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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建在哪谁说了算?内湖镇镇委书记村委欺上瞒下耕地变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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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11: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东省陆丰市内湖镇军湖村农民反映,内湖镇军湖村党支部书记陈某锋,陈某平(忠心埔村长)、陈某生(税务局工作人员)违规将军湖村忠心埔村的黄山埔150亩土地,强制规划为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现阶段应该说耕地——红线,已经深入人心,可是为什么军湖村两委却敢顶风而上?究其原因,军湖村两委出现公墓占用耕地事情的发生,存在着违规行为,不是思想不重视,而是制度不落实;不是监管不到位,而是利益驱动使然。

  据了解,此次公墓选址所在的黄山埔属于农用地(果园种植园地),该处土地周边有丰富水库资源环绕,已大面积种植荔枝、龙眼和菠萝等经济性果类,并非荒山瘠地。并且与赤溪水库相连,与忠心埔相距1.5公里,与赤溪村相距2公里,与五里牌水库相距1公里,与长湖水库相距不足1公里,与深厦高铁干线相距800米。该处土地有村庄、水库、铁路干线紧密环绕,一旦建成公墓将严重影响村居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不但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禁止规定,也违背美丽宜居新农村建设规定。

  

  村民指村两委强制规划征地违规

  村民们认为,村两委的这次征地涉嫌违规,首先国家规定不许占用林地和耕地建设公墓;其次,征用集体土地需得到2/3以上村民同意。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事项,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条例规定: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2019年军湖村两委干部陈某锋、陈某生(税务局人员)、陈某平(忠心埔村长)等人,在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尤其涉及农村重大集体资产产权变更事项,没有召开村民(集体经济成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仅以村"两委"干部会议和未经村民(集体经济成员)大会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决定建设公墓事项,其申报程序违规,并且不具备申报公墓建设主体资格。

  2019年10月31日全体村民在本村寨门头讨论《关于忠心埔修建公墓山》的决议时,忠心埔建村300多年,现在人口708人,共90多户代表,村民表示签名反对修建内湖镇公墓山的人数已经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内湖镇副镇长林某生、军湖村委书记陈某锋在得知到全体村民反对修建公墓山后,对某些村民进行威胁,说"村民反对是没有用的,公墓山是一定要修建"。还利用其职务便利,让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忠心埔村某些村民进行电话传唤、做笔录、进行恐吓和欺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未通过农用地转用,进行公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违规

  随着殡葬制度的改革,火化已在全国各地铺开,军湖村委书记陈某锋,陈某平(忠心埔村长)、陈某生(税务局工作人员)等人认为建造公墓出售前景较好,有利可图,便决定趁建造公墓之际捞上一把。正是由于修建公墓山是暴利的行业,对忠心埔村民征地一平方20元左右的土地,三到四个平方就可以建一个墓地,一个墓地最少可以卖到5万块,好一点的墓地甚至可以卖到20万元,试问内湖镇林书记,这样的项目也可以称之为"内湖镇公益性项目"吗?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公墓项目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内湖镇总面积42平方千米(2017年),总人口32851人(2017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公墓规划建设标准,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下,属于第四类用地规模,一般建设公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50亩。军湖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拟占用村150亩土地用于建设公墓,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属于超标准占用土地,且已构成大型建设占地事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公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事项。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 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之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造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权提出本辖区建设公墓的主体应当为民政部门,且建设公墓在经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还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内湖镇人民政府和军湖村委会均不具有申请建设公墓的主体资格,陆丰市人民政府不具有审批的主体资格。

  

  "官商勾结"非法敛财 监管部门为何集体失声

  内湖镇公墓山原本定址于陆丰市内湖镇内湖寨村,后经内湖寨村村民强烈反对和抗争,中间过程饱受黑恶势力团伙的骚扰和威胁后,最终使其计划流产。2019年,内湖镇镇委书记林某章和军湖村委书记陈某锋与公墓山老板还不死心,把"内湖镇公益性墓园"转移到内湖镇忠心埔村。

  村民通过了解得知,此次内湖镇政府征用忠心埔村大面积土地修建"内湖镇公益性墓园",表面上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墓园,实际上是"官商勾结"。是假用政府公益名敛财,委托社会恶势力利益集团投资建设的所谓"公益性墓园"。

  

  陆丰市内湖镇忠心埔村原本是一个落后农业村,人口七百多人,人均土地就稀少,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这十几年来村民凭自己的劳动,努力耕作。随着党扶贫工作的出台,在政府的帮扶下,农民们开垦山地种植菠萝逐渐奔向小康生活之路。但陆丰市内湖镇人民政府部分官员却为一已私利,村民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甚至受到损害,强制在忠心埔村修建公墓山。须知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群众满意"是我们做好决策、推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单纯追求GDP数值游戏,捞取政治资本,完全背离了发展和改革的初衷。

  

  村民反映,内湖镇镇委书记林某章和内湖镇公墓山老板安排内湖镇副镇长林某生与军湖村主任一职的陈某锋全权策划此次"合作"。陈某锋据说早就被陈某生(公墓山幕后老板)收买,并且获得了墓园的股份。其"不辞劳苦"、冲锋在前,公开叫嚣,如果忠心埔村村民敢反抗就要抓起来。村委委员陈某彬、陈某平(忠心埔村村长)生为村官,不为村民着想,更是带头签名,非法出卖忠心埔耕地。内湖镇镇委书记林某章、副镇长林某生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大搞"利益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不惜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抛开国家相关规定不召开全体村民会议,不与村民进行沟通、听取村民意见,在未向全体村民说明整个细节以及公示的情况下,利用政府名义、各种理由骗取了部分村民的签名,还代表村委签署了所谓的"合同"。村民在不知详情的情况下被官、商利用,不仅失去土地,还受到种种威胁和迫害。林某章等人的行为已经完全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更是作为党员干部自身的失职。

  "这样肆无忌惮地在耕地上规划修建公墓,没有有关部门的默许或是支持,这是不可能的。毕竟占用土地的量很大,而国家又对土地处于严格管控状态,陆丰市、内湖镇的有关职能部门真的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发展吗?" 村民们都很疑惑。

  的确令村民难以理解的是,无论是《殡葬管理条例》还是陆丰市政府自己出台的相关文件,都明令禁止占用耕地修建公墓,但军湖村委忠心埔村却公然违反上述规定,公墓区都选址在耕地上,在没有获得相关批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不得不说,这样的行为不仅深忤民意,而且挑战法律权威。陆丰市国土局、内湖镇委镇政府、内湖国土所多家执法部门对军湖村委忠心埔村违规修建内湖镇公墓山视而不见,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和行为,更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上级部门站出来喊停,令陈某锋及其幕后保护伞更加有恃有恐,此"不作为"引起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笔者查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得知,公墓的审批必须提供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价意见、建设规划方案等。按照规范的流程来说,公墓建设应该先获得省政府批准,然后才能建设。

  在地方一些所谓"好项目"托辞的背后,是一些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和扭曲的政绩观,也暴露了当前土地审核监管体系的许多薄弱问题。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局长束伟星说,出现违规用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审批、土地管理方面还存在问题。

  

  中国人讲究慎终追远、逝者为大,建坟修墓历来相当谨慎。况且,国家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既然如此,"公墓建在哪"就不能任由军湖村两委自说自话、闭门造车。倘若继续漠视民意,执意将公墓建在村民耕地上,那么今后的问题只会越来越多,矛盾也会日益激化。这,难道就是当地想要的结果?忠心埔村全体村民希望上级领导彻查此事,纠正错误决定,严肃查处"内湖镇公墓山"背后的隐藏的利益链条,请求陆丰市纪委监察局、陆丰市检察院对林某章、林某生、陈某生、陈某锋、陈某平等人严惩,肃清风气,还百姓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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