344万元的处罚是基于什么的结果给出的?是基于之前去年10月份以来的立案调查?还是国家药监局的调查通报结果?如果是后者,那就说明吉林药监局没有执行国家药监局的工作要求和安排,这是不作为,是渎职。如果是前者,那就说明吉林药监局在立案调查的过程应付差事,为了地方或是个人利益,对于长春长生的违规违法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是在变相地保护长春长生的违规违法行为,让国家的监管形同虚设,监管执法部门反而成了问题企业的保护伞。这其中监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否已超越了正常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敢于顶风作案更多的是受利益驱使

  始发于2015年4月,2016年2月被通报,审结于2018年3月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判决137人获刑,64人有公职。其中2名主犯庞红卫、孙琪于分别获刑19年和6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国务院修改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强调要强化制度监管,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然而如此有影响的疫苗案及其处理结果仍然没能震慑住长春长生公司这帮利欲熏心的家伙,短期内被第二次发现产品生产质量问题,去年已经被立案调查的疫苗生产上市公司,在被立案调查后仍然顶风作案的根本原因,除了地方监管不力外,说到底还是受利益驱使,使得这些人甘愿冒社会公德,甚至是法律制裁的风险,突破做人的道德底线。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描述了资本逐利的本质,如果有10%的利润让人疯狂,有50%让人不顾一切,有100%的利润可以挺而走险,有300%的利润,可以践踏人间一切法律。疯狂敛财和敢于毫无底线的冒险这是资本家的天性,长春长生的掌权者的所作所为完整地诠释了什么叫丧心病狂,为敛财不择手段。

  翻看长春长生的发展史和经营状况,发现其在公转私后由原来的所谓亏损一下子成为效益稳中向好,利润逐年翻倍的民星企业,企业经营的二类疫苗利率高的惊人,在实际的生产经营和销售过程中,别说100%,300%的利润都超过了,这就是长春长生为什么在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事发仍然不收手,敢肆无忌惮的顶风作案的根本原因。为了追求利润不择手段,什么良心和责任统统抛弃,甚至连对法律最起码的敬畏都没有了,至于无辜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它们面前更是一文不值,它们相信金钱可以搞定一切,包括约束监管它们获取利润的权力。

  这次疫苗造假事件要不是内部员工向国家药监局实名举报,长春长生最起码还能安安稳稳地戳在原地,心安理得地继续生产和销售假疫苗牟取暴利。要不是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权威官媒发文质问并要求一查到底,要不是总理怒批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做出批示要求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恐怕长春长生连那344万元的处罚也免了,会继续悠哉悠哉地当“坏人”,做“坏事”。

  三,处理涉事企业和人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打掉其背后的利益链条。

  对这些无良企业处罚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惩罚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打掉其背后的利益链条。

  这样的企业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了,企业生产和经营假疫苗也不是一朝一夕了,就事论事,甚至只是在疫苗问题本身上打转转,是解决不了问题,更找不到出路的。

  真正要寻找和解决的问题是,这样的企业为什么能存在?它生产的假疫苗为什么能流通出去?为什么流通的速度如此快,流通的范围如此广?这中间到底是什么人在为这个黑心的疫苗企业提供监管和法律的方便之门?在生产、采购、流通、销售的环节中是什么样的部门给了这些黑心企业通行证,又是什么样的人参与了整个或部分运营环节呢?

  把这些问题搞清楚,理顺了,然后该处理的处理,该抓的抓,该罚的罚,该判的判,才能起到震慑效果。否则轻拿轻放,就事论事,很可能今天出事的是长生,明天又会冒出一个短生,大后又出一个长短生。

  据有关记者查阅并整理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文件发现,在过去十多年中,不完全统计,长春长生及其母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涉入了12起受行贿案。案情多为该公司销售人员或者地方经销商向当地负责疫苗采购的相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推广费、回扣款,以获得疫苗的优先采购或更大的采购份额。这12起案件时间跨度从2001年至2017年,受贿人员大多为县市一级的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也有医院免疫门诊的负责人。行贿方式主要为按疫苗的销量提供回扣和提成。

  由此可见,假疫苗问题不仅仅是出在制药、存储、使用上,更多问题是出在监管、流通和销售等这些环节上,这是一条庞大,关系复杂的利益链,问题的严重性不在于疫苗本身造假,而是谁在帮造假者掩盖真相,又是谁在帮造假者把假疫苗流通和销售出去的。如果不从这里下手整顿,打不掉其背后的利益链条,问题根本就不会得到彻底解决,结果就是按下葫芦起了瓢,这样的事件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就算是进口疫苗,同样会面临这一问题,洋鬼子用假疫苗坑中国人的钱,用毒疫苗祸害中国人及中国人的下一代,这是它们始终想做且一直在做的事。国内又有那么利欲熏心的黑心代理和买办,如果不从源头上把问题彻底解决掉,内鬼和外贼起手来只会把国人坑得更惨,害得更苦。

  四,当心一个问题企业重创,甚至是毁掉国内一个产业的事件再次上演

  处罚相关无良企业,用法律惩治相关责任人,是这次假疫苗事件必然要走的程序流程,但在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即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对问题的处理给出一个权威统一的说法,消除民众的恐慌情绪远比任何事情都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民众对国产疫苗和对国家相关部门能否维护民众利益的信任。不要因为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更要防止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一起倒进去,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后续影响是国产奶粉一败涂地,洋奶粉冲进并占领了整个中国奶粉市场。

  国人因三鹿奶粉事件不信任国产奶粉,跑到国外大批量购置洋奶粉,甚至变着法子从国外邮购和代购奶粉,一时间洋奶粉成了香饽饽,得了便宜的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还抛出了限购奶粉的言论,甚至大言不惭地说中国婴幼儿在抢本国婴幼儿的饭碗。其实他M的就是一种营销手段,抛出限购令是为了尽可能地刺激更多的中国父母购买更多的洋奶粉,但当时,包括到现在有多少人能看出这个阴谋?

  三鹿该倒,三鹿负责人该罚,可随之而来的是我们的国产奶粉的声誉也是一落千丈,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洋奶粉不断爆出问题,国产奶粉这几年才稍稍有了点起色。这个教训很深刻的。

  两年前的非法运销疫苗事件已经重创了国产疫苗的声誉,现在又来了这么一下子,国产疫苗的前景真让人忧虑啊!

  五,国有资产的流失导致的问题

  跳开这次假疫苗事本身去看,会发现有些问题的产生有其必然性,看看长春长生的产权变更差不多就明白其中的意思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得很多企业的运营无法暴露在了阳光下,规避法律法规,钻法律漏洞,打管理制度的擦边球等成了许多企业的苦心琢磨的东西,甚至为此还成立了研究团队专门研究法律漏洞和政府部门的公关。由此就形成了一套官商勾结、营私舞弊、监管缺位的潜规则,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换,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一些与国与民不利的不法企业挂着合法的牌子在地方,甚至是跨界存在着,在合法经营生产和运输销售许可的牌照的遮挡下,这些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包括有害的产品冠冕堂皇的进入了民生领域。不出问题便罢,一旦出了问题,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要么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要么帮着无良企遮掩,甚至搞危机公关。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之所以为问题企业粉饰、掩盖问题,多数时候是官员们为了个人利益和仕途,为此他们会拼了命的去保护问题企业,直到问题兜不住。

  疫苗事件,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板子要打,但更要在国企改制一私了之的唯市场论上反思。

  六,有人想引导舆论,借机搞事和转移焦点

  有些媒体和人热炒疫苗事件的本身并是它们多么关乎国人及我们的子孙后代的健康安全问题,是借此类事件引导舆论,裹挟民意,影射体制推墙的同时向政府施压,其目的就是为了搞事儿。

  一些内外势力联手操控舆论,转移热点的能力大部分民众是看不明白和体会不到的,这次疫苗事件炒作成功地替换了之前由小崔捅出的影视界阴阳合同,偷税漏税问题,成为了新的热点。目的跟三鹿奶粉时引导舆论一样,转移焦点,掩盖问题的同时制造问题,即事出在企业,问题指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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